最高院:利息计算期间跨越《九民会议纪要》的新表述方式!

金融审判研究院 金融审判研究院 作者:初明峰 刘磊
2020-01-17 14:25 13964 0 0
系列一

作者:初明峰、刘磊

来源:金融审判研究院(ID:jrspyjy)

裁判概述:

发包方应于2015年6月3日向实际施工方支付工程欠款,但却迟延履行的,发包方除应向实际施工方支付工程欠款本金外,还应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应以工程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情摘要:

1、泾渭公司与武东之间存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于2015年6月2日就工程款结算事项签订了《结算协议》,但泾渭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向武东支付工程款。

2、武东诉至法院,要求泾渭公司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争议焦点:

关于案涉工程款利息应如何计算?

法院观点:

武东于2014年3月20日签订《退场协议书》,泾渭公司应当及时向武东支付工程款。2015年6月2日各方签订《结算协议》,一审判决从《结算协议》签订次日开始计算利息,二审中武东对此并未上诉,一审判决对于工程款利息的认定适当。泾渭公司认为不应支付工程款利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二审对于下欠工程款数额进行了改判,对利息计算基数相应变更为12423192.92元。

综上所述,泾渭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对于垫资补偿款、现场结余钢筋主材价的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判决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宁民初4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宁民初4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陕西泾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武东支付下欠工程款12423192.92元及利息(利息以下欠工程款12423192.92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武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例索引:

(2019)最高法民终1549号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九民纪要》

(三)关于借款合同

......要注意到,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降低实体利率水平,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应予注意的是,贷款利率标准尽管发生了变化,但存款基准利率并未发生相应变化,相关标准仍可适用。

实务分析:

由于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原告方起诉时,关于利息的诉求应有所调整:

1、如在2019年8月20日(含当日)之后主张利息,可写为:

“……支付以XXXX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X月X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现暂计至2019年X月X日,为XXXX元。”

2、如所主张的计息期间前后跨越2019年8月20日,可写为:

“……支付以XXXX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X年X月X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上利息现合并暂计至2019年X月X日,为XXXX元。”

相应的,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也应做上述调整。本文援引判决作出时间在《九民纪要》之后,法院在作裁判时显然也注意到了上述变化,但本案中利息计算期间显然跨越了2019年8月20日,对于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计算显然应当为“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而非“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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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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