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扒】Z信托的投资人为什么要闹?能闹赢吗?

政信三公子 政信三公子
2020-06-01 16:43 2450 0 0
不讲道理只讲政治、不谈项目合规只谈管理失职、不说投资有风险只说虚假乱宣传。

作者:政信三公子

来源:政信三公子(ID:whatever201812)

大家好,我是三公子。

在聊Z信托的杯具之前,先聊聊按闹分配的逻辑:

不讲道理讲政治、不谈项目合规谈管理失职、不说投资有风险说虚假乱宣传。

按闹分配包括三种:

找融资人闹、找管理人闹、找代销渠道闹。 

按闹分配有没有效果?有!但要区分来看。

对于能最终还钱,只是融资人面临流动性风险,需要时间的项目,按闹分配是有效的。 

融资人、管理人和代销渠道,会互相掐起来,个子最高的那个就会刚兑。比如融资人的大股东(普遍是高层级政府)、管理人(有资金池和刚兑能力那种)和代销渠道(一般是银行)。 

这类项目的类型主要是政信和地产。网红区域和下沉区域除外。

对于不能最终还钱,肯定是打水漂的项目,按闹分配是无效的。 

这类项目的类型主要是工商企业,债务重组的假国企和破产的上市公司。 

敲黑板,本文的重点来了:对于按闹分配无效的项目,怎么才能闹起来有效?

金融监管研究院上有个案例。案情很简单:

某投资人买公募浮动收益理财,亏了。这个故事一波三折,并且告赢了,其依据就是适当性原则和九民纪要。 

首先,某投资人告管理人,先签合同并打款,后做风险调查,前后动作反了,违反了适当性原则。且某投资人留了心眼,在风险问卷里抄了一句:本人的投资行为【非】系本人独立的意愿和行为。而管理人没发现这个【非】字。

管理人败诉。

其次,管理人告代销机构,某投资人的上述动作,都是在代销环节发生的,损失应由代销机构承担。

代销机构败诉。

最后,代销机构告理财师。理财师没有审慎推荐,在未对投资人进行风险告知的情况下就向投资人推荐了风险等级不匹配的产品。此时,理财师已离职。 

理财师败诉。

上述案例的最终结果:

代销机构向投资人赔偿了17万元,即把本金亏损的部分都赔付了。

理财师向代销机构赔偿了3.85万元,占投资本金的3.8%,我理解是把自己的佣金都赔掉了。

以上案例给了什么启示呢?

金融机构一般不会有管理问题,就算有问题,其风控合规也会在合同里把上述责任撇干净。

所以找金融机构按闹分配,谈项目本身没有意义,只能讲政治,一哭二闹三上吊,从维稳上着手。是否有效,要看金融机构是否要脸。毕竟打破刚兑是监管明确要求。

一两单业务出风险,对金融机构没什么影响,监管也只会照章办事。除非这家金融机构一身翔,存在大量不合规的操作,所以才怕闹。

投资人和融资人的中间隔着管理人,该不该找融资人闹呢?

如果是政信业务,非网红区域是有效的,政府才是最要脸的;如果是地产业务,非下沉区域也是有效的,地产公司不得不要脸,否则房子就卖不掉,银行就抽贷;如果是工商企业,凉了。比野,人家才是爷爷。

回到Z信托被投资人举牌子的事上,“还我血汗钱”

其底层资产是工商企业TJT的借壳上市项目,当时TJT的大股东承诺,若上市不成功,则大股东按年化不低于15%回购。

在2015年,这是非常普遍的定增模式,都带兜底回购条款。但这个回购只针对“上市不成功”的情况,并不包括二级市场里跌破定增价就回购的情况。这本身就是个有限追索的文字游戏。

让我们复盘一下当时这只产品发行时的外部环境,定增正在高歌猛进烈火烹油阶段。2014-2016年,定增市场的融资规模分别为6000余亿、1.2万亿和1.69万亿。在当时,定增业务是很主流的业务,各家机构都在做。Z信托进入这个市场分一杯羹,很合理。

按照风险与收益匹配原则,这只产品中,Z信托的固定报酬是0.3%/年,收入大头让渡给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高达2%/年,且在TJT上市后,有权在基金收益超过15%的部分里提超额业绩奖励。

此时项目信息很清晰了,Z信托实际上做了一单“类通道业务”,赚的每年千三,也是通道费水平。投资人应该去找私募基金管理人闹,为什么找Z信托闹呢?当然是因为按闹分配,Z信托个子最高呀。

对于底层资产是工商企业的产品,按闹分配找代销机构(渠道)闹,只能拿虚假销售说事

在Z信托的本产品中,的确存在软肋,就是收益测算太乐观了。而私募基金管理人说:

推介材料是Z信托做的,里面的测算,一概不清楚。

股权投资项目嘛,预期收益高不高,还不就是EXCEL表里调个系数的事儿!

这个故事给同业提了个醒:

对于嵌套的通道业务,也得做好尽调。如果Z信托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了盖章确认的收益测算表,如果Z信托对医药行业做了扎实的分析,也不至于此。

归根结底:

Z信托对通道业务过于疏忽大意,又对投资人的按闹分配估计不足。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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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深扒】Z信托的投资人为什么要闹?能闹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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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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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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