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外,被执行人还会承担哪些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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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2 11:42 3274 0 0
执行程序作为生效法律文书得以顺利实现的最后一道防线,执行过程中会产生哪些费用,对于每个处理执行阶段的律师来说必然做到了然于胸。

作者:胡绍志

来源:汇执(ID:zhixinglawyer666)

执行过程中会产生哪些费用 

执行程序作为生效法律文书得以顺利实现的最后一道防线,执行过程中会产生哪些费用,对于每个处理执行阶段的律师来说必然做到了然于胸。

1.执行费

案件在执行法院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时就已在受理文书或法院内部的立案表中显示了案件执行费。案件执行费不像诉讼费须申请人先行垫付,而是等案件执行到位后从执行回款中扣除;或者由被执行人主动向法院缴纳执行费。

执行费并不因执行和解而必然减半收取,对于执行费是否可以参照《诉讼费收费办法》中减半收取的规定,各地区法院操作并不统一,有的法院会以执行和解协议减半收取,有的法院即便执行和解仍要全额收取执行费。

执行费在经济的确困难的情况下,被执行人可向执行法院申请减免,但是否减免要经法院审批。

2.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申请执行除了生效文书确定的内容外,执行过程中一般会更加明确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主要是针对生效文书中的金钱给付义务,以生效文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金额为基数,按照万分之一点七五每天的标准,从生效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止。

迟延履行金主要针对生效文书中的非金钱给付义务。对于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受到的损失,对于没有造成实际损失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3.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

执行过程中,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在公开拍卖前须对拟处置财产价值进行评估(比如车辆、房产、股权、基金股票等)、鉴定(对于古玩之类的须要特别鉴定)。该评估费、鉴定费一般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再从最终的拍卖款项中扣除。

在执行过程中,因无法有效通知被执行人须对执行事宜进行告知,包括送达执行文书、评估报告、鉴定结果等,法院要求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公告费用的,申请执行人垫付后从后续执行回款中扣除。

4.税费

执行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置,该财产在处置过程中按照国家税法相关规定应当缴纳的税费需要缴纳。对于竞拍人来说,要承担买受人应当承担的税费。对于被处置财产的所有权人-被执行人来说,应当缴纳作为出卖人应当承担的税费。

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往往已无能力支付相应税费,因此该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通常会采取两种方式处理:(1)竞拍人先行垫付,再从拍卖款项中扣除,房产处置中较为常见;(2)拍卖法院直接从拍卖款项中扣除税费并向税务机关划扣,此情况多见于土地的拍卖,因为土地拍卖所产生的税费等金额较高,竞拍人往往无法进行先行垫付。

5.罚款 

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财产报告或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对被执行人予以取拘留、罚款;对被执行人抗拒执行、转移财产、违反限消规定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鱼鱼拘留、罚款;作为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可将本条作为施压的方式之一,作为被执行人的代理人应当向被执行人披露相应风险。

6.罚金 

对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决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作为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可将本条作为施压的方式之一,作为被执行人的代理人应当向被执行人披露相应风险。

7.其他费用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代理律师协助推进拍卖程序而垫付的开锁费用、修理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在实务操作中,对于开锁费用、修理费有发票且合理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从拍卖款中扣除。很少有法院会管律师协助拍卖而产生的差旅费用。除了这几项费用外,当然可能还会产生其他一些并不常见,但是又的确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若该费用是合理又有票据的,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从拍卖款中予以扣除。

结语

执行中会产生的费用不少,有的费用是较为常见的比如执行费、评估费、税费,比较少见的是罚款和罚金。不管作为申请执行人还是被执行人的代理律师,为了更好的提供执行阶段的法律服务,均应当清楚这些费用发生的条件、必要性、严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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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除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外,被执行人还会承担哪些费用?

汇执

强制执行专家。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执行与不良资产法律事业部”,简称“汇执”,一个只做执行的团队,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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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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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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