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销及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从张庭林瑞阳公司涉嫌传销被查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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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4 12:14 3760 0 0
在眼看就要跨入2022年的门槛时,张庭夫妇涉嫌传销的新闻再一次霸榜娱乐圈

作者:任强、刘翠婷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ID:hprclaw)

Part One:案情简介

今年以来娱乐圈的新闻不断,吃瓜群众们也是瓜不离手。在眼看就要跨入2022年的门槛时,张庭夫妇涉嫌传销的新闻再一次霸榜娱乐圈。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查证函回复》的形式,公开披露了“TST庭秘密”运营主体达尔威公司涉嫌利用网络从事传销活动的查处进展情况,该公司由张庭夫妇实际控制。

本案目前还仅仅涉及行政违法方面,传销案件可以是行政案件也可以是刑事案件。传销案件处理中,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都应当对传销行为进行查处:工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涉嫌犯罪的传销案件,对经侦查认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部门查处。因此在本案中,张庭夫妇是传销违法还是传销犯罪亦或是正常经营行为有待相关部门调查后给出结论。本文仅就传销的模式以及相关法律问题作以浅析。

Part Two:传销在中国的前世今生

传销起源于美国(“金字塔式销售模式”),发展于日本,成熟于东南亚,尤其是我国台湾地区;传销在90年代初进入我国,经历了一个从合法到非法的过程。

本质上,传销是和直销相似的一种营销方式,在法律概念上是“非法的直销”。目前,在我国台湾地区,传销的概念还是更偏向于我国现行的“直销”,属于一种营销模式,涉嫌违法的只是有例外的规定“非法传销”,不同于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认定“传销”本身便是非法。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2005年国务院《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便给“传销”和“直销”这两个概念下了定义: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一、直传销合法阶段:20世纪80年代末到1998年

改革开放之后,直传销模式就开始进入国门——80年代末日本的磁性保健床垫公司Japan Life“偷渡”进入中国,传销在内地“发芽”;1990年,中美合资广州雅芳有限公司以直销(当时叫传销)申请注册成立;1995年4月,安利(中国)公司正式在广州开业。这期间,多家外资直销企业相继进入国内开展多层次销售。90年代初我国正面临国企改革后的“下岗潮”,大量的失业人群急需获得工作机会,这种让消费者担任销售的模式就开始如雨后春笋般兴起,以至于1995年我国的传销规模达到了200家传销公司、200万传销商,一年的营业额超过了100个亿。这一数字对于当时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来说,在就业和财富方面无疑都是利好。

因此,彼时国家并没有禁止传销:1997年1月国家工商局颁布实施《传销管理办法》,这是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给予传销合法的地位,使得传销企业名正言顺(当时国家打击的只是非法的传销即“老鼠会”);1997年7月国税总局发布了《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的通知》,这是我国直传销历史上第一个针对传销员而制定的税法;1997年10月国家工商局又向37家直传销企业颁发了《准许多层次传销意见书》。

二、“直销合法,传销违法”阶段:1998年“禁止传销年”至今

随着传销发展的扩大,传销模式也开始异化成为了赤裸裸的骗钱行为,上线成员只需要通过发展下线人数就可以获得利润,从业人员自然就逐渐脱离了产品销售的属性。而且随着传销的野蛮生长牵涉人群越来越大,到了最后由于大量的传销公司卷款跑路,导致传销员流动闹事。1998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我国开始全面禁止传销活动。

但是1998年正值我国加入WTO谈判过程中,迫于谈判国压力,1998年6月,国家外贸部、内贸局和国家工商局联合下发出《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批准了十家外资公司改用“店铺+推销员”的模式转型经营:其中典型的便是雅芳和安利。直销与传销的分野,也从这里开始。

我国在2001年加入WTO时承诺,在3年内放开直销市场。因此,2005年国务院发布了《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在制定相关的法规时,是将原来含有直销的“传销”这个大概念区分成了“非法”与“合法”两类,称合法传销为“直销”,非法传销为“传销”:其中在法律上被禁止的则主要是多层次模式为主的非法类型的传销和没有经批准的直销(多以单层次为主);经过允许的则能以“直销企业”继续商业发展。而取得直销企业的批准有很多限制条件,其中包括实缴8000万注册资金。

以上传销的发展历程概括如下:

Part Three:传销的中国模式

传销模式在时代的发展历史可以分为:北派传销时代、南派传销时代和最近几年火热的网络传销时代。三者在拉人方式、入会费和运作模式上都有很大区别。所谓”南方住别墅,北方打地铺“,是对南北派传销生活状况的一种调侃。

一、北派传销

北派传销:属于低端传销,发源于东北地区,后来到了河北、天津、山东等地。北派传销的特点是带有暴力色彩,受害者往往会以被没收手机等方式失去与外界的联系,同时会被监禁、洗脑,甚至会受到殴打、虐待等。基本受骗的都是文化层次不高的年轻人,以及涉世未深的大学生等人群。北派传销一般都是通过一些三无产品,比如化妆品和保健品等充当传销道具。与南派传销相比,北派传销的入门费或新成员要交的份钱较低,常说的是一套产品的钱,一般也就2000多元钱。当然由于受骗群体本身就属于没钱的人群,从而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所以北派传销也是最早被国家严厉打击的对象。

二、南派传销

南派传销:主要依靠考察、洗脑和精神控制,发源于广西等地。南派传销是以广西北海一带为中心的“连锁营销”和“纯资本运作”等模式,最早在广西一带,后来扩散到云贵川、湖南、江西等地。这种传销方式多以自愿为主,不强迫加入,几乎不会控制人身自由和手机通信,来去自由,吃住条件也比较好,讲究的是精神控制,尽量避免使用暴力,还用返还部分“入会费”等方式给予受害者一些甜头。而且南派传销一般都将传销窝点设在正规小区里,有些还租用写字楼开班上课,通过“洗脑”的方式人们让自愿加入传销组织。南派传销一般打着考察项目、包工程、旅游等幌子把人骗到外地,他们的目标大多是三四十岁、有独立经济能力、对金钱有欲望的人。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纯资本运作,也就是所谓的“1040”阳光工程和“48930”项目,二者都是利用发展下线并从中抽取提成方式获得利益。

“1040”阳光工程是“全国连锁”的传销组织,从2007年开始,南宁、武汉、合肥、贵阳等地就有这个组织的成员在活动,甚至还建了个官方网站。该模式的核心就是打着“资本运作”的幌子发展下线,刚加入的成员需要缴纳69800元“会费”,入伙次月,“组织”会退19000元,实际出资额即为50800元,之后就要不断地发展“业务员”,只要“业务员”业绩优良,就能“躺赢”,赚到1040万元后出局,完成“资本运作”。

48930是“安徽合肥民间金融投入48930保本出局赚566万”模式的简称,可以说是“1040”阳光工程的变种,它的运行模式和“1040”阳光工程基本相同。“48930”是以“民间互助理财”名义,谎称其项目为“国家秘密支持”“政府扶持”。在这个传销体系中,每一个加入的人必须先购买满一股成为股东,一股价格为48930元。成为股东后就可以以推荐人的身份推荐、介绍发展他人来购买,但每人最多只能在自己的名下直接推荐三个人,这三个人就是推荐人的直接“下线”。自己及下线所购买的股份,自下而上层层累加,这种叠加不设置级别限制,但和自己有关的,只有八级。这八级分别是最低级的A1级、A2级;中级的B1级、B2级B3级;最高级的C1级、C2级和C3级。一次性投资48930元,就成为A1级,推荐一个人加入就能晋升至A2级可以拿到分红,依次类推。其中,A1投入的48930元,A2会分走5760元B1分走7770元,B2分走2394元,B3分走1596元,而C1、C2、C3则可各分走10500元。当个人的单条下线(包自己)达29人,则本条线自动出局不再从本条线领取提成,称之为“小出局”。若发展的单条下线全部达到29人,则自动退出整个“资本孵化”,称之为“大出局”,此时可以拿到先前承诺的566万元。该传销团伙非常重视发展离退休公务员,利用公务员在社会上的声望和地位来迷惑不明真相的投资者。这个新型传销组织之所以能够规避刑事打击在于其将传销单一体系人数设计为不足刑法规定的30人,钻了法律的空子。

三、网络传销

到了2012年前后,由于南派传销被严厉打击,加上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所以南派传销就升级成为了网络传销。网络传销通过特定网站网页或社交平台发布传销信息,往往是打着电子商务、免费获利、消费返还、网上创业、投资理财、爱心互助、网络博彩(游戏)、资本运作、新零售等时髦的概念行传销之实,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事实上,它与传统传销并没有本质区别,不过主要是利用网上银行、网上支付等方式收缴入门费或者会费,直接或间接诱骗拉人作为自己的下线从而获利。较于传统聚集式传销,网络传销涉案人员在起始阶段会正常办理营业执照,开办的网站、App、微信公众号等也有备案,传销手段很隐蔽。

有些网络传销还穿着投资理财的外衣:2021年11月徐州警方披露了一起特大网络传销案,犯罪嫌疑人通过架设一款叫“BBGO”的虚拟货币质押挖矿平台,找到境外的宣传人员帮助其伪造虚假的矿机和矿厂资料,在一些短视频平台发布所谓的大型活动,然后以高返利、高回报为诱饵诱使其下家拉人头进行投资,针对不同级别设有不同奖励方式,例如V1级别的,只要直推10人,团队业绩达到20万美元,就可以拿5%的奖励;V2等级需要团队培养3个V1,拿9%的奖励,此后层级和发展下线人数不断提高。自2019年~2021年7月,该团伙成员在全国发展会员达11万余人,涉案资金达10亿元。来诱骗投资人加入其传销组织。安徽警方披露了一起通过推销虚拟服务的网络传销案件:“优享代商学院”的平台通过推销网络课程,要求参与者购买VIP会员服务获得加入资格,推荐人与被推荐人形成上下级关系。案件披着“新业态”外衣的经营模式,整个过程均通过网上传播、交易,具有隐蔽性、跨区域性。

2016年3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关于新型传销活动风险预警提示》,指出只要“微商”“电商”“多层分销”“消费投资”“旅游互助”等行为同时具备“入门费”、“拉人头”和“层级团队计酬”三要素,就可认定为涉嫌传销。

Part Four:微商与网络传销

根据公开信息显示,TST主要依靠微信营销,新加入的成员需要先购货,然后在朋友圈发文案和产品,之后不断邀请亲友加入自己的团队,只要成员招的代理越多,就可以在拿货时价格更低,进而也就可以得到更大的差价。因此这种模式下,只要发展的代理多,收入就会越多。

一、微商和网络传销的区别

微商(We business)是基于移动互联网的空间,借助于社交软件为工具,以人为中心,社交为纽带的新商业。微商的赚钱逻辑是利用移动互联网卖货。微商现在已经发展为大众所普遍接受的电商新业态。但是,由于微商的核心模式在于以“人”作为拓宽销售渠道,因此自诞生之时就始终笼罩在“互联网传销”的阴影之下。

传销,如前所述,依据《禁止传销条例》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2016年3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新型传销活动风险预警提示》明确:不管传销组织如何变换手法伪装自己,只要同时具备以下三点就可以断定涉嫌传销:一是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即交钱加入后才可获得计提报酬和发展下线的“资格”;二是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即拉人加入,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三是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或者返利。再简单讲,只要具备“交入门费”“拉人头”“组成层级团队计酬”就可认定为涉嫌传销。

我们根据《关于新型传销活动风险预警提示》探讨微商与网络传销的边界:

1. 标准一——入门费:为了“取得加入或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而缴纳的“入门费”,还是为购买相应的商品或服务所支付的相适应的对价。

1.1 是否取得加入或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

网络传销中,“入门费”的对价为“取得加入或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实践中主要体现为缴纳入门费后即获得了发展下线从而牟利的资格;以“平台服务费”、“累计消费金额”“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均属于“入门费”。微商模式中,用户支付相应费用主要是为购买相应的商品或服务,可能是就平台内运营的商品享有特殊的折扣。

1.2 是否“物有所值”

网络传销中,用户是“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微商模式中,与其所获得的商品或服务的公允价值相比,用户所支付的金额明显合理甚至偏低。

1.3 是否构成平台的主要利润来源

网络传销中,平台主要的利润来源是人员滚动发展带来的初始“入门费”收益,而并非加入平台后形成的正常的商品或服务的推广或销售收益。微商模式中,平台主要的利润来源依然是真实商品的服务营销,“人”仅仅是其拓宽销售渠道的方式。

1.4 是否符合用户的真实需求

网络传销中,用户支付入门费的真实需求并非购买相关的产品或服务,而更多在于获得加入体系的资格或其他。微商模式中,用户缴纳费用的主要目就在于购买该等费用所对应的商品或服务。

2. 标准二——拉人头:产生收入的逻辑是否是创造了真实的价值,还是仅仅拉人头。

2.1是否源于“入门费”的反哺:网络传销中,平台主要通过新加入的人员所缴纳的入门费来反哺上线的人头奖励费。微商模式中,平台主要通过平台内所发生的正常的商品或服务的营销活动支付发展新会员的费用。

2.2是否构成业务体系得以持续运营的基础

网络传销中,不断有新用户加入体系并缴纳入门费,可能构成整个业务体系得以持续运营的基础。微商模式中,平台内所发生的正常的商品或服务的营销活动是其主要的收益来源。

3. 标准三层级团队计酬:上线的收入来源是真实交易下的激励,还是主要来源于发展下线。

3.1是否构成上下线团队

网络传销中,通常有极为紧密的上下线团队关系,层级分明且稳定。微商模式中,团队的稳固性相对于互联网传销而言往往较低,现有会员的运营重心始终围绕满足真实的消费需求而展开,其在体系内运营的主要目的也并不是提升自己在组织中的等级地位。

3.2是否涉及囤货

网络传销中,下线一般都承担着较重的“拿货”义务,即先拿货再销售,该等先期的资金归集也往往引发典型的群体性事件。微商模式中,往往并不需要下一级会员提前交纳高额的资金“囤货”,即在各主体之间分享的利润的来源,并非下一级会员事先囤货时的资金,而来源于真实的产品销售发生时所获得的正常的佣金。

3.3是否“躺赚”

网络传销中,加入体系后,就可以获取发展下线的资格。较为常见的情况是每个层级的人员拿货价格不同,赚层级差价所获得的收入远高于其直接销售获得的收入,越高级别的上线依靠发展下线获得的收入越多,即高级别的上线无需针对商品和/或服务展开进一步的营销活动即可“躺赚”。 

微商模式中,尽管也可能存在一定分润的情况,但是一方面层级本身可控很少出现无限制蔓延的情况,另一方面,依靠分润所形成的收益在“正当激励”的范围内,用户通过平台针对商品和/或服务进行的营销活动依然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

二、“TST庭秘密”可能涉嫌传销的行为分析

1. 入门费。TST虽号称是零投资,但是想赚更多的钱必须生成金卡,这样才能取得加入资格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而金卡需要认购商品(囤货)2500元及以上。

2. 拉人头。TST采用红卡、蓝卡制度,每个层级对应的返点不一样,如果要获得高返点,就要发展足够多的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并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付报酬牟取利益。

3. 团队计酬。形成上下线关系,发展人与被发展人之间形成“上线”“下线”的隶属关系,组成网络。依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中的“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的要求。TST看似是两层代理关系,但是TST通过公司代理层,直属代理人数达到100人,业绩到达十万,就要再成立公司,将这种三层代理关系变成公司与公司之间的交易,这么做的目的就是就在表面上将传销行为合法化。

TST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返点),级别高的会员以级别低的会员的销售额计算报酬,团队内部形成了金字塔结构。

以上分析均是基于公开信息中披露的“TST庭秘密”的营销模式进行的分析,至于林瑞阳张庭夫妇的公司是否构成传销,如果构成是否达到犯罪程度,本文不便作评价,相信执法部门将会在调查后给出一个客观公正的结论。

Part Five:传销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如前所述,传销案件可以是行政案件也可以是刑事案件,根据对《禁止传销条例》中传销查处认定部门解释的函:国务院公布了条例确立了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查处传销行为的机制,并明确了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都有受理举报和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的职责,同时还规定了案件移送制度。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都应当对传销行为进行查处,并依照各自职责分别依法对传销行为予以认定。工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传销案件,不构成犯罪的,移交工商部门查处。

一、传销违法

(一)法律依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开始实施,2017年修正)

(二)认定标准:

符合这三种行为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行为特征的,均构成传销:

1. 以发展的人数作为计酬依据,即拉人头。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2. 要求加入人员认购商品或缴纳费用,即收入门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3. 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作为计酬依据,即团队计酬。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行政责任

1. 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行政责任下法院冻结账户

在本案中,张庭夫妇的公司账户被冻结。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有实施冻结存款和汇款强制措施的行政主体主要有:公安机关、税务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和海关等,此外,监察机关、审计机关、银行监督管理机关、保险监督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申请法院实施冻结存款。由此可知,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权冻结账户,但可以申请法院冻结,依据在于《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二、传销犯罪

(一)法律依据

传销入罪是在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后增加的一条。2013年11月25日两高一部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传销案件办理中的一些法律适用问题。

(二)认定标准

1. 传销犯罪的人员限于组织者、领导者

刑法打击对象限于传销的组织者、领导者,对参与者、其他非组织领导人员不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司法解释,以下人员属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2. 构成传销犯罪的行为特征:

根据法律规定,认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要求:

(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传销犯罪中的商品或服务往往质次价高,实质只是个道具,并非真正以提供商品和服务为目的;

(二)以发展的人数作为计酬依据,即以拉人头为手段;

(三)要求加入人员认购商品或缴纳费用,即有入门费要求;

(四)参与传销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

(五)主观目的是骗取财物。刑法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定在224条合同诈骗罪之下,作为224条之一,说明立法者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认定为是一种骗取财物的一种犯罪。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划分,“骗取钱财”是核心要件,如果张庭夫妇的公司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那么就只是行政违法行为,不作犯罪处理。

3. 情节严重的认定:

传销犯罪中情节严重的案件,将会被加重判罚,按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档次进行判罚。构成情节严重的有以下五种情况: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刑事责任

1. 构成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传销违法与传销犯罪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划分,“骗取钱财”是核心要件,如果张庭夫妇的公司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那么就只是行政违法行为,不作犯罪处理。

互联网市场新兴众多商业模式,如微商营销模式,公司采取何种营销手段直接影响公司日后的发展方向,公司的经营策略、经营方向都在律师“合规性审核”的范围内,因而合规性审查应当成为互联网初创企业的重要一环节,也应当成为各位投资者在投资时应当予以重视的内容。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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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中国传销及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从张庭林瑞阳公司涉嫌传销被查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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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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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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