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的ABS项目要分本金账和收益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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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1 15:31 4625 0 0
很多小伙伴刚入ABS行业时接触的第一种基础资产类往往是租赁债权。当做的项目多了,接触的基础资产类型多了的时候

作者:二排

来源:ABS研究(ID:ABS-ABN)

很多小伙伴刚入ABS行业时接触的第一种基础资产类往往是租赁债权。当做的项目多了,接触的基础资产类型多了的时候,就会产生一种疑问:租赁债权ABS的专项计划账户通常会分为本金账户和收益账户,而其他基础资产类型的ABS却没有进行这种子账户的切分,为什么呢?且听二排慢慢道来……

先说几个概念:

收益账户:系指信托账户/专项计划账户项下设立的用于核算“收入回收款”的子账户。

本金账户:系指信托账户/专项计划账户项下设立的用于核算“本金回收款”的子账户。

在租赁债权ABS中,基础资产现金流的分配一般是按照收益账和本金账分别进行分配的:专项计划收益账户在分配完当期应付收益后,如果当期或者之前出现了违约的底层资产,需要将该部分违约资产涉及的本金从收益账户划转至本金账户进行补足。如果收益账户里没有足够的资金了,当期就以收益账户资金为上限进行补足,不足部分待下一期继续补足,在交易文件中经常出现的“a+b+c-d”,流程如下:

z.png

(来源:联合评级)

若专项计划账户不对本金账户和收益账户区分管理,现金流将按照下图进行分配:

zz.png

(来源:联合评级) 

此时,若底层基础资产现金流回款分布不均匀,则可能会造成当期流入资金不足以支付当期应付专项计划税费及优先级证券收益,进而出现流动性风险。

租赁债权ABS一般是固定日期付息,过手摊还本金。为什么会有本金是过手摊还呢?因为底层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回款是很不均匀的,如果某个期间内基础资产回款非常少,固定摊还本金模式下,非常容易出现回款不足以兑付当期证券本金的后果,故采取了本金过手摊还模式。

那如果不区分本金账和收益账会有什么影响呢?

不区分本金账和收益账的情况下,假设某期现金流回款很集中,由于本金实行的是过手摊还,基础资产回款在支付完当期证券收益和相关费用后,会全部用来偿付优先级本金,即专项计划账户内不会留存任何资金;如果下一期基础资产回款极少,甚至没有,会出现优先级收益都没有偿付资金的风险。

若将专项计划账户分成本金账或收益账,那么由于超额利差的存在,收益账户在偿付完成当期收益后仍然会有部分留存,而且时间越长留存越多,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就保证了后面证券收益的足额兑付;而因为证券本金实行过手摊还,有多少兑付多少,因此只要保证了证券收益的兑付,就避免了违约的风险。

当然了,更极端的情况下也会收益账户内的留存也不足以兑付当日证券收益的现象,从而出现违约,此时可以通过改变其他参数或结构进行调整,不过这就属于评级公司的工作了,二排在此就不班门弄斧了。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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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为什么有的ABS项目要分本金账和收益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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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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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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