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贸易协定独家解读:中国不良资产行业将迎来高速发展的新纪元

资产界研究中心 资产界研究中心 作者:杜亮律师
2020-01-18 18:11 3246 0 0
中国不良资产行业将迎来高速发展的新纪元。

作者:杜亮律师

来源:资产界(ID:npazone)

编者按:

2020年1月16日,经过艰难漫长的谈判,中美两国政府就双方之间的经贸问题,达成第一阶段的协定,其中在“第四章金融服务”中的“第4.5条:金融资产管理(不良债务)服务”部分,对“不良资产业务”进行了约定。本文就经贸协定中“不良资产业务”三条的约定,进行了粗略解读。

1、双方认识到不良债务服务部门的互利机会,并将共同努力促进该部门的进一步机会。 

【解读】中美将金融资产管理(不良债务)纳入金融服务范畴。

一、两国认识到不良债务服务部门的重要性。

中国不良资产业务自1999年启动以来,美国2008年发生次贷金融危机以来,双方都已经清楚认识到不良资产行业在金融领域内的重要性,特别是从事不良债务服务部门的重要性。

不良资产业务属于逆经济周期业务,对化解金融风险具有重要作用。

中国各大银行的不良资产能够顺利化解,其背后有庞大的不良资产服务部门提供服务,为化解各个银行的不良率,提供了服务。美国的次贷经济危机能够化解,同样背后有庞大的不良资产服务商进行支撑。

二、两国承诺为不良债务服务部门的发展,进一步提供机会

中国不良债务部门的发展,需要消除一些有形与无形的限制,在同等公平的竞争情况下,同时给予在资金、技术、人员、竞争条件等各个方面的支持,进一步发挥消除金融机构不良债务的效用。

鼓励、支持越来越多的中方或美方的机构或人员从事中方或美方的不良资产业务。

2、中国应允许美国金融服务供应商申请资产管理公司许可证,该许可证将允许它们从省级许可证开始直接从中资银行获取不良贷款。授予额外的国家许可证时,中国应与中国供应商(包括在授予此类许可证方面)无歧视地对待美国金融服务供应商。 

【解读】中国政府为美国金融服务商进入中国不良资产市场的准入承诺

具体承诺为:

一、美方金融服务供应商获得中方省级AMC资质

中国不良资产市场上,现有AMC的体系分为中央与省级,中央为四大AMC,省级一般不超过2家,计划单列市可以单独设置一家,这些AMC可以取得从银行批量收购不良债权的权利。

因此,美方想取得的省级AMC,也即是取得批量收购不良债权的权利。

同时,也会取得不良资产的通道权、自行处置权。

二、美方金融服务供应商不受到中方(中资银行、中方AMC、中国司法、行政机关等)的歧视待遇。

中国政府承诺,美方金融服务供应商在中国从事不良资产业务时,不会受到歧视待遇,主要是指可能来自于中资银行、中方AMC、中国司法、行政机关等,在美方机构购买不良资产、处置不良资产阶段的非平等待遇。

3、美国将继续允许中国金融服务供应商在美国从事不良贷款的获取和解决。

【解读】美方继续允许中国金融服务供应商在美国从事不良资产业务。

根据中美经贸协定的基本对等原则,美方应当同样允许中方的金融服务供应商在美方从事不良资产业务。

同样,不能对中方金融服务供应商进行歧视待遇。

对中方而言,这是中方进入国际不良资产业务重要的一步,同时也是关键的一步。

相比中国不良资产市场而言,美国不良资产市场是一个成熟、专业的市场,在专业技术方面、产品方面、投资者教育方面、金融法规政策方面,对中方都有很好的借鉴作用,特别是美方在次贷危机后,其强化的金融监管政策,不良资产市场与银行金融市场。中国金融服务供应商在美国市场开拓市场的同时,可以得到更好的锻炼,在技术方面,在产品设计方面等,都有很好的锤炼机会。 

结 语

三条协议的约定,属于原则性、框架性的约定,具体的实施细则需要后期通过具体、详细的规范、制度甚至是法律规定,保障三条协议的具体落实。

综上,中国不良资产行业在中美经贸协定签订后,必将走向世界,必将迎来高速发展的新纪元。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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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中美贸易协定独家解读:中国不良资产行业将迎来高速发展的新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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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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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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