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查财产线索,你有什么好招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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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9 17:27 2628 0 0
追查财产线索你有什么好招吗?

来源:执行那点事儿(ID:shangrubinglawyer)

追查财产线索  你有什么好招吗?

利用银行账户挖掘线索

1、关注客户所购买的保险股票、支付宝或者微信。对于保险来说,很多债务人都会买大额保险,而这些保险产品很多是通过银行代销,可以通过银行的渠道去查询,进行查封。另外,在我国,一个企业经营时常常会进行网售。我们可以对支付宝和微信账户进行查封,支付宝和微信都有固定的法务处,发函即可。

2、可以从分支机构查询财产足迹。一些被执行人因经营便利需要会设立一些分支机构,甚至有极少数恶意被执行人为掩人耳目,将主营业务及营收全部移至分支机构。

利用法院系统查询线索

1、可以通过人民法院现有的执行案款系统进行查询。比如案件起诉,申请做保全,或者查封客户资产的时候,可以去使用这个系统。 

2、查封全部账户非常必要。在资产保全时,经常会查封债务人提供的所有账户,即便里面没有钱,但也可以对客户形成很好的撬动效应。(比如很可能会查到公司缴纳社保的账户,如果公司不存钱,

3、从诉讼或非诉活动中提取财产、权益信息。比如从“被执行人名下XX不动产已被XX予以保全”这话中,我们至少可以提取到两条重要信息:一是被执行人合法享有该财产;二是根据在先保全金额可预估该财产可供执行的剩余价值。或者,债务人XX的XX财产被其他债权人查封后又被解除查封,或者因为一些原因未续封时,我们就可以抓住时机果断出手!

4、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悬赏执行来鼓励有关知情人员提供被执行人现有的财产状况或者其到期、未到期的债权。同时需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的是,若申请悬赏执行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同时要讲明奖赏方法及金额,并交纳公告费。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悬赏执行,来鼓励有关知情人员提供被执行人现有的财产状况或者其到期、未到期的债权。

借助公司信息查询线索

1、通过查询客户的工商登记。包括去查债务人的水电、供货商,去发现他有没有存款。

2、从贷款合同中追踪抵押物。如果被执行人曾办理过贷款,那么往往在贷款合同、抵押合同中会写明抵押物。在此情况下,如果我们选对时机采取行动,获取有效保全的机率将会很高。尤其是抵押无效时,密切跟踪抵押物的去向更能提升执行成功的机率。

3、从商业合同中发现财产流动链条。被执行人与他人签订的商业合同所涉及到的财产或权益,同样值得细挖,甚至有些不起眼的细节也能对案件发挥重要作用。比如某《购货合同》中写明“将货物运至XX工地”、“将货物运至XX公司”、“XX日前完成交货”、“货款打至XX账户”等等。

4、考察股东出资是否到位。如果股东以不动产实物出资但并未办理变更转让的,可向股东追偿出资不到位的责任。

5、确定公司是否存在人格混同。人格混同的一般表现为完全由一个或几个股东控制,公司人格模糊化、形骸化、空壳化。

一些公司在经营期间,公司大股东、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等,将公司资产转入其个人账户,造成了公司可用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减少。此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关注债务人分立、合并后新设企业法人名下拥有的财产或权益。

7、关注企业改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制后的新设公司承担的情况下,可及时追加其名下拥有的财产或权益。

8、留意知识产权并尽量精确的预估其价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上述权利有登记主管部门的,应当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产权或使用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存。

知识产权不同于一般财产,它具有价值不明确、不稳定的特点。因此知识产权在强制执行中,需由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当然,如果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也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程序,直接将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以评估价格或相对合理的协商价格予以抵偿债务。 

通过保证人查询线索

1、关注被告的保证人存款。银行现在对公司内客户发放贷款的时候,通常需要很多的保证人。曾经有一笔比较夸张的一笔不良贷款,保证人整整达到有20多个。可是对这些被告去进行追索的时候,,往往忽视了这些保证人。

2、关注保证金。银行在的一些不良资产里面,有一些是银行承兑汇票,它往往在银行会存有一定的保证金,贷款逾期的时候不把保证金给扣掉。但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它会有很大的争议。因为很多银行对保证金管理相对来说不是很规范。

3、搜查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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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追查财产线索,你有什么好招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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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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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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