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公司又开始吃着火锅唱着歌了?

政信三公子 政信三公子
2021-08-25 09:48 1793 0 0
作为城投公司,是时候做选择了。

作者:政信三公子

来源:政信三公子(ID:whatever201812)

(一)

昨天圈内流传张图,东部某地级市城投总经理跳楼了,现场惨不忍睹。

不知道原因。但可以从大概上判断:

当问题开始解决之时,也是倒查存量之时。如果过去存在太多不合规甚至重大违规的地方,相关负责人难逃问责。

如果用上级资源来解决问题,对债权人是喜,对债务人则未必。

我曾经见过城投公司全体管理层写联名信,逐一签字,如果问责,大家一起背。从法不责众角度考虑,这么做有效果,但也太悲壮了。

随手搜了下朋友圈,这家东部地级市AA+城投,居然在发定融。看来资金已经非常紧张了。

(二)

最近看到大家聊市场见闻:

做定融继续做定融,

搞结构化的继续搞结构化,

撸非标的继续撸非标,

赌私募债刚兑的继续赌刚兑,

(含综收和价外返费)

串F-EPC的继续串F-EPC,

一派欣欣向荣的局面。

面对下半年的经济下行压力,某些地方ZF和城投公司,开始选择得过且过,过一天算一天的策略:

认为I5号文冲击的风波已经过去了。

毕竟,I5号文只不过是银保监会自己的文件,独木难支,最多代表了银保监会自身的态度,在地方经济发展和民生福祉面前,又能算个啥?

地方监管和地方金融机构,还要不要大局观,还在不在地方开展工作啦?

求仁得仁,如果还是这么侥幸的态度,我觉得,离五部委正式发文来约束严禁新增隐债,已经不远矣。

如果真的到来,估计级别比I5号文更高,措辞比I5号文更严,执行比I5号文更彻底。

这就是自己把自己的路给堵死了。

作为城投公司,是时候做选择了。

是选择成为市场化国企,还是选择成为财政的表内,仅此唯二选择,不存在摸着石头过河的中间路线。

又要政策红利和ZF信用背书,又要信马由缰的瞎鸡儿摸,举债的时候提ZF,花钱的时候聊市场,哪有这种好事?

发两则知识星球里的评论吧。

图一是最近两天,在圈内引起轩然大波的财政回函。

图二是我在7月份时,对化债路径的推演。

我们要深刻的认识到一点:

存量的城投债才叫城投债,

存在新老划断和通盘解决的可能性。

增量的城投债都叫国企债,

逻辑已变,市场的归于市场。

城投是特殊时代里的红利,

聚散终有时,再见亦无期。

(三)

定融罗生门。

按照联系会议要求,到今年6月底,就不能做金交所定融产品了,之后发行都属于违法。

不过穷则思变,有些做定融的兄弟们,找了偏僻地市和管委会,盖个红章,成立各种登记公司,照葫芦画瓢,依旧在做定融。

定融能存在,自然是有市场需求,不能说没价值。但这种价值,很容易就游离在监管之外,更多得靠管理人的道德来约束。

当很多做定融的机构,管理规模都突破了百亿后,监管却是缺席的,至少是不到位的。全国的定融产品存续规模有多大?

有从业的哥们估摸过,万亿级。

(四)

最后附一则消息,对于存量,可以适度乐观:

根据财政部对天津市的资金支持政策,现天津市政府和天津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发行政府债券,债券资金用于置换非标、高息、短期、大额债务。

按市财政要求,将债券资金专项偿还符合条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严禁沉淀挪用,应于收到债券资金5个工作日内将经债权人盖章确认的《债务偿还情况函告》上报区财政局,并将债权人的收款凭证复印件附后。

现向贵司告知该情况,债券资金到位后我集团将向贵司申请提前还款,预计于XXXX前偿还本金XXXX万元,望贵司给予配合。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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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城投公司又开始吃着火锅唱着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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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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