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创参股公司被信托公司起诉,涉及金额7亿元

国朝说 国朝说
2021-01-27 10:16 1611 0 0
2021年1月2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本院受理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山大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涛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老万

来源:国朝说(ID:GuoChaoShuo123456)

2021年1月2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本院受理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山大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涛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

大业信托的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唐山大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特定资产收益权回购基本价款人民币690000000元及2020年6月21日至2020年11月23日期间的特定资产回购溢价款人民币15076979.16元,合计金额705076979.16元;并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为:自原告起诉之日始至被告实际支付上述款项之日期间,以实际欠付的款项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判决被告唐山大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占用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价款期间 (原告起诉之日始至被告支付特定资产收益权回购基本价款之日止)的回购溢价款,计算标准为被告逾期占用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价款金额*中国人民银行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75%上浮10%-0.15%*实际占用天数;

三、判决原告对被告唐山大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冀唐国用(2013)第18188号、18191号、1819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判决被告唐山大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律师费人民币300万元;

五、判决被告姜涛对被告唐山大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决定于2021年4月8日9:15在第64法庭开庭审理本案,若未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答辩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十五日。

需要注意的是,被告唐山大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第二大股东是唐山融创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30%,而融创嘉达又是融创房地产集团100%控股的子公司。

唐山融创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3月,2019年6月入股唐山大恒房地产公司,并接手了原大恒房地产的“尚唐国际项目”,改名为“融创唐庭壹号”。 

近日,大业信托刚刚完成增资扩股,注册资金从10亿元增至14.85亿元,第一大股东是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41.67%,而东方资产的实际控制人是国家财政部,大业信托也是根正苗红的央企控股信托公司。

不过,这些年来大业信托经营状况并不理想,信托管理规模、营业收入、净利润等指标均处于行业下游。2019年,大业信托资产规模由年初的1410亿元压降至751亿元,降幅达46%,是68家信托公司中信托资产规模压降幅度最大的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在信托资产规模大幅下降的情况下,大业信托的不良资产率却大幅上升,从期初的0骤升至9.89%,不良资产规模也达到10.26亿元。 

大业信托的大股东中国东方资产是一家专业处置不良资产的公司,如今自己的子公司却产生如此多的不良,确实让人有点意外!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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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融创子公司被信托公司起诉,涉及金额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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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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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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