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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到期债权执行的裁判要旨9则
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权益纠纷执行复议案
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法院执行通知之前,收到另案执行法院要求其向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直接清偿已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的通知,并清偿债务的,执行法院不能将该部分已清偿债务纳入执行范围。
姚军与无锡市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再审案
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通过申请到期债权执行或者提起代位权诉讼两种途径主张权利,债权人可依据个案情形综合判断、选择适用。
2、代位权纠纷诉讼过程中,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依据生效判决就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申请强制执行后,次债务人据此要求在代位权纠纷中扣减相应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崇文镇人民政府、李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申诉案
第三人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不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对于第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债务已经履行完毕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实质审查。
丹寨县交通运输局、李立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复议案
第三人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已丧失到期债权程序对其利益的保护,但其仍可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保定同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
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是第三人的法定权利,执行法院不能因第三人在诉讼阶段对保全到期债权未提起复议,就推断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真实成立,从而剥夺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
师先锋、王玉芳与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申诉案
第三人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但不得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
武汉市宏大伟业物资有限公司、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申诉案
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但是,如果该他人对其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提出了异议,执行法院就不得继续执行该债权,而应由申请执行人通过代位诉讼来救济权利,除非该债权系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其蕴涵的基本法理就是:执行程序不能对被执行人与他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这一实体法律关系作审查,相关纠纷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王东与吉林市为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李为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申诉案
被执行人借用第三人资质承揽工程,双方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不能适用“对被执行人收入执行”的法律规定进行调整,应当适用“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的法律规定。
福建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宜发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
1、对到期债权保全的效果仅是要求他人不得向债务人作出清偿行为,并不涉及对债权债务关系的实体认定,也不会对他人财产权利造成限制。他人提出债权未到期,或债权数额有争议的抗辩,不影响人民法院对该债权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2、人民法院在保全债务人对他人的债权时,应当另行作出裁定,不能向他人直接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冻结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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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关于到期债权执行的裁判要旨9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