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债,怎么还?

理顾者 理顾者
2020-05-20 14:43 1875 0 0
央妈你行行好,开个后门呗!

作者:理顾菌

来源:理顾者(ID:gh_9acd8a0ce3f1)

两会前夕,一场财政之争正在发酵。

“财政赤字货币化”。

当财政专家刘尚希公开提出这个词时,老百姓一脸懵,学术界+政策界大惊失色:???

随后,大佬争辩悄然走红。

这场争辩,不仅关系着财政与央行的“部门利益”,关系着未来是否会陷入资产泡沫。

它的背后,还有个问题:地方债,怎么还?

借钱,还是印钱?

非常之时,行非常之事。

当刘院长说出“财政赤字货币化”时,也许他已经料到会引起争议,毕竟这是一场危险的游戏。

所谓“财政赤字货币化“,用央行派(多为反对派)学者马骏的话来说,其本质是:

政府在财政入不敷出的情况下,不是通过“借钱”(如,向市场发债)的方式来为其财政赤字提供融资,而是靠自己“印钱”来为赤字融资。

简单来说,就是印钱还债。

当政府缺钱时,就发行国债让央行来购买,央行买单,负债就变成了央行来背。

央行怎么买?发行货币。

然而,要知道,央行每发行一张新货币,都是对原有已经发行货币的价值稀释,有通货膨胀危险。最后付出代价的,还是使用货币的民众。

原本,政府借钱通过向市场发债,一定期限还本付息,政府不敢太放肆,毕竟借钱容易还钱难。

可如果一旦“财政赤字货币化”,那央行就直接变成了政府钱袋子,也没有了对政府的约束。

并且,理论上主权政府可以无限度印钞,也就是说政府可以无限度通过央行借钱,还不用还。

一顿操作猛如虎,听起来还有点厚颜无耻。爽的是财政,背锅的是央行,央行派果断拒绝。

为此,网友还编了个通俗版翻译:

财政派:央妈,借点钱呗,不用还的那种。

央行派:你跟市场借去。

财政派:就借这一次,特殊时期实在紧张。

央行派:吸毒有1次就会有无数次。

央行派反对学者,也为此众说纷纭。

有如马骏,拿委内瑞拉恶性通胀对比;也有如吴晓灵,委婉表示现在基本问题还没搞清楚;更有如姚洋,直言推行财政赤字货币化违法……

确实违法。

早期朱相铁腕改革银行业,《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9条就明文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可法律是可以修改的。

与是否违法相比,财政货币化即“债务货币化”,它是否会沦为地方债买单工具更为业者担心。

地方债从何而来?

在过去几年,地方债务始终是悬在政府心中的一把刀,中国最重要的潜在系统性金融风险。

为化解地方债务风险,政府也是动作频出。

前有去年常州一份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文件,后有今年江苏一连串“拼成本”操作,市场哀鸣。

当真是借钱一时爽,化债两行泪。

而地方债究竟怎么来的?

有人说是“4万亿”大肆搞建设,有人说是改革开放遗留下的痼疾。但实际上两者都只是推波助澜,地方债源头和早期的 “分税制”关系莫大。

1980年,当时政府实行“财政包干”。

中央与地方财政“各做各的米,各吃各的饭”,一时间各地上下发展势头迅猛;

东西部“旱的旱、涝的涝”,中央财政还得补贴支援贫困省份,长期下来开始捉襟见肘。

于是,1994年朱相开启“分税制”。

这场税制改革带来了两个直接影响,

一是中央财政收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减少;

二是地方可以合法的通过卖地增加收入,这为后来开发商天价拿地、房价走高埋下了伏笔。

与此同时,分税制还有一个间接影响:

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的失衡。

当时的《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并没有发债权利。可肩负着的,却是全国性服务职能,学校医院要建,要钱;公路大桥要修,要钱……

那没钱怎么办?借。

可不能直接发债“借钱”怎么办?

为此,地方融资平台应运而生。

地方政府将土地、高速公路或水务等国有资产的收益权注入这些公司,然后由这些公司将这些资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

再用等进拿到的贷款对土地、公路等进行开发,获得国有资产增值的收益。

(图源:财经郎眼)

繁盛之时,重庆市曾一口气成立了8家省级地方性融资平台,被人戏称为“重庆八大投”。

一方面,地方融资平台本是皆大欢喜之事。

金融机构赚到了利息、地方政府发展了经济、老百姓享受到了更好的基础设施,还可以投资。

可另一方面,地方融资平台又令人担忧。

暂且不说平台多数不是上市公司,缺乏信息披露,有黑箱操作之嫌;也暂且不说唯GDP论下,陷入囚徒困境,大肆举债,盲目投资——

单单不计入政府财政预算这一点——

就是最大的隐患。

不需要向人大报告,又缺失有效金融监管,在政府信用的加持下,还广为金融机构青睐,融资怎能不风生水起,债务怎能不越滚越大?

而给地方政府输血的行为,又衍生出影子银行、非标等,推高了融资成本,隐性债务风险扩大。

于是乎,2014年《预算法》修改。

允许地方政府发债、开启专项债的发行,对存量债务进行置换,建立地方债务管理系统……

一边是疏,一边是堵。看似地方债务风险已经在平稳渡过,可事实真如此吗?

还债的钱从哪来?

一边是显性债务,一边是隐性债务。

一边是庞大的利息,一边是更为庞大的本金。

地方政府还不上,怎么办?

放眼全球债务危机经验,目前为止有三种办法:债务减记、资产注入、债务置换。

◆债务减记,相当于直接违约,债权人承担损失。债权人是谁?银行等金融机构。

与之而来的是银行不良率上升,资本充足率下降,最后可能还是政府给银行注资。

◆资产注入,不一定靠谱。

如果还不起债是因为项目主体资质差、无法产生效益,即使为其注入资产也活不过来,最后依旧是一滩坏账、烂账、死账。

◆债务置换,把债务主体从平台转移成政府,把隐性债变成名正言顺政府债,把短债置换成长债,把高成本债务换成银行低成本资金……

在我国,债务置换是说得最多的一种。

自2015年发行地方债以来,最重要的问题就是通过地方债形式置换存量债务,化解债务风险。

但债务置换的效果,并不大如人意。

一是实际操作问题颇多;

既有大量存量债务未纳入置换范畴,仍游离于地方债务体系之外;又存在置换债发行年限过短、地方政府只能持续借新还旧。

二是地方发债规模偏小;

杯水车薪,无法满足地方政府的需求。预算内财政体系剥离风险,看起来岁月静好;预算外财政体系千疮百孔,债务黑洞越来越大。

尽管政府屡屡出手,从去年开始清理。

但面对规模庞大的隐性债务,它更像一场小打小闹,地方债的问题依旧悬而未决,任重而道远。

而在这一次的“债务货币化”争辩中,刘尚希院长的霸气回呛,更用真话说出了一场残忍的真相。

地方财政已经到了“无米下锅”的窘境!

地方债务风险并没有化解,还搁在那!

原本地方政府指望着,在漫长的时间里慢慢化解,可疫情出其不意,并没有给地方政府时间。

在“前所未有的冲击”中,一边地方财政收入下降幅度超过10%,一边却是大量的刚性支出,抗击疫情、救助企业家庭、发放消费券……

更雪上加霜的是,今年渐入偿债高峰期。

2020年,不少地方的偿本付息规模达到了千亿级,可怎么还?钱从哪来?只能违约了吗?

如果违约,显然会打击市场信心。

地方政府不想违约,国企和城投公司也不能违约,不然投资环境受影响、政信信仰何以为继?

这恐怕是投资人最不想看到的了。

也是所有政信从业者、城投从业者不愿看到的。

如今,这场财政之争还在继续。

两会也一触即发。

在见证历史的2020年,我们是否还能再见证一次“地方债”的历史,见证债务化解的开端?

观众已就位,我们静等时间揭晓。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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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地方债,怎么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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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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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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