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请注意,专项债项目进入付款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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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2 10:28 1823 0 0
专项债项目开始发力,建筑企业开始收款。

作者:杨晓怿

来源:杨老师的基建课堂(ID:msyangteacher)

截止至10月11日,地方专项债券已发行3.40万亿,占到了今年新增额度的90.67%。除去专项用于补充地方中小银行资本金的2000亿元外,用于地方政府项目的额度仅剩1500万元,意味着全年发行工作已接近尾声。

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要求,2020年的地方专项债券应在10月底前全部发行完毕。考虑到项目申报到项目发行还需要一段时间,因此最后一批待发行的债券已经汇总到省财政一级、正在等待正式发行。因此,总体来说2020年的专项债券工作已经基本结束;目前各地方政府已在积极准备申报2021年的地方专项债券。

由于专项债券发行后是进入地方政府预算、按预算资金进行管理。因此当下专项债券的焦点中心已从发行转向了付款,在预算年度结束之前、有大量债券资金即将正式拨付给建筑企业与有关供应商;专项债券带动的经济效应即将进一步显现。

专项债支出压力显现

从宏观的角度上来说,今年安排3.75万亿专项债券资金就是希望通过财政支出来撬动经济整体的循环与发展,因此把专项债券资金“花好、花出去”是每个地方政府重要的任务。

在今年还剩两个多月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普遍聚焦加速专项债券项目的工作进度,确保能够在年内形成一定的实物工作量、并拨付对应的资金。这既是因为政策的要求,也是因为专项债券项目需要进行审计,更是因为支出进度和使用效率会影响到2021年的债券申请。

因此,预计在今年四季度,地方投资项目即将再次加速,专项债券的投资速度、投资效果都将进一步显现;不仅促进地方固定资产投资,也将帮助经济运行恢复程度持续提升。

建筑企业因此获益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建筑企业将因此获益。

一方面是由于专项债券项目的工作进度加快,有大量项目必须在年内完成招标、进入施工阶段,使得建筑企业的订单金额持续增长。

另一方面是由于专项债券的支出压力和审计要求,使得已经开工的、形成工作量的项目可在年内获得资金的足额拨付,使得企业的现金流压力得到极大的缓解。

此前,随着专项债券管理标准的逐渐提高,财政部已提出了债券资金“穿透”的要求;即使是以平台公司作为实施单位的债券项目,也必须将债券资金落实到具体的合同上。在此之前,许多平台公司由于自身的资金紧张,存在将债券资金作为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未单独建账管理的情况;这使得许多建筑企业的帐期再次延长,造成了一定资金压力。

不过,随着政策的落地与审计的逐渐到位,平台公司也必须在财年内将债券资金落到实处、解决应付款项问题;建筑企业有望因此进一步获益。

2021年申报标准提高

由于2020年的专项债券发行规模大、速度快、管理粗放,因此随着项目的逐渐推进,遇到的问题与阻碍也越来越多。因此,2021年的专项债券标准在逐渐提高。

一是对前期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提高。2020年要求申报债券项目须完成前期工作至立项的所有手续,而目前已有一些地区要求前期工作的进度必须达到初步设计,即满足EPC项目招标的要求,确保项目能够尽快完成实物工作量。

二是对项目性质的要求有所提升。由于之前的专项债券规模过大,许多地区无法找到满足条件的公益性项目,因此有许多可以完全市场化运作的项目混入了专项债券的发行范围,脱离了专项债券的公益性本质。因此,在未来的发行中会对项目的性质作进一步的要求,将项目范围限定在政府职能范围内。

三是专项债券的发行期限有所改变。在2019年的政策鼓励、2020年的市场欢迎下,各地发行了许多20年及以上的超长期限专项债券,虽然对缓解地方财政困难有一定帮助,但也存在期限错配造成的问题。随着近期市场资金环境的改变和财政部指导意见的变化,超长期限的专项债券不再成为常态,未来发行的债券期限将有所缩短、与项目实际期限匹配。

因此,综合来看,专项债券作为政策性工具大量“撒钱”的时代已经完全结束;2021年的专项债券规模也可能有所回落、宽松不再。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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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建筑企业请注意,专项债项目进入付款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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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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