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款无人领取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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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6 14:52 6260 0 0
人民法院存在大量的中止执行案件或终结本次执行案件。

作者:王利平,华城律所

来源:专注不良和法律顾问律师团

序 言

申请执行人以具有金钱给付义务的生效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终的目的是要求被执行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对于接到人民法院领取执行款的通知时是最开心的。今天为大家分享一下,关于无人领取执行款或拒不领取执行款时如何处理问题。关于执行款无人领取或拒不领取的问题,现实中也是有的。笔者通过自己团队办理的案件和咨询多名执行法官,通过本文为大家分享一下。

一、关于无人领取执行款

由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与人之间观念的转变,导致我国的各类纠纷迅速增加。相对而言,相应的执行案件也迅速增加。人民法院存在大量的中止执行案件或终结本次执行案件。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注销、关闭,自然人作为申请执行人时出国、失踪、电话换号等大量存在,导致人民法院无法及时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相应执行问题。导致该问题,主要是申请执行人自认为相应债权无法实现或者自己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太多而忘记或遗漏等。

由于执行案件的周期较长,对于没有任何财产线索,人民法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或中止执行,甚至终结执行。但是,经过三五年或者十年八年后,被执行人想履行相应生效法律文书的金钱给付义务或法院发现财产以职权恢复执行时,发现公司类申请执行人注销、关闭,自然人类公司出国、失踪、电话号码更改,无法联系申请执行人。由于相应执行案件较长,申请执行人已经疲惫,对于是否能够得到执行款已经不抱有太大希望,尤其是对于一些执行标的较小的申请执行人来说,他们早已心灰意冷。因此,可能电话号码更换,出国,注销等根本不考虑还有执行案件的债权,基本不会通知法院相应联系信息的变更。同时,由于大量的执行中止、终结本次执行案件已经归档或经办人变更等情况,申请执行人想通知也不知如何准确告知。

古人讲“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现在社会可以说是“三年河东,三年河西”。被执行人的经过积极努力和遇到社会的红利,完全可以履行相应法律文书的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却无法联系上。此时,将面临执行款无人领取如何处理。实践中,在相应执行款到达法院专户后,不会立刻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一般要等到15日或30日后,才可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主要目的是给与相应人员对执行款提出异议和相应债权人参与分配。根据笔者团队办理的相应案件以及咨询多名执行法官,主要有如下处理防止。

1、将执行款提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2017年5月1日施行)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发放执行款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执行款提存:(1)申请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2)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的;(3)申请执行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的;(4)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其领取的;(5)其他不能发放的情形”。人民法院将执行款提存的,相应案件为执行完毕的案件,相应债务自提存之日即为清唱,可以公告告知申请执行人领款时间和法律后果,逾期未领取的,则公告送达结案通知书和相应裁定书等资料。

根据《合同法》第104条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申请执行人无法恢复执行,也无法要求国家返还。根据《提存公证规则》(1995年6月2日实施)的第18条规定的相应规定,公证处对于提存受领人不清或下落不明、地址不详无法送达通知的,可以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告应当在一个月内在同一报刊刊登三次。根据规定,提存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归提存受领人所有。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孳息归提存人所有。提存处理相应执行款物的,存在多种机关公告,首先由执行法院发布公告,告知领取执行款的时间地点以及逾期的后果,等等将款项提存后,公证处还要发布相应公告,最后无人领取的,才上交国家。对于拒绝领取执行款和下落不明等特殊情况无法领取执行款的,在履行了相应公告和告知后,把相应执行款提存是目前大多执行法院的普遍做法。

2、通过向公安、银行、中国移动、中国联通、腾讯、支付宝等公司查找申请执行人的联系方式、地址。

在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时,人民法院的法官通过向公安、银行、中国移动、微信支付宝等查找申请执行人信息的地址、联系方式。该做法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根据基本法律原则,人民法院对于执行案件应当进行身份的调查核实以及为了最终解决相应争议,同时,申请执行人并非恶意不领取执行款时,法官采取这样的措施符合执行的基本目的,符合公平原则。笔者认为应当积极鼓励,不能因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完全照搬法条处理相应执行案件,应当根据执行的基本原则,实现执行案件的真正了结。

3、将执行款退回,并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程序

在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时,法院将执行款退回被执行人,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中止执行。笔者认为,该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会导致被执行人重大损害。根据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中止执行,相应信息都会对外公布,严重影响被执行人信誉,从而严重影响被执行人的生活、工作和经营。同时,对于终结执行的,执行费由谁承担?是否将来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或再次申请执行都是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采取该做法会导致司法自愿浪费、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权益都会造成损害。

二、关于拒绝领取执行款

无论是申请执行人处于何种目的拒绝领取执行款的,申请执行人拒绝领取执行款的,则人民法院一般告知领取时间和逾期后果,逾期领取的,则法院直接提存处理。同时,笔者认为,对于拒绝领取的,根据拒绝的情节和原因,可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训诫、罚款等进行处理。因为拒绝领取,会导致司法资源浪费,也会因执行案件无法及时结案,导致被执行人损害。对于该类问题,笔者曾经遇到过,申请执行人拒绝领取或者恶意拖延领取,主要目的是拖延结案,对被执行人进行报复。尤其是被执行人因情况紧急或有其他事宜急切需要对案件进行结案的,此时,申请执行人利用被执行人的处境,采用胁迫的方式要求被执行人另外支付“补偿金”。

三、预防无法领款的建议

1、在代理的案件中,对于相应通讯地址和手机号码变更的,应当积极向法院提交新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不能因为案件拖了几年或者十几年没有进展,就认为回款无望,不及时通知法院新的联系方式和地址。

2、立案时可以提交相应多个收款账号,不仅仅提交一个账号,提示当事人在今后对于相应账号,不要随意注销。当然,向法院提交多个收款帐户,可能会使得其他第三方容易找到相应账号信息,反而不利于申请执行人,尤其申请执行人还有其他债务纠纷的情况下。具体提及几个账号,根据不同申请执行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3、代理律师不代理相应案件的,书面告知当事人积极向法院提交新的联系方式和地址。

4、至少每半年或一年查询一下终结本次执行案件,并了解相应案件是否还在网上查询到,这是最简单的核实方法。

5、对于定居国外、长期在国外生活等的申请执行人,建议其委托律师跟进案件的执行情况,尤其是对于执行标的较大的案件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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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执行款无人领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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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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