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到期债权,应以裁定冻结债权的方式通知履行,不能追加为被执行人

敲响法槌 敲响法槌
2020-11-03 00:45 2254 0 0
但在没有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不能追加次债务人为被执行人。

作者:乔谦 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

来源:敲响法槌

【裁判要旨】

一、执行到期债务,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二、次债务人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债务,又未提出异议,法院有权裁定对次债务人强制执行,但在没有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不能追加次债务人为被执行人。

三、次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限,对履行到期债务通知提出异议的,不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债务是否存在进行实质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2016)最高法执监234号执行裁定书 师某、王某与邓某、天宇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申诉案

【简要案情】

一、因邓某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的义务,乌鲁木齐中级法院向邓某的债务人天宇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天宇公司15日内将欠邓某的300万元直接向师某、王某履行,天宇公司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履行通知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将强制执行;

二、天宇公司超出15日后,提出异议。乌鲁木齐中级法院作出(2015)乌中执监字第133号执行裁定,追加天宇公司为被执行人;

三、天宇公司向新疆高级法院申请复议,被驳回;

四、天宇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2006年3月作出的《关于到期债权执行中第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等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提出审计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及后续】

一、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最高法执监234号执行裁定,撤销乌鲁木齐中级法院异议裁定及新疆高院复议裁定;本案发回乌鲁木齐中级法院重新审查处理;

二、乌鲁木齐中级法院重审后,作出(2017)新01执异6号执行裁定,驳回天宇公司异议;

三、天宇公司申请复议,新疆高级法院作出(2018)新执复37号执行裁定,撤销乌鲁木齐中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四、乌鲁木齐中级法院作出(2019)新01执异93号执行裁定,再次驳回天宇公司异议;

五、新疆高级法院撤销乌鲁木齐中级法院(2015)乌中执监字第133号执行裁定和(2019)新01执异93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争议焦点一】

追加次债务人为被执行人,违反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执监234号执行裁定,天宇公司于2015年9月8日收到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债务,又未提出异议,乌鲁木齐中院有权裁定对天宇公司强制执行,但不能追加天宇公司为案件被执行人。

【争议焦点二】

次债务人超出法定期限提出异议请求应当如何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执监234号执行裁定认为“第三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不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因此,第三人天宇公司在法定期限之后,提出到期债务不存在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债务是否存在进行实体审查”。故,天宇公司与邓先友是否存在到期债权,应当进行实体审查,但该实体问题的审查不属于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审查范围之内,天宇公司应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

【实务分析】

一、收集被执行人的债权线索,有助于债权的实现。

对于未到期债权,可采取冻结措施,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的规定予以执行。(《执行案件规范》633条);

对于到期债权,收集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线索后,法院可以做出冻结债权的裁定,通知该次债务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次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未履行义务的,法院可对次债务人强制执行;

若次债务人提出实体的异议,法院不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应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次债务人履行义务。

二、关于次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请求的处理。

对于该问题,法律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救济的途径,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批复中要求对次债务人的异议作实体审查,也未给予明确的实际操作指引。实践中有的法院则在执行程序中提请执行裁判机构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执行的决定,有的法院则不在执行异议、复议程序中作实体审查,要求当事人另行救济。

(一)新疆高级人民法院观点:是否存在到期债权,应当进行实体审查,但该实体问题的审查不属于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审查范围之内,当事人应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

案例:(2020)新执复23号师某、王某与邓某、天宇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关于天宇公司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请求应当如何救济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执监234号执行裁定认为“第三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不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因此,第三人天宇公司在法定期限之后,提出到期债务不存在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债务是否存在进行实体审查”。故,天宇公司与邓某是否存在到期债权,应当进行实体审查,但该实体问题的审查不属于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审查范围之内,天宇公司应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则以案外人异议之诉,对次债务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实体审查。《辽宁鑫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韩百林一审民事判决书》

(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观点:由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采取对账等方式进行实体审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原市农村信用社申请执行华银公司一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齐二机床集团大连瓦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大连金河铸造有限公司、瓦房店机床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大连建科北方化学有限公司申请复议案执行裁定书》参照2006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第三人逾期异议的答复》意见,由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采取对账的形式对被执行人与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实体审查。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敲响法槌”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邀请函】万物焕新·2024资产界跨年演讲暨资产运营大会

敲响法槌

致力于法律服务,案事件研究。(公众号ID:qiao18305313373)

142篇

文章

10万+

总阅读量

特殊资产行业交流群
热门文章
推荐专栏
更多>>
  • 资产界
  • 蒋阳兵
    蒋阳兵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 刘韬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 睿思网
    睿思网

    作为中国基础设施及不动产领域信息综合服务商,睿思坚持以专业视角洞察行业发展趋势及变革,打造最具公信力和影响力的垂直服务平台,输出有态度、有锐度、有价值的优质行业资讯。

  • 大队长金融
    大队长金融

    大队长金融,读懂金融监管。微信号: captain_financial

  • 破产圆桌汇
    破产圆桌汇

    勘破破产事,与君破僵局。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
资产界公众号

资产界公众号
每天4篇行业干货
100万企业主关注!
Miya一下,你就知道
产品经理会及时与您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