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签订的对赌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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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8 20:55 3492 0 0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产生纠纷,该对赌协议有效吗?

作者:律界诸葛

来源:商事诉讼仲裁研究(ID:gh_9fd304d8a017)

实务中,对赌协议是投资方与目标公司或股东经常采用的一种方式,其为了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予以调整。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产生纠纷,该对赌协议有效吗?

历史上对赌第一案

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富公司)与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恒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亚公司)等增资协议纠纷一案经最高院再审作出(2012)民提字第11号判决,该判决被称为“对赌第一案”。

海富公司作为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即世恒公司、目标公司股东迪亚公司、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甲签订了《增资协议》。

该协议中约定,

世恒公司2008年实际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若世恒公司2008年实际净利润完不成3000万元,海富公司有权要求众星公司予以补偿,如果世恒公司未能履行补偿义务,海富公司有权要求迪亚公司履行补偿义务,同时协议中约定了补偿款的计算方式。

其后,海富公司依约向世恒公司支付了投资款。最终世恒公司公司未能完成业绩目标。

海富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世恒公司、迪亚公司、甲支付补偿款1998.209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最高院裁判上述对赌协议无效,理由为:

投资者与目标公司本身之间的补偿条款如果使投资者可以取得固定的收益,则该收益会脱离目标公司的经营业绩,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故应认定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迪亚公司向海富公司支付协议补偿款1998.2095万元。

最新观点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若对赌失败,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目标公司应当先履行完减资程序保护目标公司债权人利益后方可回购股权;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金钱补偿的,目标公司应当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前提下方可进行补偿,若目标公司无利润待有利润时,投资方可另行提起诉讼。

是否有利润,原则上由投资方承担举证责任,如之前知情权文章所述投资方作为股东可以通过行使股东知情权方式,查阅股东会决议、财务报告等资料了解公司经营利润情况。

参考法条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赌协议):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

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第166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

经审查,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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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签订的对赌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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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陈杰律师团队主要服务于金融、不良资产、商事诉讼、新三板等领域,为多家金融机构提供大量诉讼、非诉讼法律服务。曾多年参与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法律评审工作 曾服务中国农业银行资产处置中心、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不良资产管理机构,尽职调查及处置多笔资产及债务重组。为天津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批量贷款诉讼清收服务。曾代理多起最高法院二审再审案件。(个人微信号:victoryc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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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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