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对债权受让人对债务人所提主诉,应审查转让人是否恶意逃债!

金融审判研究院 金融审判研究院
2021-03-03 10:50 2513 0 0
专题四

作者:初明峰、郑梦圆、刘磊

来源:金融审判研究院(ID:jrspyjy)

裁判概述

法院审理基于大额债权转让之受让人主诉案件时,应审慎考察债权出让人负债情况及债权转让对价。如债权出让人对外负有大额债务的,应主动向出让人的债权人释明债权转让事宜,以排除出让方存在恶意逃债的嫌疑。

案情摘要

1. 2014年7月2日,首创公司、林小娟与蔡燕屏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书》,将其对东方广场公司、王如洪享有的债权转让给蔡燕屏,协议未明确约定债权转让对价。各方共同向各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

2. 东方广场公司、王如洪未按照《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蔡燕屏诉至法院要求前者及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3. 一审判决支持蔡燕屏对东方广场公司、王如洪的诉请;二审部分支持蔡燕屏的东方广场公司、王如洪的诉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

争议焦点

本案是否应当依职权排除案涉首创公司、林小娟与蔡燕屏间《债权转让合同》是否存在恶意逃债之嫌疑?

法院认为

由于案涉《债权转让合同》未约定债权转让的对价,而林小娟现阶段作为被执行人存在数起强制执行案件,对外拖欠大量债务,故林小娟如果是无偿转巨额债务,其行为存在恶意逃债的嫌疑。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时债权人享有撤销权,但鉴于本案必须先要对首创公司、林小娟和蔡燕屏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效力进行审理,而一旦认定了《债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则必然对将来林小娟的债权人可能提出的撤销权请求形成障碍。因此,一、二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有必要对首创公司、林小娟和蔡燕屏之间债权转让目的进行审查,特别是要查明在林小娟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林小娟的债权人是否知道案涉这笔债权转让,必要时应对林小娟的债权人予以释明,以避免林小娟通过无偿转让债权的方式达到恶意逃债的非法目的。

案例索引

(2018)最高法民再29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实务分析

本文所引案例中一二审法院主要从债权数额及债务人是否享有抵销权视角评价各方主张的合理性,再审法院则以一、二审法院未查明债权出让人负债情况及未主动向债权出让人的债权人释明债权转让为由撤销一、二审判决并将本案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在对债权受让人主诉案件的审理中,必然要涉及对债权受让合法性的审查,但是对于法院是否应当依职权审查出让人有否恶意逃避债务可能实务中存在争议。本文所引案例认为:如果人民法院在债权受让人提起的给付之诉案件中将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评价为有效,则可能给债权出让人提起撤销之诉造成障碍,因此人民法院应对债权转让目的进行审查并向出让人的债权人释明。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对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评价不会成为该给付之诉的判项,并不能造成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障碍,本文援引的最高院该则判例过于激进且有着浓厚的职权主义司法色彩。

笔者对人民法院审理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动通知出让人债权人的行为持赞许态度,但笔者认为“未主动查清和释明”不应成为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的理由,本文所引案例中的裁判精神可能对低层级人民法院类案审理造成困扰,故该查清释明规则仅应在出让人有重大逃避债务嫌疑案件中援引。

同时,《民法典》对《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内容作出了调整,债权人主张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行为不再以该债权到期为前提,同时增加了认定恶意放弃债权的情形和兜底性规定,这也从某种程度上扩大了债权人撤销诉讼的适用空间和认定难度,笔者认为法院依职权查清和释明及依职权否定效力的必要性也应当下调,一孔之见。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金融审判研究院”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原标题: 最高院:对债权受让人对债务人所提主诉,应审查转让人是否恶意逃债!

金融审判研究院

研究审判方向,思考诉讼策略

316篇

文章

10万+

总阅读量

特殊资产行业交流群
热门文章
推荐专栏
更多>>
  • 资产界
  • 蒋阳兵
    蒋阳兵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 刘韬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 睿思网
    睿思网

    作为中国基础设施及不动产领域信息综合服务商,睿思坚持以专业视角洞察行业发展趋势及变革,打造最具公信力和影响力的垂直服务平台,输出有态度、有锐度、有价值的优质行业资讯。

  • 大队长金融
    大队长金融

    大队长金融,读懂金融监管。微信号: captain_financial

  • 破产圆桌汇
    破产圆桌汇

    勘破破产事,与君破僵局。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
资产界公众号

资产界公众号
每天4篇行业干货
100万企业主关注!
Miya一下,你就知道
产品经理会及时与您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