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受票企业应如何寻求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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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5 17:59 7782 0 0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最大的风险之一就是发票风险,一旦上游开票企业出事,下游受票企业将受到极大影响,大量的存在真实交易的受票企业应如何救济,我们一起来看看。

作者:王晓辉葛似兰

来源:信实律师(ID:FJLHXSLSSWS)

近日,南平市数十家服务有限公司因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被税务局查处,此实际受票方多为医药行业、建筑行业或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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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查处的情况来看,开票企业为商务服务公司,开出的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内容多为会务费、咨询费、推广费等。同时,对开票企业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均有个特点:违法事实部分将涉案增值税普通发票认定是虚开发票;在处理决定部分认为已涉嫌虚开发票犯罪,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由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对于开票企业和受票企业均有影响,特别是对受票企业,大部分受票企业会因此被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同时由于目前国家对此打击范围如此之广,很有可能使受票方面临承担虚开普通发票罪的刑事风险。虚开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累计虚开金额达40万以上即可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2-7年有期徒刑。对于有真实交易的受票方而言,若不尽快采取措施进行救济,将产生无法弥补的损失。那么受票方应如何进行救济?

作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法人对开票企业已收到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

一、《税务处理决定书》若生效,将对受票方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甚至成为刑事案件的核心证据。

由于虚开案件中,开票企业与受票企业是上下游关系,上游开票企业若涉嫌虚开,下游受票企业一般涉嫌虚开的可能性就很大。如遇上游开票企业走逃失联,则由开票企业对针对其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进行行政救济的可能性便极小,在此情况下,未进行行政救济,该《税务处理决定书》便生效,其认定的虚开发票事实在此后将直接影响受票企业,导致受票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补缴企业所得税,甚至该《税务处理决定书》还可能成为涉嫌虚开普通发票罪的关键证据。如在受票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尚未对受票企业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时,便强行要求受票企业以自查方式补税,此《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的虚开事实加上受票企业的补税行为将极有可能成为受票企业“自认虚开”的关键证据。这类“自认虚开”的行为已在公开刑事判决中体现,如(2018)青0105刑初287号刑事判决,仅作为虚开线索不具有对外效力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加上被告单位(受票方)补税的行为,法院便以此认定其自认虚开,因涉案金额超千万,其法定代表人被判12年有期徒刑。不具有对外效力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尚且如此,更何况《税务处理决定书》这一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能够产生实质性影响的行政文书。

二、受票企业有权对《税务处理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从证据角度证明交易真实。

虽然《税务处理决定书》是向开票企业出具,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及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之规定,受票企业其因《税务处理决定书》中对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事实的认定,对受票企业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受票企业是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法人,有权提起诉讼。在虚开案件中,真实性交易的认定是关键,受票企业完全可以利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责任,从证据角度证明受票企业交易真实。

三、受票企业现阶段提起行政诉讼救济成本最低。

此类对开票企业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仅是对虚开发票事实作出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非纳税争议,无须“缴税买诉权”。若等着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上游开票企业生效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对受票企业作出补缴税款的税务处理决定,那么此便是纳税争议,须缴纳税款后才可提起行政复议,即缴税复议双前置,维权成本极高。

同时,受票企业对上游开票企业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提起诉讼,此时行政诉讼的被告便是上游开票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避免直接与受票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冲突,消除主管税务机关调查受票企业其他关联涉税违法行为的机会,从而使得受票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现阶段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费用仅50元,如能顺利通过行政诉讼证明不存在虚假交易,便能在行政救济阶段就达到很好的维权效果。

四、如何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建议寻找专业的税务律师处理。

对于此类专业性极强的案件,因其涉刑的可能性极大,稍处理不慎,便很有可能导致坐实虚开。且虚开案件涉及的多为劳务咨询类发票,此类劳务咨询类交易因无实物的物理转移,何种证据能够证明交易各方存在真实交易,此不仅需要对受票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极为了解,甚至还需要对生产过程中相关数据进行整理分析论证,此不仅需要税务律师来应对,更需要拥有财税专业资格背景的如拥有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格的税务律师对生产方面的数据进行真实性分析以说服税务机关、司法机关,如出具类似以下分析意见:

五、结语

虚开案件是一极其专业化的案件类型,需要受票企业引起足够的重视,通过提起行政诉讼,可尽早采取措施救济,以免后续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丧失救济主动权。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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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面对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受票企业应如何寻求司法救济?|信实观点·福州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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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实创办于1989年,被评为“全国优秀律所”、“司法部部级文明律所”,在厦门(湖里、集美)、上海、福州、泉州、龙岩、漳州、三明、莆田、宁德设有分所,在厦门大学设有分部,拥有律师300余名。微信号: FJLHXSLSS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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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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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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