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本执行案件,可通过10个维度挖出“黄金”财产线索

泽执 泽执 作者:刘嘉祺
2020-02-28 10:51 3348 0 0
作为一个“掘金者”,执行律师如何能够敏锐、快速、准确地探测出黄金财产线索的位置呢?

作者:刘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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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掘金者”,执行律师如何能够敏锐、快速、准确地探测出黄金财产线索的位置呢?

绝大部分执行案件推进受阻并最终终本,都是由于财产线索不足。

对于执行律师而言,挖掘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是一项基础而又核心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项既枯燥又需要想象力的工作。

如果把执行业务比做在荒漠中掘金,那么挖掘财产线索就是在茫茫荒漠中进行黄金探测。在探金过程中,有些人渐入佳境,也有些人长期漫无头绪。

作为一个“掘金者”,执行律师如何能够敏锐、快速、准确地探测出黄金财产线索的位置呢?我们根据专业知识沉淀和长期的经验,总结出探金三步法,希望对您有所启发。

初探——为被执行人画像,决定继续或放弃

想要掀开被执行人真实财产的面纱,我们需要透过表象看本质,判断被执行人是否还有“起死回生”的能力。

在此之前,为被执行人绘制一幅整体画像是尤为重要的。绘制方法可以通过回答一些问题来进行,比如:

  • 被执行人稳健盈利的经营领域在何处?

  • 在诉讼中,属于主动进攻型的原告偏多,还是防守型的被告偏多?

  • 内部构成是否稳定?

  • 近期有无频繁地变更工商信息?

  ......

经过这些尽可能详细的分析,被执行人的画像就会逐渐清晰起来。

如果被执行人的整体印象相对积极,哪怕有诸多瑕疵,甚至是缺陷,但依然瑕不掩瑜,那么我们就可以判断此案是有着较高执行希望的高质案件。

当然这需要执行律师有着较强的想象力、观察力和推测力。有此基础,我们就能继续往下深究。

深挖——定位财产线索的确切位置

通过初步探测,如被执行人仍有执行可能,那么接下来我们就需要多方位、立体式地深入挖掘财产线索了。

这项工作需要大量法律知识作为支撑,但凡有一个法律条款不熟悉,很可能就会身在庐山却不识庐山,进入宝山却空手而归。

我们总结出以下10个常用的财产线索挖掘纬度,可供大家参考。

从贷款合同中追踪抵押物

如果被执行人曾办理过贷款,那么往往在贷款合同、抵押合同中会写明抵押物。

在此情况下,如果我们选对时机采取行动,获取有效保全的机率将会很高。尤其是抵押无效时,密切跟踪抵押物的去向更能提升执行成功的机率。

从商业合同中发现财产流动链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签订的商业合同所涉及到的财产或权益,同样值得细挖,甚至有些不起眼的细节也能对案件发挥重要作用。

比如某《购货合同》中写明“将货物运至XX工地”、“将货物运至XX公司”、“XX日前完成交货”、“货款打至XX账户”等等。

这些信息看似不重要,但却可以通过关联性帮我们建立财产链条和脉络。

从诉讼或非诉活动中提取财产、权益信息

比如“被执行人名下XX不动产已被XX予以保全”。

从这话中,我们至少可以提取到两条重要信息:一是被执行人合法享有该财产;二是根据在先保全金额可预估该财产可供执行的剩余价值,这对我们快速研判该线索的使用价值至关重要。

又比如,债务人XX的XX财产被其他债权人查封后又被解除查封,或者因为一些原因未续封时,我们就可以抓住时机果断出手!

从分支机构查询财产足迹

一些被执行人因经营便利需要会设立一些分支机构。甚至有极少数恶意被执行人为掩人耳目,将主营业务及营收全部移至分支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或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同样的,被执行人作为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执复79号]

考察股东出资是否到位

如果股东以不动产实物出资但并未办理变更转让的,可向股东追偿出资不到位的责任。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实际交付为准。股东以动产实物出资的,应当将作为出资的动产按期实际交付给公司。未实际交付的,应当认定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其出资没有实际到位。

确定公司是否存在人格混同

人格混同的一般表现为完全由一个或几个股东控制,公司人格模糊化、形骸化、空壳化。

一些公司在经营期间,公司大股东、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等,将公司资产转入其个人账户,造成了公司可用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减少。

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规定。

另外,《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我们需要经常关注债务人的交易方式、商业运营模式、甚至是交易习惯等,如果公司存在人格混同应采取行动。

关注债务人分立、合并后新设企业法人名下拥有的财产或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被注销的,如果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案例可参考(2017)云执复3号。

关注企业改制

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制后的新设公司承担的情况下,可及时追加其名下拥有的财产或权益。

搜查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时,我们会经常遇到第三人提出复议或异议、法律文书送达困难等问题,需要我们妥善处理。

从我们的经验来看,通过第三人到期债权这条路径,我们已成功执行到位多起案件。

留意知识产权并尽量精确的预估其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上述权利有登记主管部门的,应当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产权或使用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存。

然而知识产权不同于一般财产,它具有价值不明确、不稳定的特点。

因此知识产权在强制执行中,需由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当然,如果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也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程序,直接将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以评估价格或相对合理的协商价格予以抵偿债务。 

验金——确定财产线索的最终价值

闪耀的不一定是钻石,也可能是玻璃。

我们探金的结果到底是千足金、18K,亦或者仅仅是金外絮内,则需要相匹配的验金术。

在办案中,我们的执行律师会前往线索地进行现场调查,以辨别线索的真实性、时效性、可操作性。但最重要的是,在线索被挖掘之后我们会进行首轮甄别,将线索做精做细,减少不必要的实地调查验证,节约成本,提高效率。

比如,调查项目所涉的其他诉讼纠纷、我们会查看产品销售广告、查看配套审批,甚至查看行政处罚情况。

值得一提的是,报纸、期刊、官方平台、甚至个人社交平台,均是宝贵的信息来源。

执行法官们手中案件众多,工作繁忙,自然无法做到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每一条线索进行核实,即便是能做到完全核实也需要先后顺序,需要时间。

我们可以准备很多条线索,但最终提供给法院的只能是最精华的几条。挖掘线索需要激情、选用线索需要勇气、而放弃一些线索则需要魄力。

发现优质线索时的喜悦、取舍线索时的反复揣度、反馈失效线索时的失落,一个项目交织着多种心情。行百里者半九十,线索并非一蹴而就。

很多时候,或许我们在寻找线索的道路上经常踏破铁鞋无觅处,但蓦然回首,线索也许就在灯火阑珊处,而这或许也是执行的最大魅力。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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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执

一家专注执行的律所。在国内率先涉足并深耕于疑难复杂终本类执行案件及不良资产处置案件,善于运用大数据分析、精准风险评估、无边界合作等多种手段实现债权。交流电话:1875298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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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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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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