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受人能否排除原房主债权人的执行?

齐精智 齐精智
2020-05-27 11:29 2338 0 0
二手房没有房产证的买受人就不能对抗出卖人的债权人。

在交易过程中,二手房有房产证的可以排除原房主的债权人对二手房的执行,齐精智律师提示二手房没有房产证的买受人就不能对抗出卖人的债权人。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二手房买受人可以排除原房主的普通债权人对该房屋的执行。

裁判要旨:本案买受人在《房产买卖协议》签订后,已经依约定支付了大部分房屋价款,并实际占有了案涉房屋,虽然并未办理过户登记,但作为合法占有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为其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而本案普通债权人的权利内容,指向的是出卖人人(本案保证人)的一般责任财产。作为买受人的权利内容,则以案涉房屋这一特定财产为唯一客体,除依法享有要求办理过户登记的物权期待权之外,其作为合法占有人还依法享有主张房屋的所有人能够主张的排他性权利。

案件来源:《刘爱生与杜丹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17)最高法民再355号】

二、二手房买受人的权利不能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2019年版】第636页最后两行载明:“二手房购买人的权利不应当优先于抵押权人,除非抵押权人同意出卖人转让涉案房屋。”第637页第三段载明:“出售在先,抵押权设定在后,购房人的权利优先还是抵押权优先?应当区分是否为消费者购房人,如果是一般购房人,其取得的不是物权期待权,本质是债权,并不优先于抵押权。”从上述解读也可以看出,“九民纪要”认为二手房买受人的权利不能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

三、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时,出卖人即尚未取得房产证的,可认定系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买受人不能对抗出卖人的债权人。

裁判要旨:本案中,刘路朋于2016年11月18日与王献召签订买卖合同购买案涉房屋时,王献召尚未取得案涉房屋的房产证。直到一审诉讼时,王献召仍未取得案涉房屋的房产证。故刘路朋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就应当预见到王献召向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存在障碍。案涉房屋由王献召按揭贷款购得,房屋上设有抵押权。在涤除抵押权之前,当事人仍无法办理过户登记。刘路朋与王献召约定契税票满两年后进行过户,则在契税票满两年之前案涉房屋还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综合上述事实,原判决认定系刘路朋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并无不当。刘路朋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案件来源:(2020)最高法民申1100号。

综上,在交易过程中,二手房有房产证的可以排除原房主的债权人对二手房的执行。

齐精智律师,陕西明乐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大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公司股权、借贷担保、房产土地、合同纠纷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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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精智

齐精智律师,金融、合同、公司纠纷专业律师,北大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微信号qijingzhi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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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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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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