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降杠杆”,市场迎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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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10:54 1640 0 0
在每一轮政策转向中的过程中,免不了动荡,但也少不了机会。

作者:杨晓怿

来源:杨老师的基建课堂(ID:msyangteacher)

上周末,新华社发布了《十四五规划纲要》全文。其中,明确提出“保持宏观杠杆率以稳为主、稳中有降”,以及稳妥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因此,在今日的国常会上对今年的发展目标进行的部署,要求“保持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政府杠杆率要有所降低”。结合《十四五规划纲要》、近期高层会议对进一步发展市场制度、激发经济活力对相关论述,这意味着政府债务的现状以及未来的政府投资都将迎来非常大的变化:

强化防风险,遏制债务增

虽然地方政府债券已经经历了五年的发展,正在逐渐步入正轨;但由于地方债券制度的多次改革、政府隐性债务仍未厘清,依然存在较大风险。因此,在“宏观稳、防风险”的要求下,未来五年的地方债务管理将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机制,以及按照宏观政策的要求,逐渐降低政府债务率,保持财政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

这意味着未来的地方债务将有以下几方面变化:

一是存量地方债券将进行风险管理、以及新一轮自查。

在财政部的预算报告中已经提到了“2021年要指导地方对可能存在风险的专项债项目进行排查,研究制定处置措施,积极防范风险”,未来财政部将更关注潜在的地方债务风险,并建立起更完善的信息公开、风险预警机制;

二是稳妥推进对地方隐性债务的认定。

财政部在2018年出台过关于隐性债务的认定文件,但实际存量的隐性债务仍然较多,且在2018-2020年期间有所新增;要解决地方债务风险问题就必然要更深入的认定与甄别潜在的隐性债务,从源头上防范地方财政可能出现的问题;

三是未来数年的地方债券增长速度会有较为明显的下降。

由于经济周期与外部压力导致的积极财政政策,过去几年地方债券的发行规模处于高位,导致部分地方财政对地方债券的还本付息感受到了较大的压力。因此,在积极财政逐渐退坡后,地方债券的增量增速会有较为明显的放缓,让地方债务的规模低于经济与财政增速,实现政府降杠杆的目标。

因此,作为牵一发动全身的“政府去杠杆”,会考虑实际情况稳步推进。政府去杠杆是为了防止潜在的风险,构建可持续的财政政策,而非为了去杠杆而去杠杆。

政府与城投,界限再划清

当我们看到“地方债务”与”政府去杠杆”的时候,除了地方债券我们一定还会想起城投债。但是,自2014年以来,城投债早已定性为企业债务而非政府债务,并不包含在政府杠杆中。

但由于种种原因,地方政府与城投的切割始终未能完成;这使得城投债本身仍然非常特殊,没有完全与政府划清界限,仍然享受着政府信用带来的加持。

但随着债市发展的日趋成熟,以及政府债务制度的日趋完善,这种微妙的平衡状态已经临近结束,未来政府与城投债务的界限即将再次划清。政府的归政府,纳入政府债务系统进行管理;市场的归市场,不再享受地方政府信用加持。

在此基础上,城投债市场会有较大的转变;但也必须如此,地方债务风险才能得到有效的管控。

畅通市场路,企业迎机会

在《十四五规划纲要》中,再次强调了要进一步发展市场制度,坚定不移的走发展道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结合政府去杠杆以及市场再开放,意味着未来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将进行新一轮市场化改革:

一是地方市场将进一步开放,将更大领域的市场开放给企业,地方政府的权利范围将实现进一步的收缩;

二是在政府去杠杆与新增债务及其受限的情况下,许多地方政府将不得不与更多的企业进行合作,既解决当下的问题,又不增加政府债务率;

三是在金融制度再次改革、间接融资转向直接融资的过程中,以项目为主体的融资方式会越来越流行、顺畅,各类基础设施涉及的金融工具也会日趋完善,降低综合融资成本与融资风险。

因此,在这一轮政府降杠杆的过程中,不仅风险问题将得到治理,各类市场主体与基础设施金融也将得到长足的发展。

在每一轮政策转向中的过程中,免不了动荡,但也少不了机会。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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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政府降杠杆”,市场迎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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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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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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