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脱壳转移资产,诉讼施压实现债权

森信资本 森信资本
2019-08-02 15:29 2236 0 0
项目债权本金1000万元,借款人破产终结,担保人A宾馆吊销多年,执行中因A宾馆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执行

作者:森信资本

来源:森信资本(ID:gh_fd4a925499b7)

一、项目概述

项目债权本金1000万元,借款人破产终结,担保人A宾馆吊销多年,执行中因A宾馆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执行。

二、盘活过程

本项目中,鉴于借款人破产,从法律技术角度分析已无希望,重点工作就是对担保人的尽职调查。

通过查阅原始档案资料发现担保人曾经存在大量资产,而工商登记资料显示担保人吊销多年,仍未破产。

吊销多年并不意味着消亡,是否还有留守人员?以前大量资产的下落在哪里?是否存在剩余资产?流失的资产如何流失的?是否改制?是否有债务的相关责任方?

带着这些问题,项目经理开始了深入调查。经过多次现场调查发现,A宾馆注册地和原来财产所在地现为B宾馆,房产归属B宾馆所有,地处市区繁华地段,房产面积巨大。那么,A宾馆与B宾馆是否存在关系?如果存在关系,是何种关系?

经过仔细调查阅卷发现:显示A宾馆在十多年前改制为B宾馆,B宾馆承继了大量A宾馆的房产,A宾馆改制为B宾馆应承接债务。下一步需要寻找B宾馆资产,很遗憾,经过多方查找,均未发现B宾馆任何财产。

那么多资产跑哪去了?

再次尽调发现,涉案财产上注册的公司只有一家C公司显示住所地系自有,其他众多公司均系租赁C公司的房屋。通过不动产调查,C公司名下存在大量房产,而且通过位置比较,A、B、C的房产的位置、面积、坐落均一致,同时通过对比也显示B宾馆和C公司之间存在人员混同、业务混同、高管混同等情形。经初步判断,B宾馆和C公司之间存在众多混同情形,属于法人人格混同,C公司应该对B宾馆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处置思路

诉讼追加关联公司C公司作为新的承债主体,案由法人人格混同,核心思路:B宾馆和C公司法人混同,C公司应该对B宾馆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人民法院审理中,我方提交证据证明B宾馆和C公司人员混同、业务混同、高管混同、股东混同、财产混同等,主张B宾馆和C公司法人人格混同,应当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C公司认为其公司股东股权是受让而来,资产系其买受,资产不混同,财务不混同,工商独立,两公司不存在法人人格混同。一审判决我方败诉。

经过仔细研究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两公司不存在法人人格混同,主要是我方没能举证证明财产混同、财务混同。同时一审法院未对C公司房产来源,以及付款情况详细审查。

项目经理展开对C公司的资产来源尽调,通过查询房产档案,显示有《房屋买卖合同》,显示C公司受让B宾馆房产,同时在房产交易档案有一份政府文件,《人民政府会议纪要》,纪要概况是:为解决B宾馆担保问题,由其提出设立一家新公司,资产转移至新公司。这是在政府协助下转移资产,逃废债务。这份政府文件足以证明C公司承接了B宾馆资产,根据债务随着资产走的原则,C公司理应承担债务。

二审如期开庭,我方提交政府会议纪要,房产转移档案等新证据,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C公司以不知情为由坚持认为两公司不存在资产混同、财务混同。鉴于当地法院的态度,二审我方仍然败诉,法院认为C公司是从B宾馆购买资产,同时财务不混同,驳回上诉。

相关责任人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基本明确,但证据存在不足,放弃就意味着纵容,面对“天不时、地不利、人不和”,选择放弃还是坚持?

痛定思痛后,项目组在公司的强力支持下,决定推翻思路重新再来!

为防止C公司转移资产,避免地方保护主义,我们加大了诉讼标的,在中院重新发起了诉讼,同时对C公司的资产进行全面查封,并紧紧围绕《人民政府会议纪要》和逃废金融债务的相关事实展开战斗。在强大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的压力下,C公司出现了动摇,主动开始与我方进行接触和沟通。

最终,C公司以本金四折的价格实现了债权回购,我方也实现了单个项目十倍的收益率。

四、盘活感悟

1、大胆想象,小心求证。资产处置要深度挖掘项目潜力。具备侦探家的思维逻辑,在具备处置经验、法律技术等因素基础上善于“大胆想象、小心求证”。利用相关定律,善于联想,寻求新的承债主体,找到核心证据,通过诉讼程序将关联公司抓进去作为新的承债主体。

2、坚持就是胜利。这句话虽是老生常谈,却包含深刻的哲理。做任何事情,贵在坚持,半途而废意味着前功尽弃,坚持不懈才是战胜困难的法宝。本案项目,处置经历一审、二审败诉,确定新案由,再次起诉,提高诉讼标的,查封资产,才换回项目的终极处置。

本项目处置负责人:张大伟,天驰君泰(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协会不良资产处置分会理事,森信资本总经理。专业领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不良资产尽职调查与处置。目前管理森信资本本金20亿元金融不良资产包,涉及威海、青岛、潍坊、济南等地。

森信资本愿与社会各界携手努力,化解金融风险,为人民谋利益,为企业排困难,为社会创造价值,实现中国梦奋斗。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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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信资本由专注于不良资产处置业务的法律专业人士创办,主营业务为银行不良资产的收购与处置、困境企业的拯救以及企业的重组与并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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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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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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