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商汝冰、任玉洁
来源:执行那点事儿(ID:shangrubinglawyer)
近日,黎川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范某某与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到位125万元涉案利息款。黎川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出具了《黎川县人民法院涉税案件税费缴纳告知书》,书面通知范某某到黎川县税务局申报应缴税费。范某某在缴纳各项税费263025.98元后,县税务局出具了完税证明,法院才能将执行款125万元发放给了申请人。
据此报道,笔者产生两点疑问:1、民间借贷纠纷“利息执行款”一定要先缴税才能发放吗?2、该做法在全国是否具有普遍性?3、不主动缴纳税款会承担刑事责任吗?
经查阅相关资料,黎川县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向税务机关通报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贷款利息所得税的做法不是个案,但也不是普遍性的做法。早在2018年11月27日,陕西彬州市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彬州市税务局以联合发文的形式发表了《诉讼、执行案件涉税协作备忘录》;2019年1月1日,宁夏彭阳县人民法院、税务局以备忘录的形式联合征收民间借贷案件利息;2019年4月1日,宁夏原州区法院依照原州区法院与税务局联合签发的《关于联合征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实施意见》开始实行民间借贷案件个税征收。2019年10月21日,浙江桐乡市人民法院也采取法院与税务局合作的方式制定《民间借贷利息收入涉税(费)征收协作方案》进行借贷案件的个税征收。除此以外,安徽泗县、宁夏盐池县也都有相似的做法。
经分析,这些法院都有相似的特点:(1)均属于区、县级法院;(2)均是由当地法院与当地税务局联合执法,形成相应的备忘录或者实施意见从而对执行到位的利息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3)这些地区都有着因民间借贷案件持续增长,而对市场经济与社会稳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现象。(4)在标的执行款执行到位后,由法院按照与税务局的规定,向申请执行人下发缴纳个人所得税通知书,告知其缴纳个税后凭借完税凭证到法院领取执行款。对不配合缴纳个税的,法院将代扣代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在2005.09.12发表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中指明: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属司法活动,不具有经营性质,不属于应税行为,税务部门不能向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征税。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该收入中征收税款。
综上所述,虽然县级法院与税务局之间联合执行借贷案件税款的行为虽没有上位法的明确规定,但是它们之间的联合行为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民间借贷利息这份收入中征收税款的手段。但对于人民法院是否有权作出代为扣缴税款的行为,笔者认为此行为没有法律的相关规定作为指导,可能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因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利息款”不一定要先缴税再发放,而是根据各个地区的指导文件因地制宜的,由此得知,该做法在全国并没有普遍性。
从另一角度来讲,法院与税务局联合执法的操作对于税务机关是有益的,如果法院不将执行款的到账告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难以察觉到此笔款项的流动,就不能够及时督促纳税人缴纳税款,从而造成国家税收的损失;对于纳税人来讲,不主动缴纳税款不仅仅要承担行政机关的罚款处罚,严重的还会触犯刑法第201条的规定,构成逃税罪。因此,不主动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目前只有部分区县法院实行这种法院与税务局联合执法的现象,这对其他绝大部分地区是不公平的,并且容易造成差别执法的现象,进而影响其他执法机关的工作开展。如果由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税务总局带头,形成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备忘录,然后下发至各级人民法院和税务局,就能将法院与税务局联合执法的方式运用到全国,此举将有助于税法机关及时有效开展征税活动。
附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5]869 号 【发布日期】 2005.09.12
【实施日期】 2005.09.12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后,税务部门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征收营业税的征求意见稿》(〔2005〕执他字第12 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属司法活动,不具有经营性质,不属于应税行为,税务部门不能向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征税。
二、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三、税收具有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四、鉴于人民法院实际控制纳税人因强制执行活动而被拍卖、变卖财产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该收入中征收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 》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七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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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民间借贷执行款要缴利息税?不缴,刑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