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样作股东开公司纯粹就是给自己挖坑!

齐精智 齐精智
2020-05-03 12:42 1485 0 0
股东在一人公司、夫妻档公司、实质一人公司的情况下,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再是承担有限责任。

作者:齐精智律师

法律设立有限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投资人在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下,对外开展经济活动。但齐精智律师提示股东在一人公司、夫妻档公司、实质一人公司的情况下,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再是承担有限责任。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 一人公司股东如不能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需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对一般有限公司来说,证明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的举证责任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原则。但《公司法》规定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举证责任倒置,即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卷第10期,应高峰诉嘉美德(上海)商贸有限公司、陈惠美其他合同纠纷案。

二、 夫妻作为股东共同设立有限公司,夫妻双方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仅夫妻双方共同担任公司股东可能被视为一人有限公司。

裁判要旨: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的基石。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与股东财产应隔离,相互独立,对于出资主体单一的一人有限公司,公司法还规定公司每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独立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上海英敏公司股东为被告张文伟、胡建丽。

被告上海英敏公司成立于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有证据表明被告张文伟与胡建丽实行分别财产制,故被告上海英敏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于被告张文伟、胡建丽的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主体是单一的,应认定被告上海英敏公司实质上为一人有限公司。原告就此主张合理合法,本院予以采纳,公司法对一人有限公司的规定应适用于被告上海英敏公司。

案件来源: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1381号。

2、夫妻双方曾担任公司股东的,夫妻一方借款用于公司经营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要旨:经查,案涉借款发生于肖运勇和张艳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肖运勇与张艳均曾系云鸣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东,张艳虽主张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的签名均系肖运勇代签,但从工商登记的内容看,张艳作为云鸣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东,与肖运勇有共同进行生产经营行为;再审审查期间,经询问肖运勇也承认其与张艳还有其他共同入股公司,所借款项用于了其控股公司的经营。本案借款往来中,肖运勇多次通过张艳的银行卡、银行账户向肖华转账还款,对此张艳并无异议,张艳现否认对案涉借款往来事实知情,并无证据。据此,张艳现主张案涉欠款不属夫妻共同债务,依据不足。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2921号。

三、 自然人与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共同成立有限公司,自然人要对共同成立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虽然重庆蓝宇公司系由股东蓝鸿泽与蓝东房产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但蓝东房产公司为蓝鸿泽一人独资控股的公司。因此,在雷帮桦等四人提出重庆蓝宇公司与蓝鸿泽存在财产混同抗辩的情况下,蓝鸿泽应对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没有混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蓝鸿泽未完成相应举证责任,原审法院认定蓝鸿泽与重庆蓝宇公司之间存在财产混同,并无不当。

本案系执行异议之诉,需审查案涉执行标的物和执行行为是否正当,原审法院在庭审中出示执行部门调取的材料,并组织质证和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

重庆蓝宇公司虽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但其实质是由蓝鸿泽个人独资。又因重庆蓝宇公司与蓝鸿泽之间存在财产混同,故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认定本案可以直接执行重庆蓝宇公司财产,亦无不妥。

案件来源:(2018)最高法民申178号。

综上,股东在一人公司、夫妻档公司、实质一人公司的情况下,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再是承担有限责任。

齐精智律师,陕西明乐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大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公司股权、借贷担保、房产土地、合同纠纷专业律师,微信号qijingzhi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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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精智律师,金融、合同、公司纠纷专业律师,北大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微信号qijingzhi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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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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