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齐精智律师
法律设立有限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投资人在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下,对外开展经济活动。但齐精智律师提示股东在一人公司、夫妻档公司、实质一人公司的情况下,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再是承担有限责任。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 一人公司股东如不能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需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对一般有限公司来说,证明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的举证责任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原则。但《公司法》规定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举证责任倒置,即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卷第10期,应高峰诉嘉美德(上海)商贸有限公司、陈惠美其他合同纠纷案。
二、 夫妻作为股东共同设立有限公司,夫妻双方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仅夫妻双方共同担任公司股东可能被视为一人有限公司。
裁判要旨: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的基石。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与股东财产应隔离,相互独立,对于出资主体单一的一人有限公司,公司法还规定公司每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独立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上海英敏公司股东为被告张文伟、胡建丽。
被告上海英敏公司成立于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有证据表明被告张文伟与胡建丽实行分别财产制,故被告上海英敏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于被告张文伟、胡建丽的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主体是单一的,应认定被告上海英敏公司实质上为一人有限公司。原告就此主张合理合法,本院予以采纳,公司法对一人有限公司的规定应适用于被告上海英敏公司。
案件来源: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1381号。
2、夫妻双方曾担任公司股东的,夫妻一方借款用于公司经营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要旨:经查,案涉借款发生于肖运勇和张艳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肖运勇与张艳均曾系云鸣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东,张艳虽主张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的签名均系肖运勇代签,但从工商登记的内容看,张艳作为云鸣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东,与肖运勇有共同进行生产经营行为;再审审查期间,经询问肖运勇也承认其与张艳还有其他共同入股公司,所借款项用于了其控股公司的经营。本案借款往来中,肖运勇多次通过张艳的银行卡、银行账户向肖华转账还款,对此张艳并无异议,张艳现否认对案涉借款往来事实知情,并无证据。据此,张艳现主张案涉欠款不属夫妻共同债务,依据不足。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2921号。
三、 自然人与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共同成立有限公司,自然人要对共同成立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虽然重庆蓝宇公司系由股东蓝鸿泽与蓝东房产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但蓝东房产公司为蓝鸿泽一人独资控股的公司。因此,在雷帮桦等四人提出重庆蓝宇公司与蓝鸿泽存在财产混同抗辩的情况下,蓝鸿泽应对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没有混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蓝鸿泽未完成相应举证责任,原审法院认定蓝鸿泽与重庆蓝宇公司之间存在财产混同,并无不当。
本案系执行异议之诉,需审查案涉执行标的物和执行行为是否正当,原审法院在庭审中出示执行部门调取的材料,并组织质证和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
重庆蓝宇公司虽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但其实质是由蓝鸿泽个人独资。又因重庆蓝宇公司与蓝鸿泽之间存在财产混同,故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认定本案可以直接执行重庆蓝宇公司财产,亦无不妥。
案件来源:(2018)最高法民申178号。
综上,股东在一人公司、夫妻档公司、实质一人公司的情况下,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再是承担有限责任。
齐精智律师,陕西明乐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大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公司股权、借贷担保、房产土地、合同纠纷专业律师,微信号qijingzhi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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