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被执行人账户始终在案外人控制下,户内资金不应被执行!

金融审判研究院 金融审判研究院 作者:初明峰 刘磊
2019-03-16 19:39 3607 0 0
被执行人仅负责提供资质和银行账户与案外人合作经营业务,并且该银行账户网银转账所用U盾及其公司合同专用章均有案外人控制时,被执行人对其账户内资金并不能自主支配,并不能作为其责任财产被执行,案外人据此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

作者:初明峰、刘磊

来源:金融审判研究院(ID:jrspyjy)

裁判概述:

被执行人仅负责提供资质和银行账户与案外人合作经营业务,并且该银行账户网银转账所用U盾及其公司合同专用章均有案外人控制时,被执行人对其账户内资金并不能自主支配,并不能作为其责任财产被执行,案外人据此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

案情摘要:

1、景禹能源公司因为他人提供担保,其名下案涉银行账户被债权人申请查封保全。

2、该账户查封期间,不知情的案外人中油长运公司指令他人向该账户内打入资金共计4000余万元(账户内的原始余额为110元)。

3、另查明,案外人中油长运公司与景禹能源公司一直在合作经营石油贸易业务,前者负责提供资金和运营,后者仅提供资质和银行账户。

4、案外人中油长运公司针对该财产保全行为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

争议焦点:

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阻却执行的实体权利?

法院观点:

本案中,中油长运公司将40829664元资金分两笔分别支付至山东滨阳公司、山东永鑫公司,再由两公司支付至景禹能源公司,是为履行《燃料油委托加工合同》和《合作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景禹能源公司在收到案涉40829664元款项后,负有保证将资金及时支付给上游供货商孤儿村油厂的合同义务。《合作协议》虽然约定了中油长运公司、景禹能源公司、允衡公司三方按固定比例分配每吨利润,但在该款因司法冻结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景禹能源公司并不享有请求分享利润的合同权利。由此可见,景禹能源公司对案涉账户内的40829664元款项并未取得控制和支配的权利,仅负有保证专款专用的义务。本案中,江西煤储公司作为景禹能源公司的查封债权人,其对被执行人景禹能源公司案涉账户内的资金依法所能主张的权利,不得大于景禹能源公司自身对案涉款项依法所能主张的权利。因景禹能源公司对案涉账户内的资金并不享有实体民事权利,案涉账户内的资金并非景禹能源公司的责任财产,江西煤储公司不得申请对案涉款项进行强制执行。

案例索引:

(2018)最高法民终873号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实务分析:

理论界认为货币是特殊的流通物,存在“占有即所有”的特性,其主流观点认为:货币的性质和职能决定其所有权不得与占有相分离,无论该占有为合法占有、非法占有,均享有货币的所有权。该理论提出之初在实务中并未引起反思,但近期随着执行异议类案件频发,该理论在实务中受到一定冲击;同时在理论界也有大量权威学者依照归谬法进行极端假设,对“占有即所有”理论提出了合理质疑。

同时笔者发现,实务中在对账户内资金的执行中出现了大量以“借用账户”、“错转错汇”等事由提起的案外人异议案件,执行申请人大多也依据上述的货币占有即所有之特性反驳案外人的实体权益主张,也有部分法院认为账户内资金也属于货币的存在形式,也应当具备货币的“占有即所有”特性,笔者针对该类型的案例进行过系统梳理。对于账户资金是否等同于货币,是否适用“占有即所有”理论,笔者对这一争论在此不作深入分析。笔者只是根据权威法院的判决根据情形进行梳理和分类,以期得出实务中的主流认识,总结实务中主流观点如下:1、否定了“绝对占有及所有”主义,对于有充分证据证明误转误存的被执行人户内资金,不被执行。附《最高院:向被冻结账户误转款项,转款人可通过执行异议主张实体权利!》;2、借用账户关系中,不得对抗执行。附《最高院:借用银行账户违反管理性规定不应认定无效,但户内资金归属约定不得对抗执行!》本文援引判决系2013年作出;3、近期,最高院对于借用账户权益是否保护问题,有所松动:有证据证实账户虽系被执行人开立但确实非被执行人控制的,户内资金不被执行。本文援引案例观点,笔者觉得本观点稍有牵强,但也不失公平。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金融审判研究院”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原标题:

金融审判研究院

研究审判方向,思考诉讼策略

316篇

文章

10万+

总阅读量

特殊资产行业交流群
热门文章
推荐专栏
更多>>
  • 资产界
  • 蒋阳兵
    蒋阳兵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 刘韬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 睿思网
    睿思网

    作为中国基础设施及不动产领域信息综合服务商,睿思坚持以专业视角洞察行业发展趋势及变革,打造最具公信力和影响力的垂直服务平台,输出有态度、有锐度、有价值的优质行业资讯。

  • 大队长金融
    大队长金融

    大队长金融,读懂金融监管。微信号: captain_financial

  • 破产圆桌汇
    破产圆桌汇

    勘破破产事,与君破僵局。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
资产界公众号

资产界公众号
每天4篇行业干货
100万企业主关注!
Miya一下,你就知道
产品经理会及时与您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