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解封日股价高于查封原因限制交易期间的平均股价,判定查封股票未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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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8 11:01 1129 0 0
最高院以因查封原因导致限制交易期间的股票平均价格与解封日股价进行比对来确定是否因查封导致损失较为公平。

作者:初明峰、刘磊、张款款

来源:金融审判研究院(ID:jrspyjy)

裁判概述

李正辉持有股票在禁售期届满后,在被查封期间(期间存在法律规定股份不得自由转让的期间,即使不查封,也不得转让,故应扣除),如果认为其存在损失,则存在如何计算损失的问题。对比2008年2月28日至2010年2月22日期间(查封期间)的平均价与2010年2月22日(解封日)的股价,李正辉不存在损失。

案情摘要

1、柴国生在另案一审时,申请保全了李正辉名下案涉股票(价值10640万元),但法院最终只支持了柴国生2374万元的诉求。

2、另案判决生效后,李正辉诉至法院,称柴国生超标的申请查封了8486万元,超过合理范围,属于保全错误,应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柴国生的保全行为是否给李正辉造成了股票损失?

法院认为

虽然生效判决未支持柴国生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请法律关系真实存在,且就案件的证据而言,不足以认定柴国生具有通过保全来损害李正辉财产的故意或明显过失,不构成保全错误。

李正辉持有股票在禁售期届满后,在被查封期间(期间存在法律规定股份不得自由转让的期间,即使不查封,也不得转让,故应扣除),如果认为其存在损失,则存在如何计算损失的问题。

从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分析,从2008年2月28日起至2010年2月22日期间,雪莱特公司股票收盘价,最高为15.33元/股,最低为3.75元/股,日平均收盘价为8.41元/股,低于解封日的价格。如果认为李正辉持有的股票在查封期间存在损失,难以确定计算其损失的股票基价。对比2008年2月28日至2010年2月22日期间(查封期间)的平均价与2010年2月22日(解封日)的股价,李正辉不存在损失。李正辉后出售其股票共获利84357958.45元。

案例索引

(2012)民申字第1282号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实务分析

股权查封中,由于股票价格是波动的,如何界定被查封人是否存在损失?实务中并无较好的判断标准。当事人以股票价格的最高点来计算其损失没有依据,也不符合公平原则。由于股市的特殊性,其风险无法预见,在查封期间,被保全人未向法院或保全人提出过要对被保全的股票进行交易、变卖的意思表示,也未依法申请置换查封物。最高院以因查封原因导致限制交易期间的股票平均价格与解封日股价进行比对来确定是否因查封导致损失较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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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最高院:解封日股价高于查封原因限制交易期间的平均股价,判定查封股票未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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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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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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