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公布对多家券商和个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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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 16:08 2348 0 0
2021年4月6日,证监会公布了对中信证券、中信建投证券、中金公司等多家券商和个人的29项处罚,处罚内容包括: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责令改正措施、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

作者:债券民工在路上

来源:债券民工(ID:zhaiquanmg)

2021年4月6日,证监会公布了对中信证券、中信建投证券、中金公司等多家券商和个人的29项处罚,处罚内容包括: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责令改正措施、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需要关注的是,这29项处罚措施只是4月6日统一公布的,处罚出具时间为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只有几项处罚的下发日期是4月6日。

本次证监会公布的主要是对投行业务的处罚,涉及的业务涵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业务、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业务、股权财务顾问业务、配股业务、可转债业务、债券承销业务、推荐挂牌项目业务以及重组上市持续督导,范围非常广泛。

本次证监会公布的处罚中,有两项处罚和和债券业务相关:

1、中山证券因在债券承销及受托管理业务中存在尽职调查、受托管理和内部控制等三个方面的问题,被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2、对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负责人进行了处罚,主要原因是发行人上市当年的营业利润同比下降超过50%。2019年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为9.8亿元,主承销商为华西证券。

自2020年以来,可以明显的感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交易所、交易商协会等监管机构加大了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和处罚力度,被处罚的中介机构涵盖了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评级机构等各个类型。4月6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对浙商银行启动自律调查,主要原因是浙商银行“对于发行人注册发行文件涉嫌虚假记载等严重违规事项”。

尤其是对于债券主承销商来说,迈入了严监管时代。债券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的核查义务是审慎核查义务,需要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全面负责,这个责任并不会因为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的存在而减轻。也就是说,债券主承销商的尽职调查不能依赖其他中介机构,要对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合理怀疑和审慎核查。而且在存续期内需要持续督导,存续期内出现的问题都会直接与主承销商的勤勉尽责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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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证监会公布对多家券商和个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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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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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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