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东跃:监管新规解读与基本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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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1 14:25 2227 0 0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管新规”)的发布是行业发展的重大事件,引发了众多租赁行业业内人士的广泛讨论。

作者:程东跃

来源:浙江大学融资租赁研究中心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管新规”)的发布是行业发展的重大事件,引发了众多租赁行业业内人士的广泛讨论。鉴于已有众多业内人士对监管新规条款展开详细分析和解读,本文将省略对监管新规条款的分析,重点解读监管新规的监管原则与监管导向,并阐述本人对监管新规的基本思考。

一、监管新规监管原则与监管导向

在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监管新规答记者问中明确表示,按照“补短板、严监管、防风险、促规范”的原则,监管新规通过加强和完善融资租赁公司的事中事后监管,引导行业规范有序发展。通读监管新规,本人认为监管新规透露的融资租赁行业监管趋势包括以下三点:

一是引导融资租赁企业服务实体经济。监管新规第四条明确规定,“鼓励各地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在推动装备制造业发展、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预示各地政府及监管部门将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

二是引导融资租赁公司规范化发展。监管新规在租赁物价值评估及定价、融资租赁公司内控制度、资产配置、杠杆倍数、集中度、关联度等指标均作了详细规定,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强风控管理,实现规范化发展。

三是制度监管与窗口指导相结合。监管新规对融资租赁公司现场检查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大幅加强了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力度与强度。在各地监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时,有可能会升级为更严厉、更具体的窗口指导,对融资租赁公司发展提出更高的要求。

二、对监管新规的几点基本思考

1、要热情、主动拥抱监管,借此规范内控制度及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明确业务定位和发展战略,做好过渡期安排,以求健康可持续发展。建议公司依据监管新规规定自行做差距比较或压力测试(包括内控制度、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资产质量分类及相应的计提拨备和减值准备、有关量化监管指标、流动性风险等)。

2、监管新规出台有利于行业发展,但不宜过度解读。监管新规宗旨是“严监管、重规范、防风险”,于目前融资租赁健康可持续发展是必要的,同时呼吁各级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不要过度解读监管新规,乃至层层加码。

3、严监管与稳健发展。本人认为,“严监管”是“补以往的短板”,“顶层设计”的内容具有高度和前瞻性,同时呼吁各级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在制定“实施细则”中考虑和强化融资租赁公司发的重大业务特征——聚焦物的风险缓释作用,在规范、稳健运营前提下,在政策制定和实践中更好地引导和鼓励行业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即要避免简单套用其他“类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要求。

4、要引导社会资本间接投入到实体经济。对于融资租赁公司在负面清单中规定“不得有下列业务或活动”(第八条第三点)与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出台的“指导意见”有不一致之处,“指导意见”鼓励政府、其他机构和租赁公司建立“租赁产业基金”,引导民间资金间接投入到实体经济,表明政府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拓宽融资渠道。

5、租赁物动态组合管理。租赁公司要聚焦于租赁物的价值管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租赁物价值(包括未担保余值)的评估系统,实行动态的租赁物价值主动管理,并重视租赁资产的组合管理。

6、中国的融资租赁行业不会出现全国性系统金融风险。系统性金融风险是相对于单体(如单个金融领域、单个金融机构、单个金融产品等)的金融风险而言的,是一种共振性、体系性、全面性的金融风险。其冲击性、破坏性远比单体金融风险要大。从历史和国际经验看,系统性金融风险具有四个重要的本质特征:一是全局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威胁的是金融市场、金融体系以及宏观经济,而非一两个金融机构的稳定性;二是传染性,它非常容易从一个市场传染到多个市场,使整个金融经济体系呈现出脆弱性;三是内生性,金融结构与制度扭曲是系统性风险最直接的根源,如高杠杆率、期限错配、货币错配、监管宽松等;四是或然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触发及传染大多具有或然性,当局较难甄别风险会在什么时候、在哪个领域触发,又通过何种渠道进行传染等。宏观经济的周期变化和结构演进是系统性金融风险产生的首要根源。

结合系统性风险的四个本质特征,本人认为中国的融资租赁行业不会出现全国性系统金融风险,理由如下:①商租公司体量仍较小,不可能掀起“大浪”。现有金租公司存量资产在2.5-2.7万亿,商租公司现有存量规模大致在3.5-3.7万亿,如此体量不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②商租公司资金来源受限,风控有保障。从商租公司资金来源上讲,除自有资金,股东支持外,银行贷款受商业银行内控制度、风险偏好约束,且目前基本做法是“穿透”到项目,ABS、PPN等有交易所审查制度限制,非法集资是属于触犯“刑法”底线,基本正常经营的商租公司经营层不会也不敢触犯法律底线。③商租公司资金不会空转,引发潜在风险。公司的融入资金不会“空转”或投入证券市场、炒房(这些可以约束规定),而主要是投在具体项目(承租人),即使有大量资金投入政府平台,但中国尚无地方政府破产法,从中央到地方应有合理的处置应对办法。

因此,即使有个别大型租赁公司出现相对较高比例逾期、不良资产,也不会对整个行业产生致命的系统性风险,但不排除局部或个别区域风险的“感染”,目前情况是“被违约”的占据比例较高,但尚未出现批量的公司因此停业或倒闭。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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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程东跃:监管新规解读与基本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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