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土地,定价、涉税问题全面解析

投拓江湖 投拓江湖 作者:投拓江湖
2020-02-17 12:36 6923 1 0
疫情下,行业洗牌,法拍拿地的机会增多,提前学习一下。

作者:投拓江湖

来源:投拓江湖(ID:toutuoJH)

受疫情的影响,房地产行业的困难在持续,行业的洗牌效应加剧,房企的破产数量也会迎来一个上升的趋势。

最近一些关于房企破产的文章,在行业广泛传播转载,这预示着地产行业的调整在加剧进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查询的最新消息,截止2月8日,全国二月份已有95家房企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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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在此之下,很多地方政府,纷纷出台了一些“救市”措施,让很多人觉得房地产马上就会放松限购限贷,机会来了。

昨日,财政部发表了住房不炒的意见,让很多人大为失望,这证实了我之前发文的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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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的形势来看,虽然地方政府会在土地款,预售条件等方面进行放松,但是核心的限购限贷等政策,并不会放松。地产行业的困难,并不会很快缓解,行业洗牌,会愈演愈烈。其中一部分严重资不抵债的,会直接走向破产,从而成为法拍资产。

因此,对于广大的地产投资人来说,今年在法拍领域可以多关注一下,作为拿地,出业绩的一个突破口。

(二)

司法拍卖的土地,在价格方面有着巨大的吸引力。一般来讲,为了快速将资产变现,方便用于偿还各种债务,会在市场评估价格的基础上进行打折。

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其中第八条明确规定:拍卖应当设置保留价,首次拍卖的保留价不得低于市场评估价格的80%,如果流拍后继续拍卖的,保留价不得低于前次保留价的80%。意思就是说,法拍价格最低可以做到八折,再次流拍后可以在前面价格的基础上再八折,后面如果流拍还可以八折,以此类推。

价格方面的优势,是很多房企考虑法拍项目的原因。但是法拍项目相比同样是公开拍卖的招拍挂项目,前期研判的复杂程度要高一下,除了地块问题外,还需要对项目的开发情况,项目公司资产,对外法律关系进行调查。挂网公示以后再研判,基本上是来不及的,因此法拍项目必须要提前获取,工作前置。

(三)

关于税费的问题,法拍项目主要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四种。

1、增值税,需要对纳税人的性质,土地取得时间进行区分处理。根据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2016年4月3日以前取得的土地,一般纳税人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法或者一般计税法,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项目,只能采用一般计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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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增值税。如果相关票据完备的,按照土增税暂行条例,适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

如果相关票据遗失,或者失真的,按照8%的税率进行核定征收。

3、关于契税,按照3%的税率进行核缴。纳税基数为不含增值税的金额,需要进行换算后,再计算契税。

4、印花税,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具体依据拍卖成交确认书,或者法院裁定书上确定的金额为计税依据。另外,交易双方均需要分别缴纳万分之五的契税。

5、另外一个就是拍卖服务费的问题,这个跟招拍挂土地的交易服务费适用同样的规则,具体参考各地收费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标准是:200万以下的,佣金不超过标的5%;200万至1000万的的部分,佣金不超过标的3%;1000万至5000万的的部分,佣金不超过标的2%;50000万至1亿元的的部分,佣金不超过标的1%;超过1亿元的,不超过标的0.5%。拍卖成功由买受人承担,拍卖失败由申请人承担(一般是破产管理人)。

税费承担的特别之处。因为法拍项目,被执行人(土地所在公司)已经资不抵债且在执行破产程序,失去支付能力,上述的5项税费成本,一般来讲都是由买家承担。这个通常法院在项目的竞拍公告里面,会进行约定,将买卖双方的税费规定为由买家承担。

大家在接触法拍项目的过程中,进行前期测算时,需要将这部分成本先考虑进去,否则后面利润率会有较大差距。

(四)

在缴清土增税、增值税、所得税以后,项目实际取得的价格,为项目的全票价格。这里还会涉及前期已经缴纳的税费,在后期开发过程中,是否会被税务部门作为开发成本认可的问题。

在《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中列举了各项可扣除的成本,并未明确禁止不能扣除。而且项目实实在在已经完成了投资,如果不能抵扣,无异于是在进行重复无效的投资。

但有的地方政府是明文规定不能计入和抵扣的,例如广西省。但是广西的做法不具有普遍性,大家在实操中可以根据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只要地方没有明确禁止,就可以抵扣。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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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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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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