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主管领导明知借名贷款仍违规批准,构成违法发放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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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2 15:41 3737 0 0
借名贷款人明确提出要借名贷款,贲晓庆对此仍违规审批,最终造成银行所发放贷款不能收回。

作者:初明峰、刘磊、郑梦圆

来源:金融审判研究院(ID:jrspyjy)

裁判概述

作为银行主管贷款发放工作的领导,在借名贷款人明确提出要借名贷款,该领导对此仍违规审批,在得知违规贷款的借名贷款人已无力归还贷款的情况下,自己出面直接找他人借名贷款,以归还此前形成的违规贷款主观故意明显,最终造成银行所发放贷款不能收回,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案情摘要

  1. 贲晓庆为海安农商行的主要领导,主管该行的贷款发放工作。

  2. 借名贷款人明确提出要借名贷款,贲晓庆对此仍违规审批,最终造成银行所发放贷款不能收回。

  3. 法院判定贲晓庆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连续不服申诉被驳回。

争议焦点

贲晓庆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法院认为

关于你申诉称“你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申诉理由,经查,涉案贷款申请人和借名贷款人的证言,原审被告人季善林、夏凤山及另案处理的洪融蓉的供述均证实,你作为海安农商行主要领导,不履行严格审查工作职责,在借名贷款人明确提出要借名贷款时仍违规审批,甚至在得知违规贷款的借名贷款人已无力归还贷款的情况下,自己出面直接找他人借名贷款,以归还此前形成的违规贷款主观故意明显。涉案贷款资料虽然表面上手续齐备,但经查明的真实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以及海安农商行贷款要求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属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你的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故你该项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索引

(2017)苏刑申8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六条 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二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实务分析

关于违规发放贷款罪,法律规定是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关于“数额巨大”和“重大损失”都较为明确;但实务中对当事人的行为违法性是否到达犯罪的层面,存在认定上的模糊,违规&违法的界定不甚清晰。再有就是在金融乱象整治过程中大量存在行政监管部门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不移交公安的情形,导致从业人员对所实施的不规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错误认识。

笔者通过收集和梳理权威案例(较高级别法院的判决)的方式列举分析,以此告诫从业人员“红线”之所在,希望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提高警觉,切不可麻痹大意,以身试法。

笔者认为本案例释明三个问题:1、金融机构主管领导,非直接经办人员,虽不是直接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人,但是其审批过程中的放任行为,也属于违法发放贷款罪打击的范畴;2、发放贷款过程中明知顶冒名贷款而放任的行为,从行为违法性上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情形;3、顶冒名违法发放贷款,用于掩盖不良贷款的行为,过程中虽是为了银行的考核利益,无个人利益,不影响罪名成立。望广大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引以为戒!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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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法院:银行主管领导明知借名贷款仍违规批准,构成违法发放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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