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的融资业务很不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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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8 22:58 1195 0 0
地产进入下行期后,大家都一直在挖掘施工单位的融资业务,尤其是国央企类施工单位对城投平台的应收账款保理以及总包对城投平台的贴息融资等业务

作者:西政资本

笔者按:

地产进入下行期后,大家都一直在挖掘施工单位的融资业务,尤其是国央企类施工单位对城投平台的应收账款保理以及总包对城投平台的贴息融资等业务,但因存在保理的确权、追索权设置、央企的担保限制等核心难点,因此这类业务的落地经常都面临很多困难。

2021年11月19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根据该通知的规定,央企施工单位局级(集团)就融资业务出具回购协议或抽屉协议时不仅需要根据公司章程出具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还需要向国务院备案,这就导致我们在操作央企施工单位的保理业务或给城投平台的融资贴息业务时很难让其提供担保、回购或兜底的承诺。

除75号文以外,2021年7月,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1〕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在施工单位对城投平台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中,让城投平台确权就成为很大的问题,因为城投平台的确权不仅需记入负债,而且还可能涉及政府隐性债务的问题。

以下整理一下我们最近在业务的操作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一、发包方的确权难度

在总包单位对民营房地产开发商的应收账款保理融资中,开发商的确权一般都不会存在太大的难度,但施工单位对城投平台应收账款的保理融资则基本无法确权,一是因为城投平台确权的话相当于要记入城投平台的负债,也即原本因施工合同发生的商务付款变成了硬性的金融负债,对城投平台的债务新增甚至政府的隐债问题都有影响;二是城投平台本来就是要施工单位垫资施工,而确权的话会给自己增加负担,因此基本没有配合意愿。就目前的业务策略而言,我们更多的是跟施工单位沟通有追索权的暗保理方式,但各个国央企施工单位对这种方式仍旧存在不同的抗性。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发包方(债务人)是否一定要配合确权的问题,至少在风控的逻辑上来说,这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手续。从业务性质来看,应收账款属于一种债权,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保理业务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形式可选择邮寄、挂号信、公证送达、债务人盖章确认等方式。实务中,为避免转让通知无效及取得债务人对其他特殊义务约定(如变更管辖条款、放弃抵销权、抗辩权等)的同意,保理公司多数采用债务人盖章确认的方式进行转让通知,而要让城投平台以盖章方式进行转让确权,从其内控和决策程序来说,无疑存在巨大的难度。

二、施工单位的兜底与回购难度

不管是开发商的地产项目施工还是城投平台的基建项目施工,在发包方(主要是城投平台)无法确权的情况下,给施工单位做有追索权的保理或者让施工单位承诺到期回购债权又有多大的难度呢?就具体业务操作情况而言,民营类施工单位基本都没有多大的配合障碍,但目前的市面情况是开发商和城投平台都基本首选国央企类施工单位作为施工承包方,而国央企类施工单位在保理融资的兜底、回购等又受到75号文的诸多限制,因此在业务落地层面基本都得按其各自的内控要求具体确认接受尺度。

事实上,就75号文的影响而言,因为央企(包括央企类开发商和央企类施工单位)无法再签兜底、回购或抽屉协议,而央企施工单位承接地方城投平台施工业务时,城投平台又不愿触及新增负债或政府隐性负债的问题,因此在投资机构或保理公司要求的增信措施无法得以提供的情况下,想要成交业务确实存在极大的难度,毕竟对于投资机构或保理公司来说没有任何有效的风控和保障措施。

三、施工单位对发包方的融资配合难度

我们注意到,尽管大部分施工单位为了拿下工程都积极地寻求与投资机构的合作,但在实际配合度上还是存在很大的差异,具体来说主要是以下三种:

1. 施工单位主动帮忙解决资金:最典型的就是为了规避政府隐债等问题,施工单位主动找我们投资机构针对城投平台发包的工程设立合作主体(比如共同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然后由该合作主体与施工单位以联合体投标的形式竞得发包工程,本质上就是“F+EPC”的模式,其中资金由我们机构端一次性解决,包括间接为城投平台的发包工程解决资本金的问题。

2. 施工单位的贴息:在城投平台可以接受我们投资机构的明股实债、股加债或永续债产品的情况下(此情况一般都不会涉及政府隐债的问题),施工单位一般都是以贴息的方式帮忙城投平台融资,比如我们给城投平台投放资金的年化成本是8%左右,剩下的年化2%-3%则一般由施工单位贴息。

3. 施工单位友情性质的协助:比较常见的情形是施工单位也是帮城投平台找融资,但自己本身不会以任何方式参与其中,包括兜底、贴息等方式均无法配合,因此跟这类施工单位的融资业务配合效果方面一般都会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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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施工单位的融资业务很不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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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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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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