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增资款不到位的法律责任警惕“认缴制”下的大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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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5 14:54 3201 0 0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者:律界诸葛

来源:商事诉讼仲裁研究(ID:ljzg2020)

裁判主旨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情简介

上海福升威尔智能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福升公司)与江苏中传瑞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江苏中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江苏中传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福升公司向法院起诉。经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徐汇法院)于2017年3月9日判决江苏中传公司应支付福升公司货款736万元,违约金833951元。因江苏中传公司未履行义务,福升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因案件执行标的较大且被执行人的经营状况需要实地调查,上海徐汇法院执行法官多次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财产线索。除被执行人自行支付285万元及扣划的银行存款496000元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执行法官在查阅江苏中传公司公示的年度报告及银行流水时,查明被执行人股东北京中传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京中传公司)在2015年12月10日变更登记时以货币形式实缴增资款4000万元,而江苏中传公司账户中并未有资金进入。上述线索为案件执行指明向新方向,申请执行人依法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经审查,执行裁判庭裁定追加北京中传公司为被执行人,并在未缴纳出资额4000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北京中传公司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上海徐汇法院第一时间依法冻结其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责令其期限内履行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将依法采取法定财产处置措施。双方经过多次沟通及时确定还款方案,并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全部余款,案件顺利执结。

裁判文书要点

本案中,江苏中传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未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北京中传公司作为江苏中传公司的股东,在听证时自认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实缴增资款,故福升威尔公司申请追加北京中传公司为被执行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018)沪0104执异18号《上海福升威尔智能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中传瑞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实务总结

在实务中,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认缴额度、缴付时间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由公司自主决定。很多股东以为可以设立、或在后期增资出一个认缴注册资本金很高的公司,只要认缴的期限足够久,就无须在短期内实缴出资,从而达到既让人觉得公司实力很强,又无须履行实际的出资义务的效果。

实际上,在公司成为被告的时候,如果被告公司履行能力欠佳,这些未实缴全部出资的股东可能被一并起诉,或者在后面被追加为被告,或者被另行起诉。此外,股东未实缴出资的责任,实际上不仅是债权人可以追究其责任,实际上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也可以依法追究这些股东的责任。

所以说认缴多少是和自身承担的缴付义务成正比的,应量力而行。

参考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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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投资人增资款不到位的法律责任警惕“认缴制”下的大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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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陈杰律师团队主要服务于金融、不良资产、商事诉讼、新三板等领域,为多家金融机构提供大量诉讼、非诉讼法律服务。曾多年参与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法律评审工作 曾服务中国农业银行资产处置中心、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不良资产管理机构,尽职调查及处置多笔资产及债务重组。为天津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批量贷款诉讼清收服务。曾代理多起最高法院二审再审案件。(个人微信号:victoryc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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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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