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围绕在金融机构头上的风险幽灵

时贰闫 时贰闫 作者:闫威
2019-10-29 19:56 2316 0 0
黑钱是如何洗白的呢?作为金融机构该如何做好反洗钱工作?如何防范自身风险呢?

作者:闫威

来源:时贰闫(ID:yantwelfth)

一、黑钱洗白记与反洗钱

了解反洗钱的第一步,我们要知道什么是洗钱?一个合法途径取得的金钱当然不需要洗,需要洗的是那些通过非法途径取得的金钱,具体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这里可能有人会问,为什么犯罪分子赚到钱之后,不能直接去花呢?反而要费尽各种心思洗钱呢。原因很简单,犯罪分子通过毒品、黑社会等非法途径取得的钱,并不能随心所欲的花。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比如绝命毒师里的制毒师老白,他在社会中的身份只是一名高中化学教师,一年收入不足十万美元,当他制毒后轻轻松松就赚到了1000万美元,但是他非法的收入与他的职业收入并不成正比。如果一个年收入不足十万美金的教师,开着100万美金的跑车,住着500万美金的房子,会立刻被美国国税局、缉毒局盯上。因为他的收入是不正常的,那么,他必须要想办法去解释这笔钱的来源,否则他钱还没花多久,就会被警察盯上,面临牢狱之灾。

所以,对于犯罪分子来说,想要轻松花掉自己手中的黑钱并不容易,因此,必须要把黑钱洗白。那么,他们是通过怎样的途径洗白的呢?

这里我们以《黑钱胜地》中男主角马蒂·伯德对他儿子讲解洗钱流程的台词为例

“洗钱入门第一课:假设你捡到一只装有五百万元的皮箱,你会买什么?游艇、跑车还是豪宅?答案是什么都买不了,因为国税局都会盯上这笔五百万巨款。所以,最好的办法是将这笔钱存入银行。但问题来了,这笔黑钱来的太干净了,看上去像是刚从银行金库出炉一样,所以第一步要把这笔钱做旧、做皱,用泥土抹过、用车碾过,想办法把这笔钱抹上岁月的痕迹。第二步,把做旧后的五百万元,鱼龙混珠的装入营业的现金收入中,再把混合的金额从美国的银行转到任何一家不受美国管辖的外国银行。第三步,将资金转移到一个普通的往来账户中,然后只需要在全球超三百万个营业网点中的一个,取出这笔已经洗干净的钱去使用。”

具体而言,洗钱需要经历三个阶段,即处置阶段、离析阶段和融合阶段。

处置阶段,就是将犯罪所得的黑钱投入到清洗系统中。

离析阶段,又称培植阶段,即通过复杂多层的金融交易,将非法收益和其来源进行拆分,将非法所得化整为零,从而掩盖查账线索和犯罪行为。

融合阶段,又称为甩干阶段,即将非法所得转换为形式合法,是黑钱洗白的最关键步骤。通过将犯罪所得资金转移到与犯罪组织、个人无明显联系的合法组织或个人账户中,将之前分散的资金重新聚拢起来,用于投资各类实业、证券市场、文化艺术品等正当商业活动,成为应纳税的合法收入,融入合法的金融经济体系中,让犯罪所得的资金获得了合法的外衣。

所以,在洗钱的流程中,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之一。这也是为什么在金融行业要进行反洗钱工作的原因所在。

二、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及组织架构

截止目前,中国反洗钱工作形成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到规范性文件的规范体系,法律法规方面有:《刑法》191条洗钱罪、《人民银行法》、《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部门规章方面有:《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方面有: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执行外交部关于执行安理会有关决议的通知等一系列反洗钱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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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工作的组织架构方面,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具体而言,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全国反洗钱工作。在反洗钱司法机关方面,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构成。在反洗钱自律组织方面,由各金融机构行业组织构成,如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保险业协会、中基协等。同时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指导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制定本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指引。

因此,在反洗钱监管网络上,形成从中央到地方,从行政监管部门、司法部门到行业自律组织全面、细致的监管体系。这一监管体系,一方面防范金融领域出现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也是对各金融机构的监督,督促各金融机构履行自身反洗钱义务,做好反洗钱工作,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安全。

三、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有哪些?

根据《反洗钱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金融机构具有如下反洗钱义务:

1.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反洗钱法》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具体涵盖制度如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保密制度、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等。

这一系列制度,对于传统金融机构来说,可谓是驾轻就熟。尤其是银行,其可谓是反洗钱工作的第一线,日常反洗钱监管活动密集。但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来说,往往格外欠缺反洗钱工作经验,相关制度不完善,反洗钱工作流程不熟悉,将反洗钱内控制度束之高阁。这也是为什么2018年以来,非银行金融机构屡遭监管处罚的原因所在。

2.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机构

首先要求金融机构设立反洗钱专门部门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其次要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专人负责。这一点中,可以看出随着反洗钱工作密集开展,反洗钱专业人士将成为市场中紧缺型人才,各大金融机构继续完善自身人员配备,避免因岗位人员缺失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之后,要对下属机构展开监督检查,将反洗钱工作常态化,而不是运动化。要持续性的监管下属机构是否存在洗钱行为,避免因下属机构违规行为对金融机构自身造成冲击。最后,要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根据07年2号令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但相关监管政策中并未对定期的具体时间进行说明,实践中一般为一年时间。

3.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及资料保存义务

客户身份识别及资料保存义务,是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中的核心义务之一。

具体而言,金融机构首先要对客户身份的真实性进行核对,比如要求办理业务的客户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若是委托他人代理的,要提供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其次,要了解客户投资行为的基本信息,比如:交易目的、用途、受益人、实际控制人等等。在《反洗钱法》中重点提及了,若客户办理保险、信托等业务时,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也非客户近亲属,金融机构需要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登记。最后是做好留存工作,即留存客户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个人客户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机构客户的营业执照证明文件复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书原件、客户信息核实和更正记录等),以及对相应交易记录(交易的时间、地点、币种、金额、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和其他资料等),就资料的保存时间,《反洗钱法》规定: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4.履行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义务

大额交易是指:(1)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现金存入信托财产专户(或募集账户);(2)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款项划转;(3)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境内款项划转;(4)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可疑交易是指: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用途及性质等有异常特征的交易。比如: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情况;客户、客户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客户代理人属于“黑名单客户”发生的交易;同一客户多次转让投资产品收益等行为等等。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6)2号令规定,金融机构总部以总对总的方式,将报告发送至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具体报告时限上,要求实时报送。在发送报告后,若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报告中存在问题或瑕疵,将向金融机构发送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在接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要进行补正。

综上所述,这些反洗钱义务的存在,要求金融机构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要积极履行反洗钱义务,开展相关反洗钱工作。但目前反洗钱工作主要有银行机构开展,其他金融机构在反洗钱领域上存在较大不足,相关制度、体制都不完善,成为了金融体系中的反洗钱漏洞。所以,在中国第四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互评估工作开展过程中,非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将成为接下来的监管重点,而一些未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将受到更为严厉的监管处罚。

5.履行法定保密义务

根据《反洗钱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具体保密对象如下:(1)客户身份资料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资料(2)交易记录资料(3)大额交易报告及可疑交易报告(4)履行反洗钱义务所知悉的国家执法部门调查涉嫌洗钱活动的信息等等。

由于反洗钱活动,往往是涉及到上游犯罪行为,因此在开展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密工作,避免打草惊蛇,影响相关犯罪活动的侦办工作。所以,不能以孤立的视角看待反洗钱工作,其不仅仅是打击犯罪中关键一环,更起到着预防犯罪、发现犯罪线索的作用。

四、未履行反洗钱义务,金融机构将面临怎样风险?

2019年7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的2019年二季度(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反洗钱处罚信息,截止2019年二季度,位于13个省份的中国人民银行21家分支行共对36家义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开出36笔罚单。处罚金额共计2204.07万元、个人处罚金额112.16万元、被处罚人数37人,双罚制比例为77.78%。与同期相比处罚总金额和数量均快速上涨,但与2019年第一季度相比,整体数据略有回落,在2019年1月,涉及反洗钱相关行政处罚数量为128笔,涉及单位和个人的处罚金额合计约3901万元。

在二季度罚款金额排名前三的金融机构分别为:汇潮支付有限公司(630万元)、随行付支付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128万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90万元)。其中随行付支付有限公司(总公司)刚刚在2019年3月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未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被处罚590万元罚款,并对两名相关责任人共处以31万元罚款。

按照2019年前两季度处罚数据,2019年全年反洗钱工作处罚金额将再次破亿元,并将再创新高。由此可见,从2018年开始吹起的反洗钱处罚之风,将愈演愈烈,金融机构将面临反洗钱工作强监管时代。

根据钛媒体的统计,2018全年,反洗钱行政处罚共计396笔,罚款金额合计13101.86万元。罚款总金额中,对单位做出的罚款金额合计12221.96万元,对个人做出的罚款金额合计879.9万元。在处罚对象中,银行业占比61%仍是处罚主要对象,但相比于过往,其比例已呈现下降趋势,非银行金融机构处罚比例在快速提升。非银机构中,保险行业收到77张罚单,罚没金额约2183万元,支付机构仅占据7张罚单,涉及金额为1210万元。处罚金额排名前10的机构中,支付机构列4席,年度单一处罚金额最高的罚单为九派天下支付有限公司,处罚金额是486.6万。

监管处罚数据上,最直观的反映了监管部门就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决心。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反洗钱工作不再只是说说而已,而是要严格按照监管政策要求,落在实地,否则监管的大棒就将落在自己头上。具体监管政策方面,在近三年来,重大监管文件犹如下饺子一般,一个又一个落地。

从2017年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银发[2017]9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义务机构反洗钱交易监测标准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银发〔2017〕108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银发〔2017〕117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国办函[2017]84号),到2018年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30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6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8〕130号)、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大额交易报告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银发[2018]163号)、关于印发《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银反洗发〔2018〕19号)、《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最后到2019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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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同于过往的反洗钱监管体系,如今的反洗钱监管日趋全面细化。相对应的,未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将更容易被发现,也将面临更为严格的处罚措施。在具体处罚违规行为上,主要集中在以下行为之中:

1.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这一违规行为占据了当前反洗钱处罚案例的五成以上的比例,堪称违规之冠。

2.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可疑交易报告

3.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4.存在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的行为

5.违反其他反洗钱规定

那么,目前金融机构未履行反洗钱义务将面临哪些处罚呢?

根据《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承担反洗钱法律责任的主体。对违反反洗钱法律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违法的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反洗钱法》规定的罚款为“双罚制”,即可以对金融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进行罚款。

3.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采取相应处罚

(1)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2)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3)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并不是摆摆花架子就可以,必须将反洗钱要求及措施落实到实处。同时,相比于过往流于形式的监管,如今金融机构面临更为密集的监管活动、严格的监管要求,以及严厉的监管处罚。若忽视反洗钱义务的履行,金融机构必将付出惨痛的代价。

五、金融机构该如何履行反洗钱义务?

反洗钱义务的履行,绝不是简简单单的一份反洗钱文件就能涵盖,要履行反洗钱义务,需要金融机构切实投入人力、物力、财力,以对洗钱风险进行实时监控,避免成为洗钱犯罪的工具。具体而言,要做到如下几点:

1.改变原有观念,重视洗钱风险。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反洗钱义务是必须贯彻落实的。其中,尤其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过往并不重视洗钱风险,往往成为了洗钱犯罪的帮凶。虽然在信托、私募等投资产品中,会在合同中注明反洗钱条款,但这些条款只是简单的反洗钱内容的罗列,并没有实质上的预防、规范作用。

这种对反洗钱工作的不重视,导致信托、私募等产品被犯罪分子所盯上,通过投资相关产品,将犯罪黑钱洗白。最终,也导致相关金融机构受到了法律的处罚。所以,要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第一步,要树立正确的反洗钱观念,从自身做起,重视洗钱风险,构建完善、全面、专业的反洗钱体系,以将风险进行隔离。

2.从制度出发,完善内部反洗钱制度,构建反洗钱内控体系

制度,是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基础。一方面,要完善内部反洗钱制度,诸如: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资料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监测报告制度、档案保密制度、风险等级划分制度等等。通过制度的构建,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弥补金融机构防控风险短板,让洗钱行为原形毕露。另一方面,要落实相关制度,很多金融机构并非缺乏反洗钱制度,而是缺乏将制度落实下去的执行力,最终,导致反洗钱内控制度流于形式、浮于表面,并未起到实际的作用。需要注意的是,反洗钱内控制度针对的对象是洗钱这一犯罪行为,而不是监管部门的检查工作。

3.抓住核心要点——客户身份与交易

反洗钱两大核心要点分别是客户身份与交易,针对于客户身份方面,金融机构一方面要做好身份真实性核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客户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与公安、工商部门进行核对、回访客户、实地查访等。另一方面,要做好身份材料保存工作,及时整理、更新。同时针对于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无正当理由更新客户信息等其他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客户资料存在真实性、有效性、完善性怀疑的,应作为可疑情况进行上报。

针对交易方面,一方面,要做好大额交易、可疑交易监测工作,并就相关情况及时上报。随着监管要求的提升,目前的交易上报时间,已经从06年的十个工作日,缩减到如今的实时上报,可见监管变化之大。另一方面,相关交易记录要做好保存工作,若在交易记录中发现相关犯罪线索要及时与公安等司法机关联系。

因此,抓住客户身份与交易两大核心要点,可以让金融机构更好地履行反洗钱义务,确保及时发现洗钱风险,保障自身安全。

4. 完善团队架构、配置核心反洗钱人员

如前文所述,随着反洗钱监管日益严格,各大金融机构均要做好反洗钱工作。也就意味着接下来反洗钱专业人才将成为市场中的紧俏品。过往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人员,往往是由风控或法务部门人员兼职,但根据最近监管要求,金融机构需要配备专门的反洗钱人员,独立的反洗钱组织架构,这就要求了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团队架构,配置核心反洗钱人员。一方面,意味着金融机构在反洗钱领域要投入更多的人力、财力、物力,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也要对反洗钱负责人员的专业水平、能力进行考核,以保证其具有担任反洗钱岗位的能力。

5. 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处理于一体的反洗钱体系

就金融机构而言,反洗钱监管政策最终目的是督促金融机构构建起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处理于一体的反洗钱体系,真正实现让洗钱风险隔离在金融机构之外,并对上游犯罪实现打击,同时从监控数据上寻找线索,成为刑事侦查的重要突破口。

事先预防方面,要求金融机构具有完善的内控制度、反洗钱组织架构、专业素养较高的人员团队,同时要积极组织相关反洗钱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在日常工作中注意洗钱风险。事中监控方面,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实时、严密的交易数据、客户信息监控体系,就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情况做到实时上报,就发现的犯罪线索、材料及时与司法机关联系,让交易过程中的马脚被及时发现。最后是事后处理方面,一方面发现洗钱行为后,及时汇报、处理,另一方面要保存好相关记录、材料,并做好保密工作。

最后,这一体系的构建,就如编织一张天网,让洗钱等犯罪行为无处遁形。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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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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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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