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债券民工在路上
来源:债券民工(ID:bondworker)
最近看到的公告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受处罚的情况真不少。仅从2021年11月至今,就有5家主承销商和发行人被监管机构处罚:
1、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于2021年12月1日公告,陕西证监局对公司出具警示函,主要原因是未能及时披露韩城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城城投”)募集资金使用违规问题和未履行重大事项勤勉尽责义务。
韩城城投的实际控制人是韩城市国资委,主体信用等级为AA(中证鹏元)。目前公司存续债券金额为35.70亿元,存续债券只数为7只,存续债券产品为企业债券和私募公司债。
此前,韩城城投出现了部分非标产品逾期的情况,在信用债券市场上引起了一定的关注。中证鹏元于2021年6月30日出具的跟踪评级报告对上述事项也进行了披露。根据评级报告的内容,韩城城投的逾期借款已经结清、调整还款计划或者展期。
2、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1年12月1日披露对洛娃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娃集团”)出具监管警示函,主要原因是未及时披露收到的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洛娃集团于2018年12月6日首次发生债券违约,目前存续的7只债券均已经违约,违约债券金额为47.50亿元。
3、根据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1月29日的公告,因为未按照要求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部分募集资金未按照专户管理,被四川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4、根据株洲循环经济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洲循环集团”)2021年11月26日披露的公告,公司因为“违反募集资金用途的约定”、“政府债务转增资本公积事项未及时披露”和“发行备案材料信息披露准确性和完整性不足”等问题,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于2021年11月22日出具监管警示函(上证债监[2021]46号)。
5、根据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披露的信息,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21蓝光MTN001”,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这份监管措施的落款日期是2021年11月3日,公开披露日期是2021年11月9日。
证券公司作为主承销商是信用债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更需要特别关注自身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五洋债的二审判决中,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和大公国际均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从中可以看出,监管机构对于债券中介机构的主要监管思路。从判决和处罚的文件中可以看出,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的核查义务是审慎核查义务,需要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全面负责,这个责任并不会因为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的存在而减轻。也就是说,债券主承销商的尽职调查不能依赖其他中介机构,要对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合理怀疑和审慎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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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最近被处罚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真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