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发行新规解读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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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10:10 3759 0 0
两个交易所的指引内容和规定指标基本一致,债券民工以上交所的《指引》为例,对公司债券发行新规进行解读:。

作者:债券民工在路上

来源:债券民工(ID:zhaiquanmg)

2021年4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印发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以下简称“《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审核重点关注事项》,对于公司债券发行的重点关注事项进行了明确。两个交易所的指引内容和规定指标基本一致,债券民工以上交所的《指引》为例,对公司债券发行新规进行解读:

1、《指引》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根据监管规则,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主要是针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主要为挂牌转让。虽然《指引》的名称中包含“发行上市”,但是也明确了同样适用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指引》强化了中介机构的核查责任。中介机构需要全面核查发行人的重点事项,并根据尽调情况和核查情况谨慎发表相关核查意见。这个说法在之前的监管规则中还是很少见的,所以中介机构的核查责任更加明确和清晰了。

3、《指引》重点关注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发行人和中介各机构需要重点披露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的重大负面舆情、高比例质押、诉讼或冻结等事项,确保让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公司治理结构的变化情况。

4、《指引》明确了非经营性往来款和资金拆借的核查标准。非经营性往来款和资金拆借超过最近一年末经审计总资产3%的,需要进行明确的信息披露并做重大风险事项提示;超过5%的,需要承诺在债券存续期不新增;超过10%的,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偿还公司债券。这是交易所首次明确对非经营性往来款和资金拆借的核查标准,对于超过10%的发行人来说,如果是首次发行公司债券,基本上没有债券发行的可能了。

5、《指引》明确了包含财务公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规定。对于包含财务公司的债券发行人,需要充分披露自身可支配的自有资金资金情况。这条事项对应的可能是证监会对永煤集团处罚的原因,财务公司的存在可能会导致公司货币资金情况失真。

6、《指引》明确了有息负债结构的核查标准。需要注意的是,这两条标准需要同时满足:银行借款占比低于30%和其他债券占比低于50%。事实上,这两个标准同时满足的结果就是非标资金占比超过50%。在这种情况下,债券募集资金只能是用来偿还公司债券。

7、《指引》明确了对非公开公司债券发债规模资产40%的原则性监管。新《证券法》删除了对于发债规模不超过净资产的40%的限制,但是《指引》中规定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原则上不能超过净资产的40%,超过申报的只能用于偿还公司债券。这个规定对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存量较多的发行人影响较大。但是这里边没有明确是否包含短期公司债券、项目收益债券等类型。

8、《指引》再次明确公司债券不能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需要严格符合地方性债务管理的相关规定。这是新修订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之后,第二次明确这个事项。

9、《指引》明确城投公司资产规模小于100亿元或者低于AA(含)评级的从严审核。资产规模小于100亿元或者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含)这个标准应该就是弱资质发行人的门槛,AA城投融资压力很大。

10、《指引》明确主承销商关注事项核查对照表,对于重大事项进行依次核查确认,确保发行人满足相关要求。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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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公司债券发行新规解读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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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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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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