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在资金紧张情况下实现并购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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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9 16:36 3261 0 0
并购是世界经济中的常见行为,已成为企业扩大规模、调整产业结构、改善经营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方式。

作者:杜 娟 童 颖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前言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乔治·斯蒂格勒曾说:“没有一个美国大公司不是通过某种程度、某种方式的兼并而成长起来的,几乎没有一家大公司主要是靠内部积累成长起来的。”可见,并购是世界经济中的常见行为,已成为企业扩大规模、调整产业结构、改善经营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方式。然而,并购通常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当并购时机趋于成熟但企业没有足够资金时,这一困境如何解决?本文将介绍一种特殊的并购模式——股权置换式并购,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01什么是股权置换

股权置换又称换股,《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将换股的概念界定为以股权作为出资。从实务操作层面,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公司通过交换股权,以达到支付转让股权对价,或调整公司股比、改善公司股本结构、实现公司整合的一种模式。其结果在于实现交叉持股,建立利益关联。

02股权置换的具体方式

股权置换的交易相对较为复杂,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方式:

① 目标公司股东以目标公司股权向并购方增资,从而使并购方成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目标公司的股东成为并购方的小股东。如下图:

② 并购方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向目标公司增资入股,从而使并购方成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目标公司成为并购方持股公司的股东。如下图:

③ 并购方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换取目标公司股东所持目标公司股权,从而使并购方成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目标公司股东成为其他公司的股东。如下图:

以上三种方式的具体适用,对并购各方的股权结构影响各不相同,具体选择适用中还需综合考虑并购目的、税收政策及相关各方配合程度,可以单一使用也可以综合运用。

03股权置换的实操要点

在具体股权置换实务操作中,应注意以下三点:

① 用于置换操作的股权不存在权利瑕疵

该规定第六条明确,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股权出资。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已被设立质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不得用作出资。

② 履行评估或协议作价程序,保证等价置换

用以置换的股权价值直接关系到置换后各股东的持股比例;且在置换后持股比例既定情况下,价值不足或溢价时,还将发生置换股权股东之间的现金等其他资产找补问题。因此,股权置换过程中,股权价值与股东利益息息相关,对股权价值的评估至关重要。

对于国有企业,为防止交易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保证企业合规化管理,在股权置换时,应当聘请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置换各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公允作价。而对于私企而言,因其不存在较为严格的管理责任与程序要求,因此,在股权置换中,其可自由选择价值确定方式,或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或置换各方根据股权所在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协议作价,最终实现等价交换目的。

③ 置换操作的登记程序

股权置换与现金支付操作方式相较,最大的不同在于其登记程序,置换涉及双方的股权变动及登记,一方面,用于置换的该股权所在公司要变更持股股东;另一方面,接收股权的一方企业也要变更股权变动情况。具体为:

第一,方式一、二情形下,用于置换的股权在实际缴纳后,接收股权的一方企业应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申请办理有关投资人姓名/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等的变更登记。

第二,方式三情形下,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置换的,置换股权所在公司应申请办理该股权持有人的变更登记。以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置换的,置换股权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股权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其他股权则按照法定程序转让给接收股权的一方企业。

总体而言,股权置换式并购,使并购方无需支付现金即可实现并购目的,节约交易成本。但从程序角度而言,股权置换又比现金支付复杂得多,不仅需对并购方、目标公司甚至并购方持股公司的股权进行评估作价,还需要履行一系列的决策程序与工商手续办理,因此需要更加严谨地对交易安排进行法律、财务等多方面的设计与论证,方可确保交易的顺利实施。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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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并购重组|企业如何在资金紧张情况下实现并购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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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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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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