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理财市场的巨兽——银行理财子公司

时贰闫 时贰闫 作者:闫威
2018-12-21 14:49 1584 0 0
行业的巨兽已经呼啸而至,变局即将展开。

作者:闫威

来源:时贰闫(ID:yantwelfth)

这一消息发布后,曾引发金融行业的剧烈讨论,但很快归于平静。但这份平静的背后,一个即将打破理财市场的巨兽正在孕育之中。接下来,笔者将深入分析这一“巨兽”身上蕴藏的巨大能量,以及未来它将带给整个理财市场,乃至金融市场怎样的冲击。

一、巨兽养成记——银行理财子公司基本条件解读

基本条件

内容

解读

批准机构

银保监会

银行子公司未来监管部门由银保监会负责

机构性质

非银行金融机构

本质上属于类持牌机构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金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资本实力要求高,同时需注意的是这里提到了可用等值自由兑换货币入股,结合“答记者问”提及:“在股权管理方面,采纳市场机构反馈意见,在鼓励各类股东长期持有理财子公司股权、保持股权结构稳定的同时,为理财子公司下一步引入境内外专业机构、更好落实银行业对外开放举措预留空间。”意味着未来银行理财子公司可引入境外资本进入。

控股股东及条件

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作为控股股东发起设立。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二)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监管评级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除外;

(五)银行理财业务经营规范稳健;

(六)设立理财业务专营部门,对理财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经营管理;理财业务专营部门连续运营3年以上,具有前中后台相互分离、职责明确、有效制衡的组织架构;

(七)具有明确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发展战略和业务规划;

(八)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和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九)在银行理财子公司章程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除外;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控股股东要求是境内商业银行,将理财子公司的控股股东范围框定。同时要求控股股东在五年内不得转让其股权或质押股权。

也就意味着,在五年期满了,控股股东可以稀释部分股份,引入其他股东。

但银行理财子公司由商业银行控股的地位,应该难以改变,商业银行仍将在银行子公司运营中起到主导的作用。

就其未来股权稀释转让的对象,可以参照以下境内非金融机构股东要求及境内外金融机构股东要求。

境内外金融机构股东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和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在银行理财子公司章程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除外;

(七)符合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要求;境外金融机构作为股东的,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内外金融机构股东条件中,特别提出财务状况良好,在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是对股东的运营情况的要求,同时要求以自由资金投资,主要是避免出现,股东利用银行理财子公司自融的风险,防范股东对于理财子公司业务的干扰。

 

境内非金融机构股东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和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在银行理财子公司章程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除外;

(七)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30%,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资金,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相比于境内外金融机构的股东条件,对于非金融机构股东,首先是限定是境内的非金融机构。其次,是针对非金融机构资产的要求,一方面要求其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另一方面对于其净资产、权益性投资余额进行限定。也就意味着,能达到这一标准的非金融机构,或者是大型国企、央企。或者是上市公司、大型民营集团。

结合近期的经济背景,能符合这一标准的,以国企、央企为主。

入股限制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参股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者控股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在入股数量进行限制,是为了防范单一主体控制多家银行理财子公司,造成机构间内幕交易、利益输送、行业垄断等情况的出现。

高管资格要求

银行理财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参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范围、条件和程序对银行理财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便是这头巨兽成立的基本条件,截止目前共有18家商业银行成立银行理财子公司,具体如下:

银行

注册资本

招商银行

50亿

华夏银行

50亿

北京银行

暂未披露

宁波银行

10亿

交通银行

80亿

光大银行

50亿

平安银行

50亿

南京银行

20亿

民生银行

50亿

广发银行

50亿

兴业银行

50亿

浦发银行

100亿

杭州银行

10亿

徽商银行

20亿

中国银行

100亿

建设银行

150亿

农业银行

120亿

工商银行

160亿


综上,可以看到理财子公司这头巨兽强大的股东背景、实力背景,在银行控股的加持下,银行理财子公司在理财市场中竞争力更强,同时有着国资、上市公司股东背景,也进一步提升投资者对银行理财子公司的信任度。尤其是未来银行理财产品划归理财子公司,其将承揽海量的非保本理财产品,在理财市场中成为第一级别的存在。

二、巨兽的领地——银行理财子公司业务范围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二)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三)理财顾问和咨询服务;(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简而言之,理财子公司可做三大块业务,分别是公募理财、私募理财以及理财顾问和咨询。其中公募理财、私募理财是理财子公司未来核心业务。

首先是公募理财业务,根据《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其投向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也就意味着,一方面理财子公司可以直接投向二级市场股票,而不是像过去一样,需要借公募基金的通道。预示着银行理财子公司的资金,将成为股市中重要资金渠道之一,其在未来证券市场将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同时,管理办法中对于投资股票的比例进行了限制,要求同一银行理财子公司全部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即提醒银行理财子公司要注意投资策略设定,不得全部重仓单一上市公司中,要有风险防范意识。

另一方面,是理财子公司可以通过公开募集方式,投资标准化债权资产以及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这块对于债权市场影响巨大,相比于公募基金,其在非标债权投资上进一步放开,有助于资金进入债权投资领域。

那么对于投向非标的私募基金、资管公司来说,将是非常大的冲击和影响。虽然在管理办法中要求“银行理财子公司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但相比于理财子公司巨大的体量来说,35%的资金规模同样可怕。

并且这次管理办法中还取消了过往对商业银行内设理财部门10%债务集中度(投资单一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余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净额10%)和4%银行总资产的限制,相当于对理财子公司投资债权类资产进一步松绑。

在公募理财业务中,更为值得注意的是在管理办法中取消了公募理财产品的起投点。过往按照《理财新规》的规定,公募理财产品起投点是一万元,这次放开起投额限制之后,将极大便利理财子公司的产品销售,其未来体量的增长将会非常迅速。

其次,是私募理财业务。这块在管理办法中并未就投资范围进行框定,但要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及要求,同时要参照私募产品的管理要求,不得公开募集、宣传,不能通过互联网、电视、报纸等媒体公开披露产品信息等等。根据管理办法第27条要求,针对非机构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前,要进行风险测评,并要在理财产品销售专区进行“双录”(录音+录像),以保障投资者符合私募产品投资要求,具备相关风险识别能力、承受能力。

这块值得注意的是,未来银行理财子公司和私募管理人之间的合作。根据管理办法第32条“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以及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等。”也就意味着私募管理人可在合作中扮演两种角色,分别是委托管理机构和投资顾问。

其中特别注明了担任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基金管理人条件:1.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1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2.担任银行理财子公司投资顾问的,应当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其具备3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且无不良从业记录的投资管理人员应当不少于3人;3.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想要与理财子公司建立合作,一方面要符合协会会员单位的要求,但目前中基协会员单位近千家左右。另一方面,要有相关证券、期货的投资经验,也就意味着对管理团队、管理规模、管理能力要求甚高。但伴随着理财子公司业务的增长,这块的合作空间,合作需求也将激增。就如同余额宝与天弘基金的合作,私募管理人与理财子公司合作,将变成能否成为基金行业领头羊的关键要素。

最后,是理财顾问和咨询业务。相比于私募理财、公募理财这一块业务未来占比并不高。但其范围并未具体框定,也就意味着未来理财子公司在理财顾问、咨询业务上可以做一些创新的尝试。但不管怎样的创新和尝试,都要注意到管理办法中设定的红线,比如:公募产品中不得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等等。

三、与巨兽共舞——银行理财子公司带给理财市场的影响

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出现,不仅仅是对银行理财市场的巨大变革,更深深影响着整个金融市场。这次管理办法的出台,给予银行理财子公司非常多政策支持,相比于过去银行内设理财业务,如今银行理财子公司自由度更高,独立性更强。

如上文提及的公募产品的起投额限制取消、非标类债权投资限制削减、股票投资限制取消外,还有分级产品的限制取消、首次临柜要求放开(可网签)、销售渠道放开(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合作机构范围放开以及风险准备金计提标准下降。

这些优惠政策一方面是希望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放开手脚,独立运营,顺利承接过往的银行理财业务,保障未来业务发展。另一方面,也是让理财子公司做好自负盈亏的准备,将银行理财子公司与银行隔离,产品风险由理财子公司自担,同时强化“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投资理念。

对于理财市场中其他机构来说,理财子公司既是一个强大的对手,也是一个可靠的伙伴。

强大的对手体现在相似产品的竞争上,从理财子公司的投资范围上看,涵盖:1.自有资金投资:国债、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2.理财产品投资:公募证券基金、股票、标准化债权资产、非标类债权资产、权益类资产。

那么,跟理财子公司产品投资范围相似的机构,将直接面临理财子公司的竞争,如公募基金、信托、私募基金等等,那么面对银行子公司强大的背景实力,政策优势,如何面对其竞争,就是相关机构急需考量的问题。

可靠的伙伴,体现在银行理财子公司可合作的机构范围上,这次管理办法中放开了对理财子公司合作机构的限制,不仅仅限于持牌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也被纳入范围。同时双方合作的方式,不仅仅限于产品代销、受托管理,也包括投资顾问业务。尤其对于私募管理人来说,如果能建立起与理财子公司的合作关系,将快速提升自己的管理规模、市场份额,获得稳定的机构资金来源。

同时也可以通过参与理财子公司项目管理、提供投资咨询服务,获取多元化的业务收入,提升自身的影响力。因此,与理财子公司之间的合作,极有可能成为未来头部私募管理机构的争夺的重点。理财子公司与私募管理人之间的大规模合作,也将成为私募行业的新增长点。

因此,银行理财子公司这一巨兽的出现,其必将改变当前的理财市场格局,是一家独大形成垄断,还是互利共赢共同发展,这一问题,时间将会给出答案。

行业的巨兽已经呼啸而至,变局即将展开。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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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贰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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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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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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