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报案例:刑事案件受害人另诉主张残疾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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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1 17:56 1729 0 0
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导致伤残,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赔偿的,关于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物质损失的范围问题,

作者:乔谦律师

【裁判要旨】

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导致伤残,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赔偿的,关于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物质损失的范围问题,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残疾,劳动能力必然下降,生活成本增加,变相减少物质收入,故参加赔偿金属于物质损失范畴,应予赔偿。

【最高法公报案例】

201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尹某诉颜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简要案情】

一、2012年,尹某与颜某因小区菜地问题发生争执,颜某持刀将尹某捅成轻伤,颜某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二、2014年,尹某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颜某赔偿,并申请伤残鉴定。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尹某主张残疾赔偿金等。

【裁判结果】

一、一审法院认为,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导致的物质损失,不予支持。

二、尹某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残疾赔偿金属于物质损失范畴,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残疾赔偿金等。

【裁判理由】

一、关于精神抚慰金。二审法院认为,颜某已因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对尹某来说是一种精神抚慰,且精神抚慰金不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故不予支持。

二、关于残疾赔偿金。

首先从事实和法律规定来看,颜某故意伤害导致尹某遭受十级伤残,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故尹某的残疾赔偿金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次,从公平的角度,受害人因纯粹民事侵权行为支持残疾赔偿金的诉求,却因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却赔偿更少,对受害人不公平。

最后,从残疾赔偿金性质上,受害人因遭受残疾,必然造成劳动能力下降,生活成本增加,变相地减少物质收入,故残疾赔偿金属于物质损失的范围,予以支持。

【律师小结】

一、司法实践中,除驾驶机动车犯罪以外,多数法院判决不支持刑事案件受害人主张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受害人或近亲属应有正确的心理预期。

笔者摘取本文公报案例,正是因为其在诸多法院判决中,少数支持刑事案件受害人主张残疾赔偿金的案例。在现行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2021年施行的《刑诉法司法解释》继续沿用了之前的规定,对刑事案件受害人的索赔范围未做改变。

现行的规定,主要考虑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和受害人矛盾不易化解,如果再行规定较高的赔偿,被告人不能给予相应或较高的赔偿时,势必会加大矛盾化解的难度。刑事诉讼中有能力的被告人能够利用和解、谅解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能在一定程度上化解矛盾,如果规定较高金额的赔偿,则抬高受害人或近亲属的预期,不利于矛盾化解。另一方面,判处刑罚加之赔偿,也不符合“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一般观念。

二、作为受害人或近亲属,应当把握刑事谅解机会,合理确定赔偿金额。对于被告人不予主动赔偿的,及时启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般无需缴纳诉讼费,另行启动民事诉讼需要缴纳相应金额的诉讼费,或可主张残疾赔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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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最高法公报案例:刑事案件受害人另诉主张残疾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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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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