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读)国务院的长远考量,关于农转建设用地,审批权下放背后

投拓江湖 投拓江湖 作者:投拓江湖
2020-03-19 15:18 2307 0 0
最大的利好不是房地产,背后藏着一个不为人知的深刻用意

作者:投拓江湖

来源:投拓江湖(ID:toutuoJH)

3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一石激起千层浪,媒体界纷纷称之为“土地新政”。

最近大家的朋友圈,被这个话题所引出的各类全文刷屏了,几乎大部分自媒体都是相同的观点:土地供应量增加,土地竞争会降低,房企拿地会更加容易,房价过快上涨趋势会得到抑制,房地产的行情马上就要来了。

大家可能习惯了看热点新闻,喜欢“报喜不报忧”,很多人都这样说,应该就是那么回事儿了。我只能说,有些媒体写文章完全没有客观分析,压根不懂房地产,好伐?

这件事的影响力,被很多媒体过分夸大了。最近也有很多朋友在知识星球咨询我,怎么看这件事,房地产是不是会受到很大的影响。我个人认为短期影响不大,可以忽略不计,长期有一定影响,但具体看这个政策怎么执行落地

土地新政实际上就两条核心内容:

其一、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下放到省市一级地方政府。

其二、基本农田,以及面积超大的一般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转为建设用地的,试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八个省市可以自行审批,试点时间为一年。

这个政策的发布节点比较微妙,在疫情发生后,恢复经济生活的关键起步阶段,因此很多人将其解读为对房地产的变相扶持,这个理由勉强站得住脚。实际上,大家不用刻意去解读这个政策,实际上土地审批权下放是一个长期,必然的趋势,国务院研究这个事情也不是一两天了。这个时间发布,更多是水到渠成。

下放农转建设用地审批权,只是土地利用权利审批权限,流程结构中的一小部分。

城市的发展,要卖地,前提是要有城市的空间总体规划更新。只有城市发展空间扩展了,才能对应修改城市规划,增加土地供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直辖市的城市空间规划,由国务院审批;省、直辖市政府所在地的省会城市,10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以及其他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空间规划审批,由省、自治区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大家可以看一下表述,是由国务院审批,不是备案!包括省会城市、直辖市、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都是在国务院审批的行列。这次改革,只是把最难弄,最繁杂的农业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权,这个权限下放了,其他的权力还在国务院手中。

想地方政府就此策马奔腾,潇潇洒洒卖地?不可能的,别想太多了。

大家可以将此简单理解为国务院的简政放权行为即可,毕竟国务院很忙的,机构人员也不多。把一些脏活累活儿下放地方,合理分工,留下一些关键的审批权就好了。

基于土地财政的现状,也不会大规模增加供地

一方面,很多城市现在的发展就是摊大饼式的,城区发展范围越来越大,带来了交通拥挤,配套跟不上,城市治理难等一系列问题。现在很多一线城市和新一线城市都在有序控制主城区人口规模,发展卫星城。在有序控制人口规模的政策下,相对应的土地供应,不会有大起大落。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都是仰仗土地出让收入,在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后,很多地方政府对于房地产行业的认识已经非常深入。从某种程度讲,政府才是最大的开发商,操盘手,在平衡土地单价和总的出让金收入方面会有一个很好的平衡。

很多城市的土地供应是明显饱和的,目前隐性库存较大,需要很长的周期才能消化掉,跟不用说增加土地供应了。

大家期待的,贸然大量增加土地供应,不现实,也不理性。也不会反馈到房价上,造成房价下降。

土地审批权下放,最大利好,是产业用地。

大家都看到了,这次特别试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八个省市可以自行审批基本农田转建设用地。这些省市除了重庆属于直辖市,位于西部地区的特例外,其他的都是东部经济发展先进的地区。

特别是浙江、江苏、广东、上海四地,是中国经济发展最活跃的地方,产业发展对用地的需求较大。相比房地产开发,产业发展一般是集中连片的,对土地的一次性需求较大,而且需要有较快的土地审批,才能留得住潜在投资者。之前很多地方的产业投资,等土地审批至少要半年,甚至有的一年半以上,严重影响地方招商引资。

国务院这次放权试点,其中一个重要的导向就是让有能力发展产业的地方,不要被繁琐的土地审批程序所困,增加灵活性,更好地服务于产业发展。

有产业资源的房企,是时候搞一波产业勾地了。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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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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