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宿城区法院:重整模式与债权人债务人利益保护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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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1 12:54 2201 0 0
杰盛置业破产重整实现债权100%清偿

作者:宿城区法院课题组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ID:bjbankruptcylaw)

【案件要旨】选择存续式重整、出售式重整还是清算式重整模式,必然会对债权清偿比例产生不同影响。尤其对债务人来说,选择不同重整模式决定了债务人原股东的股权是否清零,以及破产重整盈余归属和债务人能否继续存续的问题。宿迁市杰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盛公司)破产重整案通过采取存续式重整模式不仅实现了提前6个月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及补充计划,实现所有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从3.8%提高到100%,而且债务人还有盈余。此外,杰盛公司破产重整中在府院联动机制、商品房买卖合同灵活履行、重整计划执行主体确定、债权分类及时清偿等方面都进行有益尝试。在当前深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的情况下,这些做法无论对房地产企业还是其它工业、服务企业破产重整等都有所借鉴,慎重选择重整模式对企业生存、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基本案情

杰盛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24日,主要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杰盛公司设立后,在宿迁市宿城新区开发翰林国际花园小区,该小区规划建筑面积为247100平方米,其中地上住宅面积177960平方米,商业用房945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58000平方米。经营期间,在建筑原材料价格普遍上涨、银行信贷收紧、房地产市场陷入低迷的情况下,杰盛公司通过从民间借贷、银行融资等方式获得流动资金,最终因为2015年一笔6000万元贷款迟迟未能审批通过导致整个资金链断裂,建筑商、材料商、借款人等工程款、材料款、借款本息等无力支付造成催款不断、项目停工。2016年6月30日,经债权人建筑商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宇集团)的申请,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杰盛公司破产清算案件。

二、审理情况

2016年6月30日,法院裁定受理杰盛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同日指定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16年7月1日,申请人广宇集团以杰盛公司虽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欠缺清偿能力、但所开发的翰林国际花园小区位置较佳,资产优质,具备挽救可能为由向法院申请对杰盛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法院经听证认为杰盛公司所开发的翰林国际花园小区为学区房,地理位置优越,且一期工程有大量未销售房源、二期工程尚未开发,破产重整有利于提高债权清偿率,2016年7月12日裁定对杰盛公司进行破产重整。2016年12月30日,杰盛公司重整计划(一期建设项目)表决获得通过;2017年12月4日,杰盛公司重整计划补充方案(二期项目)表决再次获得通过。截至2020年5月29日,杰盛公司重整计划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提前6个月清偿完毕所有债权且都实现了100%清偿。

三、典型意义

重整制度是破产制度中最大的亮点之一,它首创于1925年的英国《公司法》,我国2006年通过的《企业破产法》对国外的重整制度进行充分的借鉴吸收,同时在适用范围、管理人制度、重整制度、债务人财产制度和债权人委员会制度上都有所创新。与破产清算制度相比,破产清算存在清偿率低、破产费用高、破产程序耗时长、债务人缺乏重生途径、可能导致社会资源浪费及影响社会稳定等无法克服的先天性缺陷。而破产重整通过司法权力的引导和干预,对濒临破产但有复苏希望的企业积极拯救,体现了破产法律的利益平衡取向。尤其对房地产企业来说,适用重整程序可以给困境房地产企业以重生机会,可更好维护各方利害关系人权益。由于《企业破产法》对于破产重整的很多规定过于原则,审判实践中对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中府院联动机制运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以房抵债协议的认定、重整模式选择、执行主体确定等问题都有不同做法,本案杰盛公司破产重整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积极有益的尝试。

1.府院联动是破产重整成功的基础

与其它行业不同,房地产行业涉及众多上下游行业,并且与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稳定息息相关,破产重整中涉金融、涉民生、涉稳定等问题单靠法院自身显然无法解决,需要在党委、政府统一协调下才能化解破产重整中遇到的困难和矛盾,府院联动机制的建立和实质性解决问题是房地产成功破产重整的坚实基础。

一是从房地产企业重整价值来说,维护民生需要政府全力支持。房地产破产涉及大量涉民生、涉稳定的社会问题,并非纯粹的市场经济和企业自主经营问题。房地产企业破产产生的烂尾楼盘和大量民生问题需要党委、政府从民生稳定的角度出发进行救治和解决,但是这种救治和解决只能是在《企业破产法》框架内进行,政府不可能进行兜底和无限投入。本案中杰盛公司开发的翰林国际花园小区停工后,200多名购房业主和农民工多次到市、区两级进行信访,宿迁市宿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由区长牵头成立联席会议,常务副区长、区法院分管领导及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定期召开会办会。杰盛公司从破产受理到裁定重整到批准重整计划,每一个阶段都会遇到各种矛盾和问题,且这些矛盾问题又通过信访、投诉等形式出现。如破产重整初期,购房业主对项目信心不足投诉不断,区信访局接待化解数百人数十起群众集访,这些信访化解既减轻了法院和管理人压力,也增加了债权人、债务人破产重整的信心,正是府院联动机制和职能部门强力推动为杰盛公司破产重整成功奠定坚实基础。

二是从房地产企业重整过程来说,矛盾化解需要职能部门参与。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不仅是破产程序的推进和衔接问题,在重整过程中往往涉及到规划调整、复工审批、信贷审核、子女入学、产权办理等等一系列现实问题,这些问题有的可以正常办理,有的需要职能部门通力协作,有的还需要进行会办和推进。本案中由于学区房的学校需要家长提供产权证子女才有入学资格,但是客观因为逾期交房无法取得产权证,导致40余户业主适龄子女无法上学,区教育局与管理人配合进行调查造册,经过各方沟通和努力,最终顺利解决了40余户业主子女的上学问题。

2.存续式重整是实现债权全面清偿的保障

在破产重整实践中,有存续式重整、出售式重整、清算式重整等模式,不同重整模式对债权清偿比例和债务人利益产生较大的、甚至决定性影响。房地产企业债权人数众多,利益诉求杂,意见统一难,需要法院和管理人从法律专业、甚至商业判断角度给债权人一个合理建议和选择。

一是审慎选择重整模式。重整模式选择实际上是一种商业价值判断,这种商业价值判断是否是法院和管理人需要考量的因素?严格来说在破产重整中,法院和管理人只是程序的推动者和监督者,不应当作出商业价值判断的建议和判断,法院和管理人应当在《企业破产法》框架内依据法律规定行使法院指导、监督和管理人履行破产法赋予管理人职责。但是我们认为对于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来说,由于涉及大量民生、稳定和利益的平衡,在诉求各异、众口难调的情况下,法院和管理人有必要提供一套或多套重整方案给债权人会议选择。本案中杰盛公司开发的翰林国际花园小区具有很好的区位优势,且商品房的价格基本呈现平稳增长态势,在此情形下法院和管理人倾向于让多方包括债务人在内的当事人实现共赢的存续式重整模式,在进行了一定的市场调研和分析后,最终形成存续式重整方案与清算式重整方案共同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并决定采取存续式重整方案。

二是灵活确定执行主体。在存续式重整模式下,法院和管理人履职的界限和边际是什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案中杰盛公司重整计划(一期项目)表决通过时,由于杰盛公司管理层缺位,无法有效执行重整计划;如果搁置重整计划的执行,有可能使杰盛公司再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影响复工续建工作。后经债权人会议授权由破产管理人暂时代为执行重整计划。2017年初,管理人在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对外公开招聘工程管理人员、销售人员、财务人员、行政人员,重新组建公司的运营管理团队、销售团队,各职能部门迅速建立并制定了完善的规章制度。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公司便恢复了正常的经营秩序。2017年9月,杰盛公司管理层回到公司,此时杰盛公司已完全恢复经营秩序和运营能力,管理人依法将公司资产与营业事务移交给债务人,由债务人继续执行重整计划并由管理人进行监督。

三是切实维护多方权益。破产重整最基本核心价值是什么?在破产审判实践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无疑是放在第一位的,但是对债务人利益的保护相对弱化,尤其在引进战略投资人的情况下,无论是理论还是实务往往对债务人的股权进行清零处理。本案在破产重整之初也面临着这种考虑和选择,如果采取存续式重整模式,面临着没有启动资金完成工程复工续建的困境。如果采取出售式重整模式,需要将杰盛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战略投资人,公司重整成功后的利润归投资人所有,不仅压缩债权人的受偿率,而且不利于保护债务人利益。考虑到杰盛公司开发的翰林国际花园二期工程尚未开发,销售利润可大幅提高债权清偿率,且有可能会有盈余,最终本着综合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权益的原则,由债权人会议表决决定采取存续式重整模式,并通过施工方垫资的方式完成工程的续建工作。2017年4月16日,翰林国际花园一期项目重新开始对外销售。2018年3月31日,翰林国际花园二期工程开盘销售。通过对杰盛公司剩余资产的盘活,实现了所有债权100%清偿,且公司资产还有剩余。

3.关键债权人支持是重整顺利的前提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破产程序中法院对债权人自治起监督作用,一般情况下不主动干预债权人自治,重整计划是重整程序中对各方利害关系人权益影响最大的部分,在特定条件下为提高债权清偿率和给予债务人更多拯救重生机会,避免破产清算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需要法院和管理人综合考虑,必要的情况下甚至需要争取关键债权人和全体债权人理解和支持。

一是表决前取得关键债权人支持。重整计划表决,需要根据债权的性质分为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等不同的债权人组,需各债权人组同意人数过半、且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才能表决通过。因此,大额关键债权人对重整计划的表决通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本案中,杰盛公司的债权人中,总承包方的工程款债权高达上亿元,工商银行的抵押债权5560万元,宿城区政府土地出让金债权4000万元,这些大额债权人对破产重整的态度直接影响表决结果。尤其是担保债权人,有部分债权人认为自己的担保债权有清偿顺位的保障,是否重整和重整成功与否并不影响自身利益,对此管理人结合各关键债权人实际情况,分别逐一进行解释说明,最终经过多轮沟通赢得了关键债权人的支持,使得重整计划顺利表决通过。

二是表决时进行充分沟通说明。2016年11月25日,法院召开杰盛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会上管理人首先对重整计划进行详细说明;随后设置了债权人提问环节,债权人对重整计划的进行了询问,管理人进行了回答,法院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理解和审判实践中的做法等进行释明,经过现场表决除1个表决组中1名债权人表示需要回去进一步考虑再决定外其余均一致通过重整计划。

三是表决后尽量争取全部债权人理解。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虽然有1名债权人暂时保留意见但是重整计划已经“双过半”通过。在此情况下管理人仍然主动联系现场未表决的债权人,了解其暂不投票的原因,得知需要回去进一步考虑之后就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最终该名债权人投出了赞成票。重整计划的一致通过不仅是重整计划实施迈出了关键一步,更是说明整个破产重整得到了全体债权人的充分理解和支持。

4.合同灵活履行是重整积极探索

《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经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本案中,结合当时候房地产销售行情和破产重整进展情况,为重整计划顺利执行和提高商品房的销售,在依法保护消费购房户权益的前提下,灵活对交付定金的购房户采取自愿履行合同等形式予以解决。

一是对交付50%以上房款的购房户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仅支付了定金或购房首付款的购房人,管理人可以选择解除购房合同。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和最大限度保护民生,法院与管理人对于支付了首付款的购房人在补足尾款后选择继续履行合同。

二是对交付定金的购房户选择有条件自愿履行合同。对于仅支付了定金的购房人,因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房价较此前已有上涨,为平衡各方利益按照市场价下浮5%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此举既保障了购房人的生存居住权益,化解了购房人与破产企业之间的矛盾,又保证了对破产前购房业主债权的完全清偿。

三是对以房抵债的网签合同,符合条件的首套房选择履行,其余的解除合同。本案中存在大量以网签的形式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的情形,为了避免出现个别清偿,对符合条件的首套房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不符合条件的则解除合同,由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如鞠某某网签了40套商铺作为民间借贷担保的以物抵债合同则选择解除合同,由债务人重新销售后纳入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5.债权分类清偿是破产重整有益尝试

本案杰盛公司重整期间为48个月,本案提前6个月即顺利结案,除了重整计划执行顺利之外,还有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对债权进行及时分类清偿,债权人人数从破产之初近1000人到重整后期仅剩不足20人,大量的小额债权人100%提前清偿到位,使得破产重整后期的债权人会议表决效率不断提高。

一是通过提前清偿减少小额债权人。房地产企业破产由于债权人数多、利益广、关注大,尤其很多10万元以下的小额债权人,每次召开债权人会议通知、邮寄、会场、材料等成本相应增加。本案中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对10万元以下的小额普通债权,在普通债权第一次分配时全部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清偿完毕,从而使得债权人数大量减少,最终使得债权越来越集中在大额、关键债权人手里,既降低了会议成本、又有利于形成决议。

二是通过现金和实物自愿选择受偿方式。在债权清偿方式方面,本案包括逾期交房违约金债权都灵活采取现金和实物相结合的受偿方式。如对于有车位需求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业主,既可以选择现金受偿,也可以选择以车位抵扣违约金,对于车位抵扣违约金的还可以适当享受一定优惠,达到既清偿了债权、又促进车位销售一举两得的效果;对于50万元以上的大额债权及工程续建费用,以在售商品房实物清偿,此举既降低了项目续建的资金风险,又提高了债权的清偿率。这种通过现金搭配商品房实物受偿的方式,使得本案成为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中债权清偿率最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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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案例解读|宿迁宿城区法院:重整模式与债权人债务人利益保护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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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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