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债务引发的刑事风险——催收非法债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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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1 15:32 8198 0 0
随着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正式入刑,为惩治此类违法犯罪统一了司法认识和适用。

作者:赵宏玉、郝瑞芳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ID:hprclaw)

序言

“高利贷”、“套路贷”总伴随着催收,债务人一旦违约或者“被违约”,放贷方多会采取骚扰、威胁等方法对债务人及其亲朋好友进行心理强制和压迫,促生的专门催债公司往往和黑恶势力连接,干扰债务人生活,甚者会导致债务人轻生,社会影响恶劣。随着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正式入刑,为惩治此类违法犯罪统一了司法认识和适用。那么,什么是“非法债务”?哪些“催收”行为会触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催收非法债务罪与其他罪名如何厘清?

一、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由来

催收非法债务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法条表述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对于催收非法债务罪,历次草案审议稿见下图,《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一次审议稿中有“以催收为业”的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扩大了打击范围;关于以高利放贷为代表的“非法债务”,在草案三次审议稿中仅做了文字的修改,也延续了此前司法实践中将“对合法债务的不当催收行为”排除在寻衅滋事之外的惯例。

二、什么是“非法债务”?

(一)高利放贷产生的“非法债务”

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不受保护的高利放贷利率,具体标准如下:

1、根据《<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的规定,非法放贷行为中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就属于高利放贷利率。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的规定,民间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自2019年8月20日之后,约定借贷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就属于高利贷。

(二)其他“非法债务”

“非法债务”并不限于“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如赌债、嫖资、毒资等非法来源或者非法用途的债务,以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产生的债务等均可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债务”。

三、哪些“催收行为”属于催收非法债务

非法债务往往伴随着催收,那么哪些“催收”行为会触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呢?根据法条表述,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行为方式包括: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值得注意的是,前述三种行为方式需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会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

司法实践中,直接使用“暴力”催收的情形越来越少,而“软暴力”催收越来越多,二者在侵害法益、危害结果的严重性上并无实质不同。催收非法债务罪中“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行为方式,是否包含《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列举的多种“软暴力”形式,还需要进一步司法解释的明确。结合催收非法债务罪适用一个月以来的裁判文书,一审程序普遍认为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暴力”包含“软暴力”,如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21)粤1202刑初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为催收高利放贷所产生的非法债务,对被害人多次采用油漆写大字、塞门锁等方法进行恐吓、骚扰的行为符合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特征,故本案适用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应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处罚”。而二审程序未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以“软暴力”催收非法债务的仍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如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0刑终1号刑事裁定中,二审法院对辩护人提出的“应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催收借款中符合刑法第239条之一情形的,改判较轻的催收非法债务罪或发回重审”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以“相关被告人多次使用‘软暴力’的方式”为由,仍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因此,对于在催要非法债务时使用“软暴力”,是构成催要非法债务罪还是寻衅滋事罪,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争议。

四、催收非法债务罪与其他罪名如何厘清?

(一)催收非法债务罪与寻衅滋事罪

在催收非法债务罪之前,对使用暴力、软暴力等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多数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催收非法债务罪增加在寻衅滋事罪之后,将各情形的危害性要件统一要求为“情节严重”标准,同时降低了之前对催收类寻衅滋事行为的过重处罚:1、刑期上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改成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增加适用罚金刑,即“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意味着最轻的刑罚是罚金。

催收非法债务罪针对的必须是非法债务,对于行为人在催收合法债务过程中存在的轻微暴力、辱骂、恐吓等不当行为,根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虽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如经过有关部门批评制止之后,不予纠正,继续实施上述不当行为的,则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在达到追诉标准的情况下,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催收非法债务罪与寻衅滋事罪发生竞合时,应当以重罪即寻衅滋事罪认定,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二)催收非法债务罪与强迫交易罪

关于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条文位置曾有以下考虑:一是放在“强迫交易罪”后;二是放在“寻衅滋事罪”后。

强迫交易罪位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而寻衅滋事罪位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考虑到催收非法债务主要是为了实现非法利益,同时在行为上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恐吓、跟踪、骚扰等,不仅侵害公民人身权利,还会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因此,将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归类为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更为合适,最终将本条设置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后,作为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在催收非法债务罪适用之前,催要非法债务伴随的“以物抵债”行为会被认定为强迫交易罪。行为人未对被害人采取明显的暴力行为,亦未发生明显暴力冲突,也无论被害人是否自愿以物抵债,均会被视为“利用非法影响力,使用强硬的态度、威胁的言语等软暴力犯罪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的“强买强卖他人财物”行为。催收非法债务罪适用后,催要非法债务并伴随“以物抵债”行为,是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处罚,还是与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还需要进一步司法解释的明确。

(三)催收非法债务罪与非法拘禁罪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多样,如捆绑、关押不让随意外出或者与外界联系等。为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如采取拘禁方式或者多次、以恶劣手段限制人身自由等。若实施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只造成一般危害的,可以适用治安处罚。若不是以催收非法债务为目的,则可能涉嫌其他罪名,如为催收合法债务,实施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仍涉嫌非法拘禁罪。

(四)催收非法债务罪与非法侵入住宅罪

侵入他人住宅表现为未经住宅内用户同意,非法强行闯人他人住宅,或者无正当理由进入他人住宅,经住宅用户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为。若实施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只造成一般危害的,可以适用治安处罚。催收非法债务过程中,非法侵入公民住宅,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规定为催收非法债务罪,相对于非法侵入住宅罪较轻。对于非法侵入住宅的刑事追诉标准,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因此,根据罪刑均衡的原则,在催收合法债务过程中,适用较重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其入罪门槛理应更高,即应当超出催收非法债务罪“情节严重”的标准。司法实践中,非法侵入住宅罪认定的标准,一般为行为人非法侵入住宅并滞留时间较长甚至在被害人家中居住的,致使被害人别家另住的,或者致使被害人自杀、自残等严重后果的。因此,在催要合法债务过程中,未经许可擅自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责令退出而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居住安宁权的,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综上所述,在催收债务过程中可能会涉嫌催收非法债务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在具体法律适用时容易混淆,这就给辩护律师留下了较大的辩护空间。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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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催收债务引发的刑事风险——催收非法债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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