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一人公司财产混同时职务侵占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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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7 18:15 3574 0 0
无论是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还是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公司的一切财产都属于公司本身而不属于股东。

作者:律界诸葛

来源:商事诉讼仲裁研究(ID:gh_9fd304d8a017)

裁判主旨

无论是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还是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公司的一切财产都属于公司本身而不属于股东。

一人公司自然人股东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将公司财产占为己有,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情简介

2011年7月,被告人丰成以书香门第文化产业公司的名义与上海衡复置业有限公司(简称衡复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由书香门第文化产业公司承租本市徐汇区衡山路天平路交叉口地块上的12幢旧式房屋,用于建设和运营“书香门第·国际会馆”项目,并按照相关部门的指导意见进行招商及自营运作。

同年11月,书香门第文化产业公司与衡复公司签订正式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条款》。

期间,衡复公司同意书香门第文化产业公司享有招商转租权。

2011年8月,被告人丰成将书香门第文化产业公司承租的上述12幢旧式房屋等转租给上海华盈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华盈公司),双方签订《招商租赁协议》,并于同年11月转为正式《招商租赁合同》。

同年12月,被告人丰成又以书香门第文化产业公司的名义与华盈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增加租赁范围。

同时,被告人丰成以书香门第投资管理公司的名义与上海兆能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兆能公司)签订《项目咨询服务协议》,约定由书香门第投资管理公司提供总体招商方案定位、联络国际知名地产服务公司等咨询服务,并收取咨询费。

根据协议约定,兆能公司作为华盈公司履行招商租赁协议及合同的担保方在华盈公司手续未完全办妥之前代华盈公司支付所有费用。

2011年8月至2012年7月,被告人丰成以其控制的书香门第投资管理公司和万坤公司等单位帐户先后收取兆能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芦某某支付的定金、租金等项目资金共计3,937万余元,被告人丰成利用其对书香门第文化产业公司、书香门第投资管理公司及万坤公司等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控制权,以还款、付租金、备用金、设计费及工资等为由,自制报销凭证,将1,300余万元转入其个人名下的银行帐户,其中,用于个人消费808万余元。

被告人丰成又以还款、工资、商务差旅费、兑换外币等名义,转帐支付其家人购房等276万余元。

另查,上述3,937万余元来源于兆能公司相关人员非法集资所得。

2012年7月,当被告人丰成得知上述钱款来源非法后,仍指使公司员工变造相关帐册凭证,大肆转移涉案资金并掩盖资金的真实去向,导致涉案资金无法追缴

裁判文书要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从学理上可划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和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

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是指设立时只有一个股东,或者设立时有两个以上股东,但在存续过程中由于出资和股权的转让、继承、赠予等原因导致仅剩一个股东的公司;而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则是指公司有两个以上的股东但实质只有一个真正股东,其余股东或是未实际出资却持有股权的挂名股东,或者因股权转让而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等。

经查,本案涉及的书香门第等涉案公司均经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但实际由丰成个人投资经营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丰成以实质意义上一人公司的管理模式设立并经营书香门第等涉案公司,尽管丰成是上述公司的唯一股东,但公司法人不同于个体经营,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有明显的区分。

因此,在经营过程中,被告人丰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将公司财产占为己有,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

实务总结

实务中,对一人公司自然人股东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一人公司自然人股东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的,可以启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股东和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的权利可以得到保障。——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观点二,一人公司也是公司,自然人股东作为公司的实际管理人,如果实施职务侵占,并且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应当认定其构成职务侵占罪。——构成职务侵占罪

观点三,一人公司自然人股东实施职务侵占行为,只有导致公司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时,才认为其侵占行为侵害了债权人的法益。——侵害债权人法益的,才构成职务侵占罪

本文支持第二种观点,既一人公司自然人股东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将公司财产占为己有,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一人公司的概念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三条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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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职务侵占罪:一人公司财产混同时职务侵占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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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陈杰律师团队主要服务于金融、不良资产、商事诉讼、新三板等领域,为多家金融机构提供大量诉讼、非诉讼法律服务。曾多年参与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法律评审工作 曾服务中国农业银行资产处置中心、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不良资产管理机构,尽职调查及处置多笔资产及债务重组。为天津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批量贷款诉讼清收服务。曾代理多起最高法院二审再审案件。(个人微信号:victoryc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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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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