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当事人对保证条款有异议,可主动起诉请法院确认免责!

金融审判研究院 金融审判研究院 作者:初明峰 刘磊
2019-02-04 15:26 1905 0 0
在未征得财产共有人同意的情形下,部分共有人承诺以共有财产为他人提供保证,系无权处分。该承诺损害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其余共有人对此未予追认的情况下,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具有诉讼利益,有权利主动诉请法院确认影响其权益的担保条款无效。

作者:初明峰、刘磊

来源:金融审判研究院(ID:jrspyjy)

裁判要点:

在未征得财产共有人同意的情形下,部分共有人承诺以共有财产为他人提供保证,系无权处分。该承诺损害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其余共有人对此未予追认的情况下,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具有诉讼利益,有权利主动诉请法院确认影响其权益的担保条款无效。

案情摘要:

1、贾延成(出借人)与马晓琴(借款人)及赵玉科(保证人)签订《借款合同》中的“保证条款”部分约定:“保证人个人及家庭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赵玉科和冯春花系夫妻关系,冯春花并未在上述《借款合同》上签字,且明确不认可赵玉科以共有财产对外保证的行为。

3、冯春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借款合同担保条款无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冯春花起诉。

4、冯春花不服,向最高院提起再审。

争议焦点:

冯春花是否系本案适格原告?

法院观点:

冯春花本案起诉主张确认合同中保证条款无效,系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陕西省延安仲裁委员会(2015)延仲裁字第030号裁决书仅裁决赵玉科对案涉《借款合同》的借贷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裁决主文内容对《借款合同》中保证条款的效力并未作出认定,实际也不能扩张至非仲裁当事人。故该仲裁与本案不属重复处理。赵玉科与冯春花系夫妻关系,案涉《借款合同》的保证条款不仅涉及到赵玉科的个人财产,更重要的是涉及赵玉科和冯春花的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非夫妻双方有分别财产的约定,否则夫或者妻的收入都为夫妻共有财产,且为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归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实际上很少。换言之,真正能起到保证作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保证条款直接影响到冯春花的财产利益。冯春花现对合同内容中保证条款不予追认,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具有诉讼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冯春花系本案适格原告,原裁定认为冯春花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裁定驳回冯春花的起诉,确属错误,应予纠正。

案例索引:

(2018)最高法民再209号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实务分析:

关于当事人认为保证条款影响其权益,提起对保证条款确认无效的诉讼,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问题,实务中有不同观点。有少数观点认为:当事人诉请确认行为无效,应当是其权益受到了该行为的现实损害,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条件。因保证具有或然型,保证条款不必然引发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条款的效力质疑不必然享有诉权。实务中存在法院以当事人主体不适格,不享有诉的利益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的判决。

本文援引最高院判决认为否认上述观点。笔者赞同最高院这种充分尊重当事人诉权的司法精神,推荐本判例。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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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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