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债券球
来源:债券球(ID:bonds-ball)
信用债十年,违约事件多有发生,然而回头看看,受伤最深的无疑是债券投资者,其中,散户投资者,可以一哭二闹三上吊,而机构投资者好像也只有通过舆论进行施压,除此之外,并没有特别有效的手段来保护自己。
一、偿债保障措施作用很小
一般债券的募集文件中,都会有关于偿债保障方面的描述,然而翻看各种募集说明书,具备特别实质性的内容几乎没有。以公司债为例,笔者以为里面最有效的大概也就是发行人承诺: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二、破产清算
债务到期,还不起了,可能很多人会很自然的想起破产清算,然而说实话,要真的做起来那真是太难了,尤其是国有企业。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债务违约,投资人的确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请求。然而,结合实际情况,投资者有几成把握打赢这种官司?就算打赢了,开始破产清算,实务执行真会那么顺利?在大多情况下,发行人大部分真正有价值的资产,可能大多都已经被抵押给其他金融机构了,比如:银行或者信托,破产清算之后,还能分到几个瓜、几颗枣?
如果发行人不破产清算,发行人正常运营,投资者还可以寄希望于当地政府能够有所担当,以及小概率的企业死灰复燃。
两害相较取其轻,正常的债券投资者一般不会、也不太可能寄望于破产清算,毕竟,企业在,偿债尚有可能,企业去,一切都成泡影。
三、被点穴
违约后:
投资者:你的生产经营应该如此这般?
发行人:看把你能的?
投资者:你把怎么把资产划走了,我咋办?
发行人:你谁啊,要不要给你翻个大白眼?
投资者:你流氓、你无赖……
发行人:你才知道啊!
当然,这纯属玩笑,相信大多发行人并不希望出现违约,毕竟,这不是什么光彩的事情,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走上违约这条路的,更何况是国企。然而,不管是好的发行人,还是吃相较差的发行人,真的到了债券违约的时候,作为债券投资者实际上能做的真的太少了。
笔者曾经想过,是否可以通过在相关法律、法规里嵌入一票否决权制度,来保护债券投资者。比如,约定在发行人出现信用事件之后,投资者可以对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等方面的决策文件,进行一票否决。细细想来,无论是出于理论,还是结合实际情况,这种一票否决的立法的可能性很低。
在笔者看来,作为债券投资者,相对于把自己推到无奈的位置,更应当擦亮眼睛,不单纯依靠“AAA”、“国企”、“发光的财务指标”或者“支柱产业”等,充分把握风险,避免翻车,相信这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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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信用事件中,投资者的无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