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事件中,投资者的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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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16:52 1219 0 0
债务违约,投资人的确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请求。如果发行人不破产清算,发行人正常运营,投资者还可以寄希望于当地政府能够有所担当,以及小概率的企业死灰复燃。

作者:债券球

来源:债券球(ID:bonds-ball)

信用债十年,违约事件多有发生,然而回头看看,受伤最深的无疑是债券投资者,其中,散户投资者,可以一哭二闹三上吊,而机构投资者好像也只有通过舆论进行施压,除此之外,并没有特别有效的手段来保护自己。

一、偿债保障措施作用很小

一般债券的募集文件中,都会有关于偿债保障方面的描述,然而翻看各种募集说明书,具备特别实质性的内容几乎没有。以公司债为例,笔者以为里面最有效的大概也就是发行人承诺: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且不说这些措施到底有多大用,话说,都要违约了,还在乎什么承诺呢?

二、破产清算

债务到期,还不起了,可能很多人会很自然的想起破产清算,然而说实话,要真的做起来那真是太难了,尤其是国有企业。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债务违约,投资人的确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请求。然而,结合实际情况,投资者有几成把握打赢这种官司?就算打赢了,开始破产清算,实务执行真会那么顺利?在大多情况下,发行人大部分真正有价值的资产,可能大多都已经被抵押给其他金融机构了,比如:银行或者信托,破产清算之后,还能分到几个瓜、几颗枣?

如果发行人不破产清算,发行人正常运营,投资者还可以寄希望于当地政府能够有所担当,以及小概率的企业死灰复燃。

两害相较取其轻,正常的债券投资者一般不会、也不太可能寄望于破产清算,毕竟,企业在,偿债尚有可能,企业去,一切都成泡影。

三、被点穴

出现信用事件后,投资者似乎左也不行,右也不行,干瞪眼,形似被点穴。

违约后:

投资者:你的生产经营应该如此这般?

发行人:看把你能的?

投资者:你把怎么把资产划走了,我咋办?

发行人:你谁啊,要不要给你翻个大白眼?

投资者:你流氓、你无赖……

发行人:你才知道啊!

……

当然,这纯属玩笑,相信大多发行人并不希望出现违约,毕竟,这不是什么光彩的事情,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走上违约这条路的,更何况是国企。然而,不管是好的发行人,还是吃相较差的发行人,真的到了债券违约的时候,作为债券投资者实际上能做的真的太少了。

笔者曾经想过,是否可以通过在相关法律、法规里嵌入一票否决权制度,来保护债券投资者。比如,约定在发行人出现信用事件之后,投资者可以对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等方面的决策文件,进行一票否决。细细想来,无论是出于理论,还是结合实际情况,这种一票否决的立法的可能性很低。

在笔者看来,作为债券投资者,相对于把自己推到无奈的位置,更应当擦亮眼睛,不单纯依靠“AAA”、“国企”、“发光的财务指标”或者“支柱产业”等,充分把握风险,避免翻车,相信这才是正道。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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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信用事件中,投资者的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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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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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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