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的吉信:买者PK卖者,谁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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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7 13:45 1431 0 0
首例破刚兑要来了吗?

作者:晏方

来源:理顾者(ID:gh_9acd8a0ce3f1)

足足延期7年,对簿公堂,卖者胜诉。

吉信好像是个“幸运儿”。

可赢了一时胜诉,败了一身信誉。

对于公司牌照而言,绝不啻为一次重创。

真要以此言说的话,输赢难定,况且,这样的“幸运儿”也并非什么骄傲之事。

10亿资金,谁之过?

5月21日,有份一审判决书公布。

由8名投资者发起的起诉,起诉的对象是吉林信托,涉案的产品是“吉信-松花江77号”。起诉的结果是——卖者胜买者败,投资者自行承担后果。

这一纸判决,重新把吉信带回大众视线。

足足延期了7年,投资者已经不止一次就“吉信-松花江77号”产品起诉吉信。但屡次起诉,屡诉屡败,最后无一例外都是卖者无责——

此前的4月29日,4名投资者败诉。

更此前的年初,闹得沸沸扬扬的曹某败诉。

不同的故事,相同的结局。

后者曹某一案,当时作为《九民纪要》后的信托纠纷第一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意义非凡,集万众瞩目于一身,引起了极大关注。

可在《九民纪要》的“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中,在“信托财产尚未清算分配”中——

曹某的所有诉讼请求最后都被驳回,只能在拿不回资金的焦虑中继续被折磨下去。

5月21日的这8名投资人,命运也一样

如有损失,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资管新规》提出“破刚兑“,本是好的出发点,但吉信的违约似乎因为它变得“有理可依“起来。

该说是谁的幸运,谁的不幸吗?

“吉信-松花江77号”发行于2011年,期限为2年。

结果,一年后就出现了利息延期问题。

而迟迟等到2013年12月,吉信才公告该产品出现了兑付危机,涉及资金达10亿,无法兑付。

7年时间里,投资者多次前往长春沟通未果,且迟迟未见项目有一丝进展,无奈只好起诉。

可当时的起诉条件,有一个不小的bug:

2011年还没有双录一说。

这对投资人是极为不利的。

因为在“卖者是否尽责履行告知义务、买者是否了解产品风险”这点上,模糊不清,判断不易。

那时的投资人,比现在更不成熟,几乎纯粹冲着对理财顾问和卖者的信任而去。

协议上白纸黑字说他们懂了,可实际上,对于产品底层和风险评估,他们只是一知半解。

等到对簿公堂,往往落于下风。

卖方律师正是抓住了这一点,才屡诉屡胜。

10亿资金,谁之过?

也许不是代销机构,也并非通道隐患。

追根溯源,这败诉的10余名投资者,以及所有投资人,最终伤害他们的还是受托人——吉信。

危险的吉信

1998年首度更名亮相,2009获得新金融许可证,吉林省唯一一家信托公司,省财政厅持股97.49%,吉信身上看似有着不少光环。

不过现任董事长邰戈可能觉得它很危险。

毕竟他的前三任都未能善终。

第一任董事长,张兴波。

自1998年亮相之日起与吉信结缘,在2001年吉信改制为责任公司后,由吉林省财政厅任命,集董事长、总经理和党委书记三职于一身。

副厅级别,功成名就。

可不受制约的权力使得他犯罪畅通无阻。

2007年,张兴波涉嫌受贿罪被逮捕。

一审又二审,两年后终审裁定:贪污+受贿,数罪并罚,执行死刑,缓期2年。

第二任董事长,高福波。

2007年继张兴波后上任,2015年辞职离开。

乍看平安无事,可就在辞职3年后,高福波被宣布接受调查,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亿元,是吉林省纪委有史以来查办的涉案金额最大的案件。

在他任职的8年间,吉信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2011年,一起1.5亿元骗贷事件。

员工尽调只进行了书面审核,官方回复试用期未经培训,也是闹得沸沸扬扬。

而吉信宣称兑现了委托人本金,且实现了委托人预期收益率,用自有资金偿还的。

2013年,开篇的“吉信-松花江77号”违约。

2015年,高福波离职前夕,吉信因参与内幕交易,被证监会公开处罚。

两年后,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布,这是信托行业近10年来第一次遭受证监会处罚。

那几年颇不平静的吉信,多少透露出混乱信号。

为此当高福波2018年被调查、2019年被起诉时,信托圈沉浮的业者,似乎并不是那么意外。

第三任董事长,李伟。

比高福波更晚上任,却比高福波更早落马。

2015年接任,不到2年被审查。

中国纪检监察报曾撰文《私欲的“奴隶”》,这位深渊里的独裁者,早在多年前就被贪欲吞噬。

至于吉信,不过是他事迹暴露前的最后一站而已,甚至因他信誉更受损。

而现任的邰戈,所面临的就是这样一个堪称“烂摊子”的吉信;所任董事长,也是高危之位。

内部管理的混乱,必然导致经营的混乱。

经营的混乱,又导致业务一团糟。

摆在新董事长面前的挑战,不只是公司治理机制的失效,还有投资人的质疑、多个延期的产品。

逾期7年的“吉信-松花江77号”;

“吉信•汇融16号”逾期超2年;

“吉信•汇融38号“逾期超2年;

“吉信•汇融23号”逾期;

“吉信•汇融50号”逾期;

……

其中所牵扯到的逾期原因,有在这种混乱下的风控形同虚设,尽调报告十分肤浅,过程跟踪流于形式,内幕交易,利益输送……

等到兑付危机,所谓善后处理,查无此说法。

为此,有了开篇投资人起诉一幕。

可胜诉的,还是吉信。

然而,虽被法院判定无责,投资人需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可吉信却未必真赢了。

伤的信仰

年初曹某状告代销银行+吉信、最终败诉一案,在当时舆论性十足,媒体报道评论区一片倒。

有的说:最差的信托公司。

有的说:从上到下永远联系不上。

有的说:最讨厌,没有之一。

有的说:买者自负一点都不公平。

……

在大面积的谩骂中,也有观众直指要害:法律说是无责,可机构要为此负责,不然信誉何在?

起诉是投资人被违约维权的最后一步,一旦败诉,便意味着投资者再无斡旋之地,只能眼巴巴等着吉信哪天兑付,或者等信托财产清算分配。

可同时,一旦败诉,在饱受折磨的投资人心里,吉信也被永久打入了黑名单,再无翻身之日。

甚至,不只是买了延期产品的投资人,在整个行业、所有投资人心里,吉信的名声都“臭”了。

而金融行业的核心竞争力就是信誉。

一家信托公司,如果失去了“信“,又还能”托“住什么?这对信托公司而言,是相当致命的。

不是不能逾期,目前68家信托公司中,均有不同数量项目出现了逾期或暴雷,无一幸免。

重点是逾期之后的行动。

有信托公司雷厉风行,给出兑付方案;有信托公司虽力不从心,却尽职尽责履行义务;

还有一些信托公司,则毫无作为。三者之中,吉信可能算是最后者。

寻遍过往,不止一位投资人称,多次与吉信交涉,对方经常不接电话,也联系不上相关负责人。

至于延期产品,如“吉信-松花江77号”,7年如一日的项目动态,毫无进展,丝毫不见钱的踪影。

更有甚者,4月末年报还闹了个“大乌龙”,年报数据和2018年完全一致,更正后时间仍为去年。

这样一种执业态度,更令人大跌眼镜。

投资人见此,更是失望、愤懑:

堂堂一家注册资本近16亿的信托公司?

心这么大,犯这种低级错误?

究竟有没有人在认真工作?

内部究竟混乱成何样?

受托人油盐不进,投资人起诉无果。

也许从对簿公堂那一刻起,便再无信任可言。

而有的投资者已至迟暮,在其不作为中,也许再也等不到“吉信-松花江77号”回款的那天。

外表看似光鲜亮丽,实际却很危险。

这种危险,不仅是过往一把手高危无一善终,更危险的是,它的信仰正摇摇欲坠。

伤痕累累,劣迹斑斑。

这样一种若有似无的信誉,是真的会要命啊。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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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危险的吉信:买者PK卖者,谁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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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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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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