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出一份合格的执行和解协议,只需三步!

泽执 泽执 作者:顾大林
2020-03-20 20:13 2059 0 0
遵循一定的策划思路,更有助于我们写出一份合格的执行和解协议。

作者:顾大林

来源:泽执(ID:gh_80ea40d6023d)

遵循一定的策划思路,更有助于我们写出一份合格的执行和解协议。根据以往的经验,我们总结出书写和解协议的三个准备步骤,可供大家参考。

对于执行律师而言,当被执行人同意和解协商时,案件通常都有了重大进展,这也意味着案件进入了一个关键节点。

此时执行律师更加需要全力以赴,在接下来的和解谈判与履行中发挥自己的专业水平,帮助当事人顺利收回债权。

而拟出一份合格的执行和解协议,则是和解阶段的第一步工作,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工作。

我们认为,遵循一定的策划思路,更有助于我们写出一份合格的执行和解协议。根据以往的经验,我们总结出书写和解协议的三个准备步骤,可供大家参考。

第一步:列提纲,提炼核心点

在提笔写和解协议之前,我们需要明确协议包含的核心事项,以及通过这份协议,当事人可实现的主要权益。

通常情况下,一份合格的执行和解协议应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事项:

  • 确认原债权金额与和解债权金额;

  • 确认被执行人对和解债权的清偿方式与其他内容;

  • 尽量保障交易安全,使申请人免受时间利益损失;

  • 如债务人未按约履行和解协议,须为申请人设计救济途径。

第二步:准备内容素材

基于第一步提炼的核心点,接下来我们便可针对性地准备素材资料进行充实,举例如下:

债权金额素材

原债权金额较为确定,通常我们会根据有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进行计算,截止日期为协议签署之日。

和解债权金额则需要我们与申请人核实,同时我们还需核对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书,查看执行申请有无漏项,计算原债权金额与和解债权金额之间的差距之后,向申请人告知和解对其权利的影响。

清偿方式素材

在与申请人核实和解债权的清偿方式、清偿期限时,我们还需注意履行方式的可行性(如果是以物抵债的话,要慎重处理)与表述的准确性。

另外我们还需核实有无其他附随义务,比如是否中止执行、解除查扣冻等强制措施,或其他协助义务。

法律法规素材

执行和解协议通常会涉及一些法律法规,所以我们应提前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如《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第三步:设计救济途径

完成以上基础工作后,我们要考虑一个核心问题:如何保障债务人按约履行和解协议?如果不履行,怎么保护申请人的权利?能否运用日常交易中的安全保障措施?如果能,又各自有什么优势和相应的弊端?

我们在日常交易中,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可能会单独或联合采取以下做法:

  • 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协议的违约金来督促其按约履行;

  • 由债务人提供担保物或第三人提供保证;

  • 约定第三方共同承担债务来增强债务人履行能力。

接下来,我们逐一讨论这些方法的可行性与利弊。

约定违约金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和解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和解协议可包含的内容未受明确限制,且《执行和解规定》第九条赋予了执行和解协议的可诉性,即认可和解债权作为新债理应包含债的全部要素,当事人可以在和解协议中约定未按约履行和解协议的违约金,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才具有一定的积极价值。

如果采用这种方案,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要么选择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执行原债权),要么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和解债权)。

仅当申请执行人主张和解债权时,才能主张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违约金。如被执行人已无履行能力,或能力较弱,再诉讼主张违约金就得不偿失了,约定违约金纯属安慰。

约定担保条款

依《执行和解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执行和解协议中可以约定担保条款。但仅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法院才可依申请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的财产:

  • 担保人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

  • 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如果采用这种方案,需要注意满足形式与实质要件,在担保条款中载明“担保人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并共同向法院提交执行和解协议或由担保人另行出具承诺书给法院,载明前述内容(注:应依《物权法》《担保法》办理登记)。否则,申请执行人必须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才能执行担保财产或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债务人不按约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两个选择:

  •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担保财产或担保人财产;

  • 提起诉讼,以被执行人和担保人为被告主张和解协议确定的新债权、担保物权。

债务加入

依《执行和解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和解协议可以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采用这种方案,债务人不按约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便有两个选择:

  •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 提起诉讼,以被执行人和第三人为被告主张和解协议确定的新债权。

这种方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利。

由上可知,约定担保条款或第三人债务加入,在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促进交易安全方面具有积极价值,但也存在明显的缺陷-不是所有的案件被执行人都能够提供担保物、担保人或债务加入的第三人。

在具体的案件中,执行律师需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权衡利弊之后,选择最为适合的救济方案。

比如我们春节前的一个执行案件,就同时具有约定担保条款和第三人债务加入的条件,经过慎重考虑,最终我们选择了第三人债务加入的方式作为救济方案,效果还不错。

做完了前面的准备工作,我们就可以开始行动了。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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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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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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