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地盘,我不能做主?——且看“居住权”|信实观点·天致团队

信实律师 信实律师
2020-06-10 09:26 2053 0 0
居住权“入住”《民法典》,将对我们的生活造成哪些影响?

作者:陈昱林晓冬黄琦

来源:信实律师(ID:FJLHXSLSSWS)

一居住权“入住”《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正式进入民法典时代。《民法典》专设一章,对居住权进行了规定,居住权又将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哪些影响?

《民法典》出台以前,居住权纠纷通常并非我们关注的重点问题,但是居住权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却大量存在。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以“居住权”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共得到五万多条结果,其中“民事案由”项下与居住权相关的检索结果有三万七千多条结果。然而,我国法律中对于居住权并无明确的规定,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及《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条进行了相应规定。在前述笔者检索到的五万多份裁判文书中又仅有13份裁判文书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第三款。面对庞大的居住权纠纷解决需求与法律规定空白之间的矛盾,居住权“入住”《民法典》是法律回应现实需求的应然结果。

二居住权小科普

(一)《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二)案例小剧场

老刘早年丧偶,辛苦拉扯儿子长大,儿子在异地求学后便留在异地。眼看着自己行动渐渐不便,便雇请保姆小玲照顾生活起居。小玲对老刘无微不至的照顾,让老刘心生感激,咨询了信实律师,老刘与小玲签订居住权合同。老刘百年后,小刘继承了该套房子,因手头紧缺流动资金,小刘欲处分该套房产。

Q1:小刘能否要求小玲支付租金?或者以其他形式支付使用费?

A1:依照《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当事人签订居住权合同,原则上无偿,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也即,若老刘未与小玲做相关约定,小玲可以拒绝支付。

Q2:小玲住了一段时间,想将房屋的居住权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允许吗?

A2:居住权具有占有以及使用权能,所有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权能。不难看出,居住权缺乏收益权能。《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亦不得将权利出租获得收益。

Q3:终于房子有人愿意买,买受人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买受人发现该房屋还有居住权人,买受人欲让小玲腾房,买受人说的算吗

A3:不能。居住权规定在《民法典》物权编,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编下,居住权本质是一种物权。《民法典》并未禁止设立居住权的房屋转让,在没有禁止转让的前提下,依照《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期限未届满,即使居住权人没有产权证,仍然应当保障居住权人的居住利益。

可见,设立居住权的房屋,房屋产权人行使权利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即使我是房屋产权人,我可能说了也不算,我的地盘,我可能也做不了主。

(三)居住权影响力之小提示

新规的施行增加了未来房产交易的复杂性,买受人除审查房屋是否设立抵押、是否存在租赁关系外,还应当审查是否设立居住权。因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得出租,买受人可能因此无法实现租赁效益。

同时,在适用过程中还有一些问题,例如“老赖”借“居住权”逃避债务、夫妻一方恶意为第三人设立居住权等,该如何处理呢?在相关司法解释发布之前,笔者认为可以参照涤除恶意租约的操作来排除“非法居住权”。

三结语

古语有云:“广厦千间,夜眠仅需六尺;家财万贯,日食不过三餐”。老百姓的生活离不开衣食住行,住有所居是保障。故而,民法典设立居住权,无疑是法制进步与和谐社会的最好体现,善用居住权,必然成为今后各领域所关注的重中之重。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信实律师”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原标题: 我的地盘,我不能做主?——且看“居住权”|信实观点·天致团队

信实律师

信实创办于1989年,被评为“全国优秀律所”、“司法部部级文明律所”,在厦门(湖里、集美)、上海、福州、泉州、龙岩、漳州、三明、莆田、宁德设有分所,在厦门大学设有分部,拥有律师300余名。微信号: FJLHXSLSSWS

35篇

文章

10万+

总阅读量

特殊资产行业交流群
热门文章
推荐专栏
更多>>
  • 资产界
  • 蒋阳兵
    蒋阳兵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 刘韬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 睿思网
    睿思网

    作为中国基础设施及不动产领域信息综合服务商,睿思坚持以专业视角洞察行业发展趋势及变革,打造最具公信力和影响力的垂直服务平台,输出有态度、有锐度、有价值的优质行业资讯。

  • 大队长金融
    大队长金融

    大队长金融,读懂金融监管。微信号: captain_financial

  • 破产圆桌汇
    破产圆桌汇

    勘破破产事,与君破僵局。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
资产界公众号

资产界公众号
每天4篇行业干货
100万企业主关注!
Miya一下,你就知道
产品经理会及时与您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