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下落不明,能否追缴其等值合法财产?

保全与执行 保全与执行
2021-08-05 10:24 2129 0 0
被执行人违法所得的财产查无下落或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同的,应当对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执行追缴。

作者:李舒李营营郭勒洋

来源:保全与执行(ID:ZhixingLaw)

阅读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违法犯罪所得的财产及其收益,应当一并予以追缴。但对于违法所得下落不明或已与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混同无法区分时,能否追缴犯罪分子名下其他的等值财产?本文结合一则案例,对该问题予以分析。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违法所得的财产查无下落或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同的,应当对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执行追缴。

案情简介

1. 经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何云霞犯行贿罪,犯罪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1917万元追缴后予以没收。2019年11月30日,执行法院广州中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何云霞名下房产。

2. 案外人周兵向广州中院提交书面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理由是案涉房屋均购买于犯罪行为发生之前,并非犯罪所得。且案涉房屋系周兵与被执行人的夫妻共有财产,法院应保障周兵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 2020年2月20日,广州中院作出(2020)粤01执异1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周兵的异议请求。理由是,为了不让犯罪分子因为犯罪而获得利益,执法法院拍卖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并无不当,但在拍卖房产时,应当依法保护周兵的优先购买权及相应份额。周兵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复议。

4. 2020年5月12日,广东高院作出(2020)粤执复408号裁定书驳回了周兵的复议申请。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执行法院对何云霞名下八套涉案房产的执行行为有无违法不当之处。

第一,追缴违法所得的执行范围是否仅限于违法犯罪所得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9条以及《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19条均规定:“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这一规定,体现了任何人不得通过违法犯罪行为获得利益的基本原则。因此,在刑事裁判涉及追缴违法所得的执行程序中,应当首先对生效判决已认定的违法所得部分进行追缴;如果被执行人违法所得的财产查无下落或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同的,应当对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执行追缴。

第二,本案执行能否采用整体拍卖的方式对涉案财产进行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共有物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涉案房产属于被执行人何云霞与复议申请人周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广州中院在异议裁定中确认涉案房产为二人的夫妻共有财产,并明确在拍卖涉案房产时应保护周兵的优先购买权,在处置后保留50%份额价款给周兵,总体原则并无不当。但是本案执行的财产系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同共有的多套房产,各套房产单独登记有独立产权,在执行中具备部分直接分割的条件。因此,执行法院可在对夫妻共有的各套房产经法定程序评估确定相应价值后,征询当事人的实物分割意见;经分割确定为被执行人的房产以及无法实物分割的房产,执行法院依法采取相应的变价措施。

实务要点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1. 在刑事裁判涉及追缴违法所得的执行程序中,应当首先对生效判决已认定的违法所得部分进行追缴;如果被执行人违法所得的财产查无下落或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同的,应当对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执行追缴。此外,根据《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黑恶势力案件指导意见》)第29条的规定,在违法所得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同样可以追缴被执行人的等值财产。

2. 追缴、拍卖犯罪分子财产时,应当注意保护其他共有人的合法份额与权益。仅在不能直接分割的情况下,执行法院才能够采取相应的变价措施。此外,执行法院在拍卖中应保护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在处置后应将对应的份额价款返还给共有人。

3. 《黑恶势力案件指导意见》第29条能够适用于非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根据检索到的案例,在非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法院同样援引了上述指导意见,并裁定追缴被执行人的等值合法财产。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2018.1.16生效)

第29条  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4.9生效)

第19条  有证据证明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对于证明前款各种情形的证据,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调取。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裁判文书 “本院认为”部分就此问题发表的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执行法院对何云霞名下八套涉案房产的执行行为有无违法不当之处。具体评析如下:第一,追缴违法所得的执行范围是否仅限于违法犯罪所得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根据前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违法犯罪所得的财产及其收益,应当一并予以追缴。但对于违法所得下落不明或已与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混同无法区分时,能否追缴犯罪分子名下其他的等值财产,前述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9条以及《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19条均规定:“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这一规定,体现了任何人不得通过违法犯罪行为获得利益的基本原则。因此,在刑事裁判涉及追缴违法所得的执行程序中,应当首先对生效判决已认定的违法所得部分进行追缴;如果被执行人违法所得的财产查无下落或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同的,应当对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执行追缴。本案生效刑事判决判令追缴何云霞因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1917万元,在上述财产查无下落时,执行法院对何云霞享有权属的涉案八套房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无违法不当之处。第二,本案执行能否采用整体拍卖的方式对涉案财产进行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共有物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涉案房产属于被执行人何云霞与复议申请人周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广州中院在异议裁定中确认涉案房产为二人的夫妻共有财产,并明确在拍卖涉案房产时应保护周兵的优先购买权,在处置后保留50%份额价款给周兵,总体原则并无不当。但是本案执行的财产系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同共有的多套房产,各套房产单独登记有独立产权,在执行中具备部分直接分割的条件。因此,执行法院可在对夫妻共有的各套房产经法定程序评估确定相应价值后,征询当事人的实物分割意见;经分割确定为被执行人的房产以及无法实物分割的房产,执行法院依法采取相应的变价措施;对其他房产可不再采取执行措施,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更好地保护案外他人的物权,避免加重案外共有权人不必要的负担。复议申请人周兵现请求解封涉案八套房产,并不具备条件,不予支持。第三,关于复议申请人周兵提出其已就何云霞行贿一案提出再审申请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据此,再审申请的提出并不能阻滞生效判决的执行,周兵以此为由请求停止执行,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复议申请人周兵所提复议申请应予驳回;执行法院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周兵的复议申请,维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执异13号执行裁定。

案件来源

《何云霞、周兵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20)粤执复408号】

延伸阅读

非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可以根据《黑恶势力案件指导意见》第29条的规定,在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情况下,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案例1:《骆某、骆平凡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20)粤执监64号】

广东高院认为,对于追缴违法所得能否执行涉案房产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依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违法犯罪所得的财产包括收益,均应予以追缴。但在违法犯罪所得的财产查无下落等情形时,能否追缴罪犯其他的等值财产,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8年1月16日联合发布的法发〔2018〕1号《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9条及2019年4月9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19条均规定,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上述规定,体现了任何人不能从违法犯罪中获得利益的基本原则。在刑事裁判追缴违法所得的执行程序中,应当首先对违法所得财产予以执行追缴;如果被执行人违法所得的财产无法找到、价值灭失、被他人善意取得或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等值等额财产。本案依生效的刑事裁判应追缴骆平凡因职务侵占犯罪所得,强制执行中查无违法所得的款项时,可以在违法所得的限额内依法执行骆平凡其他等值财产。因此,执行法院对涉案房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既未超出生效刑事裁判范围,也无违法不当之处。申诉人以涉案房产并非被执行人违法犯罪所得为由,主张不得对涉案房产执行追缴,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2:《赵又增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20)豫04执复797号】

平顶山中院认为,2015年7月14日郏县人民法院对赵又增开设赌场犯罪一案作出(2015)郏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本案争议焦点是在执行法院追缴赵又增违法所得未能足额追缴到位的情况下,能否强制执行赵又增名下涉案两套房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本案中,(2015)郏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赵又增违法所得1630187.54元,继续追缴。本案执行过程中,上述违法所得并未追缴到位。在此情形下,对于能否强制执行罪犯名下其他等值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8年1月16日联合发布的法发[2018]1号《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9条和2019年4月9日施行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均明确,有证据证明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故基于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合法财产不受损失及公平正义原则,执行法院对赵又增名下的涉案两套房产予以强制执行用于追缴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复议申请人赵又增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又增的复议申请,维持郏县人民法院(2020)豫0425执异14号异议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案例3:《汪琦、金士钦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20)浙执复49号】

浙江高院认为,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金士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杭州中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浙01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书……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执行法院对金士钦名下涉案房屋的执行行为是否合法。本案执行依据刑事判决书明确,2006年3月金士钦成立杭州钦伟电脑技术有限公司,2016年11月23日金士钦被刑事拘留。其主要犯罪事实均发生于2014年2月至2016年4月期间,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663.339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对于犯罪分子违法犯罪所得的财产及其收益,应当一并予以追缴。而对于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无法找到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则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任何人不得通过违法犯罪行为获得利益。本案生效刑事判决判令追缴金士钦因犯罪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1663.339万元,在上述财产查无下落时,执行法院对金士钦享有权属的涉案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4:《王赛男与李卫林徇私枉法罪、受贿罪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执行裁定书》【(2021)湘04执复42号】

衡阳中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8年1月16日联合发布的法发(2018)1号《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9条及2019年4月9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19条均规定,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上述规定,体现了任何人不能从违法犯罪中获得利益的基本原则。因此,在刑事裁判追缴违法所得的执行程序中,应当首先对违法所得财产予以执行追缴;如果被执行人违法所得的财产无法找到、价值灭失、被他人善意取得或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等值等额财产。本案依生效的刑事裁判应追缴李卫林违法犯罪所得48万元,执行中,经查无违法所得的款项时,可以在违法所得的限额内依法执行李卫林其他等值财产。因此,该院对李卫林名下的涉案房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既未超出生效刑事裁判范围,也无违法不当之处。异议人虽已证实涉案房产并非被执行人李卫林违法犯罪所得,但以此为由主张不得对涉案房产查封、拍卖执行追缴,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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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下落不明,能否追缴其等值合法财产?|保全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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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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