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同煤集团ABCP首期成功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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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7 09:29 3005 0 0
上海晋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2020年度第一期大同煤矿供应链资产支持商业票据

来源:园园ABS研究(ID:yuanyuan_abs)

2020年6月5日,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债务人的“上海晋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2020年度第一期大同煤矿供应链资产支持商业票据”在银行间市场成功发行!储架规模50亿元,首期规模5.46亿元。本期产品采取了全新的交易结构设计:主要以一年期资产为依托,对应发行首期半年期ABCP,在到期兑付环节创新性地嵌入续期发行机制,通过发行二期ABCP完成一期兑付。

本产品充分体现了ABCP“短久期”、“滚动发行”、“资产端与券端期限脱钩”等特点,有利于通过应收账款等基础资产证券化方式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提高了存量资产选择的灵活性和效率,为供应链核心企业和市场投资者提供了更丰富的产品选择,是填补当前金融市场空白的有益探索 

一、项目背景

近年来,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增大,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凸显,尤其是今年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恶化了中小企业的外部经营环境。进一步改革创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扶持成为党中央、国务院当前和今后工作的重点。在此背景下,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研究推出了资产支持类融资直达创新产品——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简称“ABCP”)。

ABCP作为国际上发展较为成熟的证券化产品,于20世纪80年代起源于美国,在美国、欧洲、日本等地广泛发展,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货币市场工具,而国内债权市场此前尚无对应产品。在此背景下,中信建投证券积极响应政策号召,牢牢把握创新机遇,深度参与此次资产证券化产品创新的过程。

二、同煤集团ABCP项目概况

同煤集团ABCP储架规模50亿元,首期规模5.46亿元。其中优先档5.45亿元,占比99.82%,期限180天,AAA评级,发行利率为3.5%;次级档100万元,占比0.18%,无评级。本期项目主承销商为中信建投证券与中信银行,发行载体为中信信托,发起机构为晋阳保理,评级机构为联合评级,会所为山西华炬律所,律所为中伦律师。项目具体情况如下图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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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交易基础资产为债权人因申请保理服务而转让予发起机构并同意发起机构以其设立资产支持商业票据信托的应收账款债权及其附属担保权益,本期入池资产共计16笔,涉及1户债务人同煤集团,应收账款余额共计57,379.02万元。资产池中的应收账款类型全部为购煤款,应收账款剩余期限1年期余额占比98.03%。 

2.png

三、资产支持商业票据

ABCP是指单一或多个企业(发起机构)把自身拥有的、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应收账款、票据等资产按照“破产隔离、真实出售”的原则出售给特定目的载体(SPV),并由特定目的载体以资产为支持进行滚动发行的短期证券化类货币市场工具,为企业提供了兼具流动性和资产负债管理的新型工具。 

ABCP主要有3个特点:

一是短久期,可滚动发行。目前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通常为一次发行。ABCP单期发行在一年以内,单期到期时可灵活选择以新发行ABCP的融资款、基础资产回款或外部流动性支持作为偿付来源,实现滚动发行、循环融资。

二是便利性好,可操作性强。出于融资效率考虑,常规证券化产品会要求入池资产到期日相近。ABCP基于“滚动发行”特点,入池资产可不要求与单期发行期限匹配,从而大幅提升盘活存量资产选择的灵活性和效率。 

三是标准化程度高,产品安全性好。以应收账款、票据等期限短、分散性高的基础资产为支持,可借助大数法则获得较为稳定的违约率,标准化程度高,流动性好,加之借助证券化产品的结构化设计和多元增信安排,保障了较高的产品安全性。

此次交易商协会推出ABCP的试点意义重大:从融资角度来看,ABCP有效落实国家政策,提升了企业融资直达性,高效盘活存量资产,服务实体经济融资;从投资角度来看,ABCP丰富了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优化市场要素配置,助力引入国际投资者,提升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水平。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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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3.5%!同煤集团ABCP首期成功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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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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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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