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地方”关系调整与区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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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4 18:09 1388 0 0
“建议”中的“中央-地方”关系

作者:susu

来源:评级的艺术(ID:Rating-Utopia)

博主提到一个因果链:“中央—地方”关系的演变是塑造我国经济发展特征、企业风险暴露的源头。如果上述假设成立,那么未来的宏观经济走向、企业风险演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央—地方”关系在新形势下的调整。

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0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辅导读本》(以下简称“建议”)相关部委领导的解读来看,未来“中央—地方”关系的调整方向:中央权威进一步增强。 

首先,中央会在未来发展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刘昆在《建立现代财税体制》(“建议”第272-279页)中提到,“适当上移并强化中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强中央直接履行的事权和支出责任”。支出方向方面,“紧紧围绕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加强对重大战略、重要任务、重点改革的财力保障研究,分清轻重缓急,坚持有保有压,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推动国家重大战略、重点改革和重要政策落地”。也就是说,未来中央权威增强,会集中财力,进一步聚焦战略型发展支出。

其次,中央会在未来风险防范方面扮演核心角色。郭树清在《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建议”第287-293页)中提到,“我国金融事权主要集中于中央,地方金融事权比较有限……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必须与地方党委和政府密切联系,相互支持,协同发力”。可见,风险防范方面,就是中央主导、地方配合的格局。

最后,债务化解方面,中央坚持“不救助”原则,不会被地方政府“道德绑架”。易纲在《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建议”第280-286页)中提到,“我们在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处置中的道德风险问题依然突出,市场纪律、破产威慑和惩戒机制尚未真正建立,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以社会稳定为由倒逼中央政府、中央银行承担高昂救助成本的问题仍未根本扭转”。严厉的措辞背后,大家仔细品品,俨然是现实中“中央—地方”在风险防范层面的博弈。

中央权威增强对信用风险评估会产生什么影响?

区域经济、财政实力基础上的分析适用性下降。市场上不管是“投资不过山海关,买债不入云贵川”,还是东北三省之后,东四、东五、东六……的猜测和排序,主要还是基于各地独立的经济、财政和信用环境分析。如果未来中央在发展和风险防控中的作用提升,中央基于战略重要性的日常转移支付和紧急救助,对区域信用风险的影响以及对相关企业偿债的影响,在评估中的权重应该有所加强。由此,区域在战略规划中的地位,在分析中的权重也要相应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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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中央-地方”关系调整与区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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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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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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