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货两清?不,3000万尾款让上市公司学会“依法催收”——星星科技股权转让违约纠纷,一堂价值3000万的上市公司维权合规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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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以星星科技案为切入点,结合民法典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及资本市场最新司法实践,深度剖析股权转让尾款拖欠的法律定性、维权路径与实操策略,为企业提供可落地的风险防控指南。

作者:据微信正文XX

来源:股度股权(ID:laws51)

2026年7月1日,星星科技(300256)一则公告引发市场关注——公司全资子公司出售加特智研100%股权的1.15亿元交易中,受让方星球兽在支付8500万元首付款后,未能按期支付剩余3000万元尾款。上市公司表示将“依法启动诉讼、财产保全等司法程序”。这并非孤例——春兴精工2400万元股权转让尾款纠纷、美尔雅3000万元尾款诉讼、国晟能源2.13亿元仲裁赔付等案例频频见诸报端。

股权转让交易中,股权已过户但尾款未能收回,是转让方面临的最棘手风险之一。本文将以星星科技案为切入点,结合民法典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及资本市场最新司法实践,深度剖析股权转让尾款拖欠的法律定性、维权路径与实操策略,为企业提供可落地的风险防控指南。

一、案件复盘:1.15亿交易、8500万已付、3000万逾期

2026年3月20日,星星科技公告,全资子公司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拟以1.15亿元价格,向星球兽(深圳)投资有限公司转让所持深圳市加特智研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标的公司加特智研近年持续亏损,2023年至2025年净利润分别为-43.25万元、-77.89万元、-9461.76万元,2025年营收为0。交易定价以2025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加特智研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9291.33万元,交易溢价率约23.77%。

付款安排为分期支付:股权完成工商变更后5日内支付8500万元;2026年6月30日前支付剩余3000万元。企查查显示,加特智研100%股权已于4月9日完成工商变更。然而截至6月30日,星球兽未能支付3000万元尾款。

值得关注的是,受让方星球兽成立于2026年3月12日,注册资本仅100万元。其唯一股东屠秦豪同时是抖音财经博主“爱理财的小羊”的运营者。一个注册资本100万元、成立仅数月的公司,何以有能力收购1.15亿元的资产?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与履约能力,从一开始就应是尽职调查的核心焦点。

二、法律定性:逾期支付尾款构成何种违约?

(一)违约行为的法律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星球兽在协议约定的2026年6月30日前未能支付3000万元尾款,已构成明确的合同违约。

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支付转让价款是受让方的核心合同义务(主给付义务)。付款义务的履行直接关系到合同目的的实现——转让方以转让股权换取对价,受让方以支付对价获取股权。当受让方逾期支付尾款时,合同的主要目的已部分落空,违约性质不可谓不严重。

(二)违约程度的判断:一般违约还是根本违约?

区分一般违约与根本违约的关键,在于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星星科技案中,受让方已支付8500万元(占总额73.9%),仅3000万元(占26.1%)逾期。从比例看,似乎“大部分已履行”。但从合同目的看,转让方的核心目的是获取全部1.15亿元对价,而非“大部分对价”。任何一笔款项的缺失,都意味着转让方未能实现完整的交易预期。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根本违约”的认定较为审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7号(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确立了重要规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期支付转让款中发生股权受让人延迟或者拒付等违约情形,股权转让人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不适用《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关于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可在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达到全部价款五分之一时解除合同的规定。这意味着,即便逾期金额超过总价款的五分之一,转让方也不能当然解除合同,而需证明违约行为已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三)星星科技案的违约定性分析

星星科技案中,受让方已支付8500万元(超过五分之四),仅3000万元逾期。参照指导案例67号的裁判逻辑,转让方直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股权的难度极大。法院更可能认为:合同的主要目的(股权与控制权的转移)已经实现,违约仅涉及尾款支付环节,未达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因此,星星科技的最佳维权路径是要求继续履行——即支付拖欠尾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而非贸然主张解除合同。

三、法律后果:转让方可主张哪些权利?

(一)要求继续履行——支付拖欠尾款

这是最直接、最基本的权利主张。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全部剩余款项。在星星科技案中,即要求星球兽支付3000万元尾款。

(二)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

违约金是制裁违约行为、弥补守约方损失的重要制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实践中,股权转让协议通常约定按日计算的违约金,常见标准为日万分之五。春兴精工案中,协议约定的违约金即为每日万分之五。福能东方在该案中主张的剩余股权转让款2400万元及违约金(截至2025年3月6日违约金总额为2128.68万元),违约金已接近本金金额。

关于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判断标准,司法实践中通常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作为上限。目前一年期LPR约为3%左右,四倍即12%左右。每日万分之五折算年化利率约为18.25%,略高于LPR四倍,在诉讼中可能面临调减风险。但需注意,最高人民法院也有案例支持在特定商业场景下较高违约金标准的适用。关键在于违约金条款是否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是否与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相匹配。

(三)主张资金占用利息

除违约金外,转让方还可主张资金占用利息——即受让方占用本应属于转让方的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损失。春兴精工案中,福能东方同时主张了股权转让款、违约金及资金占用利息。需注意,违约金与资金占用利息可能构成重复主张,法院通常会在综合考量后予以调整,避免守约方获得超额赔偿。

(四)主张担保责任

星星科技案中,深圳伊金诺通讯电子有限公司、潘后成、柯秀萍为本次交易提供了担保。这是本案的一个重要风控安排。当主债务人星球兽违约时,转让方有权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要求担保人代为支付拖欠款项。

在诉讼策略上,将担保人列为共同被告,是提高债权实现可能性的关键举措。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直接影响最终的回款效果。

(五)能否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股权?

如前所述,根据指导案例67号的裁判规则,股权分期付款转让中,受让方逾期付款不一定构成转让方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但需注意以下例外情形:

1.合同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达到一定条件时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此为约定解除权(《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2.受让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为预期违约(《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项);

3.受让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为根本违约(《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

4.在星星科技案中,受让方已支付8500万元并完成了股权过户,主动主张解除合同的难度较大。但如果星球兽持续拒不支付尾款,且转让方能证明其已无履约能力或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则解除合同的可能性将显著增加。

四、诉讼策略:从星星科技案看维权实操路径

(一)诉前准备:证据固定与催告程序

在启动诉讼前,转让方应完成以下工作:

1.全面梳理和固定证据

股权转让协议及所有补充协议;

付款凭证与付款记录;

催款函、律师函等书面催告文件;

双方沟通的邮件、微信记录等;

工商变更登记文件;

担保合同及担保人信息。

证据的完整性和规范性,直接决定诉讼的走向。一份措辞严谨的催款函,既是固定违约事实的重要手段,也是展示维权决心的有力信号。

2.发送正式催告函

在诉讼前发送律师函或正式催告函,既是《民法典》规定的催告程序要求(尤其在涉及合同解除时),也是以最低成本解决纠纷的最后尝试。星星科技公告称“已就股权转让款项支付事宜与星球兽多次协商”,说明已完成了这一前置程序。

(二)诉讼请求的设计

基于星星科技案的案情,建议诉讼请求包括:

判令被告星球兽支付拖欠的股权转让款3000万元;

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协议约定标准,自2026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LPR计算);

判令担保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用等。

(三)财产保全:打赢官司更要拿到钱

财产保全是股权转让尾款纠纷中最重要的程序性措施。没有保全的判决,可能只是一纸空文。

星星科技公告明确表示将“依法启动诉讼、财产保全等司法程序”。这一表态至关重要。在起诉的同时或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可以冻结受让方的银行账户、查封其名下资产、冻结其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防止其转移资产、逃避债务。

保全措施的选择应基于对受让方资产状况的充分调查:

1.银行账户存款——最直接、最易执行;

2.不动产——价值稳定但变现周期长;

3.股权——需考虑流动性和变现难度;

4.应收账款——需确认债务人的配合意愿。

测绘股份案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后,法院裁定查封了被告名下价值6480万元的财产。万讯自控案中,因股权转让纠纷导致募集资金专户被冻结。这些案例充分说明,财产保全是将胜诉判决转化为实际回款的核心保障。

(四)将担保人列为共同被告

星星科技案中,交易设有担保人。将担保人列为共同被告,可以:

1.扩大可供执行的财产范围;

2.增加受让方的谈判压力;

3.提高最终回款的可能性。

在担保责任的诉讼中,需特别注意担保期间是否届满、担保范围是否涵盖违约金和利息、担保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等关键问题。

五、延伸思考:股权转让尾款纠纷的深层风险与防范

(一)交易对手尽职调查:防患于未然

星星科技案中,受让方星球兽注册资本仅100万元、成立仅数日即签署1.15亿元的收购协议。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与交易规模严重不匹配,这是最大的风险信号。

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应在签约前完成以下尽职调查:

1.主体资格:受让方的设立合法性、存续状态;

2.资本实力:注册资本、实缴资本、财务报表、资金来源;

3.信用状况:是否存在失信记录、重大诉讼、被执行信息;

4.实际控制人:背景调查、关联关系、过往履约记录;

5.行业reputation:市场口碑、过往交易评价;

6.宁可交易不成,不可风险不查。一份审慎的尽职调查报告,胜过十份完美的合同条款。

(二)合同条款设计:把风险关进制度的笼子

1.付款节奏与股权交割的解耦

最理想的安排是先付款后过户,或至少大额款项支付后再过户。星星科技案中,股权过户后受让方才支付8500万元(首期款),尾款3000万元在过户后近三个月才到期。这种安排将转让方置于被动地位——股权已交出,但钱还没收齐。

建议的优化方案:

首期款(不低于50%)在签约后、过户前支付;

二期款在过户时支付;

尾款(不超过20%)在过户后一定期限内支付,并设置高额违约金和加速到期条款。

2.违约责任条款的精细化设计

违约金标准:建议约定每日万分之五或更高,虽可能在诉讼中被调减,但高标准在谈判中具有威慑力;

加速到期条款:任何一期款项逾期超过一定期限(如30日),全部未付款项立即到期;

违约责任范围:明确违约金、资金占用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担保条款:要求受让方提供足额、有效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

3.争议解决条款

明确约定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对于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交易,建议选择交易对方所在地或标的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避免因管辖问题拖延诉讼进程。

(三)履约过程中的动态监控

签约不是终点,履约监控才是风险管理的核心。

1、建立付款台账:清晰记录每笔款项的应付日期、实付日期、逾期天数;

2、设置预警机制:在付款到期日前30日、15日、7日分别设置提醒;

3、及时发送催告:一旦逾期,立即发送书面催告,既固定证据,也施加压力;

4、关注受让方动态:定期查询受让方的工商信息、诉讼信息、失信记录。

(四)出现逾期后的分级应对

一级响应(逾期0-30天):发送催款函,电话沟通,了解逾期原因,协商解决方案二级响应(逾期30-60天):发送律师函,正式书面催告,启动内部法律程序准备三级响应(逾期60天以上):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启动全面法律维权程序

六、同类案例警示:尾款拖欠绝非个案

案例一:春兴精工2400万元股权转让尾款纠纷

春兴精工(002547)因收购仙游得润股权,尚余2400万元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未支付。福能东方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2400万元及违约金(截至2025年3月6日违约金为2128.68万元)、资金占用利息(1078.45万元),合计5607.13万元。违约金已接近本金金额,充分说明了逾期付款的时间越长,违约成本越高。

案例二:美尔雅3000万元股权转让尾款诉讼

美尔雅出售青海惠嘉51%股权,已收到7000万元转让款并将股权过户,但因智瑜科技未支付剩余3000万元尾款,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案情与星星科技案高度相似——同样是股权已过户、大额首付已付、尾款逾期。

案例三:国晟能源2.13亿元仲裁赔付

国晟科技控股股东国晟能源因早年股份转让尾款纠纷,被裁决需支付股份转让款、违约金等合计2.13亿元。控股股东层面的历史债务问题,最终可能殃及上市公司本身。

案例四:达华智能4708万元股权转让尾款诉讼

达华智能(002512)因股权转让尾款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金额为4708万元。

这些案例揭示了一个残酷的现实:股权转让尾款拖欠,在资本市场中绝非小概率事件。从数百万到数亿元,从中小股东到控股股东,从普通公司到上市公司,没有人能对尾款拖欠风险免疫。

七、对转让方的核心建议

(一)交易前:把好准入关

1、对受让方进行穿透式尽职调查:不只看表面注册资本,更要看实际控制人的资产状况、资金来源的可靠性、过往的履约记录;

2、合理评估交易对手的履约能力:交易规模应与受让方的资本实力相匹配;

3、要求提供足额担保:保证人应具有相应的偿债能力,抵押物应具有足够的价值和流动性。

(二)交易中:把好条款关

1、付款进度与股权交割进度挂钩:先款后货是最安全的模式;

2、设置高额违约金:让违约成本高于履约成本;

3、明确担保责任:担保范围应覆盖本金、违约金、利息、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4、约定加速到期条款:任何一期逾期即全部到期;

5、明确管辖:选择对己方有利的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

(三)交易后:把好监控关

1、建立付款跟踪机制:设置付款提醒,避免因疏忽错过催收时机;

2、及时固定违约证据:一旦逾期,立即发送书面催告,保留一切沟通记录;

3、果断启动法律程序:拖延是债务人最好的朋友。越早启动诉讼和保全,回款的可能性越大;

4、充分利用财产保全:没有保全的诉讼,犹如没有子弹的枪。

(四)出现违约后:果断行动

1、第一时间发送正式催告函(建议由律师出具);

2、评估受让方履约意愿与履约能力,判断是协商解决还是诉讼解决;

3、如协商无果,立即启动诉讼程序,同步申请财产保全;

4、将担保人列为共同被告,扩大追偿范围;

5、密切关注诉讼时效,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八、结语

星星科技3000万元股权转让尾款纠纷,再次敲响了股权交易风险防控的警钟。在资本市场中,股权转让是最高频的交易形式之一,但高频不等于低风险。每一次股权交割,都是一次权利与义务的重新分配;每一笔转让款的支付,都是一次信任与风险的博弈。

从法律视角看,股权转让尾款拖欠涉及违约认定、违约责任、合同解除、担保责任、财产保全等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从商业视角看,它考验的是交易对手的选择能力、合同条款的设计能力、履约过程的监控能力、危机出现的应对能力。

最好的维权,是无需维权;最好的诉讼,是无需诉讼。在股权转让交易中,事前防范永远优于事后救济。一份精心设计的合同、一次审慎的尽职调查、一套完善的履约监控机制,远比一场耗时数年的诉讼更经济、更有效。

但当违约已然发生,果断行动就是对自身权益最好的保护。星星科技已表态将“依法启动诉讼、财产保全等司法程序”。我们期待这一表态能够转化为切实的法律行动,也希望本文的分析能够为更多面临类似困境的企业提供有益的参考。

股权有价,信用无价。在资本市场的游戏中,守约是最好的策略,违约是最贵的代价。

//本文作者

陈超明

■ 盈科华南区金融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深圳资本市场法律事务中心主任

■ 执业领域:股权领域(设计、激励、基金、融资、并购)、境内外IPO相关法律事务;股权领域疑难民商事诉讼、不良资产领域疑难诉讼及执行法律事务

郭萌萌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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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钱货两清?不,3000万尾款让上市公司学会“依法催收”——星星科技股权转让违约纠纷,一堂价值3000万的上市公司维权合规课

股度股权

专注于股权(设计、激励、并购、基金、融资、IPO)领域解决方案设计.微信公众号ID:laws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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